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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王名扬教授的遗憾与不遗憾

  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王名扬教授只写了《比较行政法》的前四章,而构思中的《中国行政法》已经不可能写出。这样在他费尽一生心血构思的“行政法五部曲”中,只完成了三分之二多一点,无法实现自己的梦想。这对于一个视学术为生命、有实力而无机会的教授来说,实在是一大遗憾,令人扼腕叹息。

  学术思想的传承

  不过,他以《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这三部作品,证明了自己的学术价值,奠定了自己在中国行政法学界中的泰斗地位,由此开创了“王名扬时代”。他的著作被广泛引用,有两位教授曾经作过统计,一位是北京大学的苏力教授,他在《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说,仅仅在1998年至2002年间,王名扬的著作五年合计引证高达494次,这其中著作引证就达491次,在整个中国法学界排名第八位。“他引最多的教科书型著作”中,王名扬的《美国行政法》当之无愧地排在第一位,他引达到194篇;在“他引最多的教科书型著作”前20名的清单中,王名扬的《英国行政法》排在第12位,他引率达到104篇。另一位是清华大学的何海波教授,他通过自己对王名扬教授在各法学核心刊物上的引用率的统计,证明了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王名扬时代”的存在和经久不衰。他像“普罗米修斯”,将行政法治的许多概念(如“越权原则”、“阳光政府”、“行政救济”和“正当法律程序”、“行政诉讼”和“听证”)和精髓“盗”到中国,从而影响了我国的一代法学人。
  如果说人的自然生命通过子女来延长,那么,学者的学术生命则通过自己的学术著作或作品来延长。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做到了。诚如徐显明教授在王老90寿辰庆祝活动时所说,一个好的学人,要想自己的思想传承于世,最好的方式就是传承他的学术。在学术上,王名扬教授毕生的心血都凝聚在他的“行政法五部曲”上。一个学人只有把其理论系统化、著书立说,才能真正把自己的学术思想为后世敬仰继承、发扬光大,产生巨大的影响,学术的薪火相传也将无穷无尽。而这一点,王老无疑已经做到了。从这个角度看,他不遗憾。

  学术著作的创作


  他的不遗憾来自于他达观的人生态度和严谨的治学精神,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一生视名利淡如水,看学术重如山的人格魅力和品格”。他是留法的法学博士,文革开始后,因为他与法国友人通信,被怀疑“里通外国”,送进“牛棚”隔离审查,多年积累的书稿也被付之一炬。1969年,又被遣送到河南固始和息县“五七”干校劳动改造,一去就是10年。历经磨难,1983年才重返中国政法大学,从事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此时已是古稀之年。王名扬说过,“国家不会让一个博士总是挑大粪的”。
  1985年,他作了一个个人的学术计划,打算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5部行政法学的作品,即《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中国行政法》。经过努力,完成了前三部著作,分别于1987年、1988年、1995年出版,而出版时他的年龄分别为71岁、72岁和79岁,已是高龄了。在第四本书《比较行政法》的书稿写完4章时,由于身体的原因,王名扬教授感觉到“力不从心”了。他不无遗憾地对人说:“也许,另外两本不能完成了。”

  严谨的治学态度

  在1958年回国时,给北京政法学院填报的自我简介“工作的可能范围”一栏时,他自述到:“资产阶级行政法、法学理论、国际法,可以一面准备一面工作;资产阶级民法、刑法及宪法,略加准备即可工作;资产阶级商法,准备后即可工作。”我想,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能够达到这种水平的人恐怕不多。
  1959年11月28日在北京政法学院的座谈会上,王名扬教授指出,“多快好省,要求又多又好,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这两个东西不能结合。比如写科学论文,东抄抄,西抄抄,写十篇也没用;如写一篇有创造性的论文,这时就要取好的。”王名扬著书有个原则:“写比较法必须全凭第一手资料,绝不能用第二手!”他甚至会为一个小小的补充资料,去出版社追回书稿。
  从这些话和原则中可以探知王名扬教授为什么能够写出这些作品的原因。“他的‘三部曲’都是源于他对英、法、美等国社会和法律制度的亲身感受和深入了解”,“他的《法国行政法》不是对法国诸多行政法研究成果的中文版组合,而是以一个中国学者的独特思维对其谙熟的法国行政法精髓做出的精心建构”,“他以中国人的思维、眼光对先进行政法治国家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主要原则和主要制度的介绍,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启示力”,这些都是学人对他的高度评价,实际上也体现了他的为学精神和方法。
  他“让现在那些在学术研究中浸染了某种浮躁与功利之气的后学们感到羞愧”,也许也令那些制造学术垃圾的人感到反思和忏悔,当然,更值得我们这些后人敬仰和学习的是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潜心钻研的科学精神。因为健康的原因,王老没有实现“行政法五部曲”的梦想而成为遗憾,也为我们留下了未竟的事业。

法制日报2009年4月8日第十一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