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
薛刚凌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后的今天,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事情。笔者围绕社会转型期的需求和特点,提出需要三类法律人才:精英法律人才、职业法律人才和大众法律人才。这三类法律人才需要采用不同的培养模式。现行法学教育存在着培养定位狭窄、培养层次欠缺、管理制度简单等局限,难以与转型期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匹配。为实现转型期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当立足于当前社会转型期“双轨制”的现实,转变培养观念,在学位体系、教育资源、课程设置、管理体制和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法学教育;法律人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法学教育仍然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存在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培养模式单一,实践能力、综合能力不强,国际视野欠缺,不能理性对待中西文明的差异等问题。因此,法学教育面临着重新定位和改革创新。在社会转型期,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如何培养法律人才?以往法学教育何以不能达此目标?如何实现法学教育的改革转型?这是实践提出的问题,不能回避。当然,这里最为重要的是要明确目标,即要搞清楚法律人才的定位,然后才能调整培养模式,通过制度方式的变革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社会转型期法律人才的需求定位
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模式不尽相同,这是由其特定的社会需求、时代背景和历史文化所决定的。国外的法律人才培养大致可以分为职业教育和通才(精英)培养两类。美国和英国的法律人才侧重法律训练,主要为培养法律职业人。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本科后的研究生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美国的三种法学学位中,除了针对学术研究的S.J.D(Doctor of JuridicialScience)和针对外国学生的L.L.M(Master of Laws)之外,J.D.(Juris Doctor)是美国法学院的主干学位,也是美国法律职业的初步台阶。作为一种职业学位,其侧重于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培养目标主要是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检察官和政府法务人员。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可以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两种类型。就学术型法律教育而言,学生在三年的法律本科后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实务型法律教育则是在大学的理论阶段学习之后,学生要经历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为期一年,业余的要求二年),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
而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则主要定位在通才(精英)教育。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是精英教育,实行所谓的双轨制。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学习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制度。但相对于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而言,德国体制似乎更偏重于学术教育。值得注意的是,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定位也在不断地相互融合,努力地在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中寻找平衡点。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这一转型过程也许会持续三十年、五十年甚至于更长的时间。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不能简单地移植西方模式,而是需要从实证的角度予以分析。社会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管理、政治以及文化等全方位的转型。社会转型在四个方面对法律人才提出需求:
一是需要精英群体来谋划社会转型的目标和转型的步骤,指出社会转型的方向。这里当然要有法律精英人士,包括学术界的精英和实务界的精英,来参与社会转型的顶层设计和决策,从而稳妥地推进社会转型。法律精英应当知识广博,有思想、有智慧、有魄力,通晓中西文明、能够准确把握国情以及世界走向,激情而不极端,理性而不偏执,并具有国际视野,有能力进行国际交流。
二是需要法律人才来参与制度建设和现代化秩序的建构。无论起因如何,现代化的社会转型依赖大规模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建设才能完成。相对于“去利益化”的、伦理治国的我国传统社会,现代社会更多强调利益多元,强调理性,需要一套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这意味着,现代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有着内在的需求。他们应该具有法律职业人的素养和品质,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又有良好的法律实践技能,逻辑思维、理性思维发达,并具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是培育全社会的法律精神。现代化与理性相连,而理性正是法治的重要追求。要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转型,需要社会的理性,需要培育社会的法律精神。在缺少法治本土资源的环境里,法律精神的养成需要系统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运行规律的各学科人才,尤其需要能娴熟地运用法律规则于具体事务的从事经济运作、社会工作和政府管理的人员。
四是能够深刻洞察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并有更多的宽容精神。社会转型是一个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伦理走向理性、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其最大特点就是双轨制,价值双轨、制度双轨,传统与现代并存,人治与法治同在。当新的价值观念和制度机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时,旧的秩序将依然存在。社会转型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法律制度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建立,法律精神更不能在一夜之间养成。社会转型需要在既定的条件下一步步推进。不顾条件的激进转型会带来社会的动荡和分裂,其风险和代价更大。因此,社会转型期难以达到法治社会完全理性的要求。换言之,社会转型期将会是法治理性和传统伦理共存。简单的照搬西方的知识经验可能会面临和本土实践不对接的断裂困境。这就要求法律人才既要能遵循理性精神的指引,又要容忍传统伦理,在中国传统文化对社会的实践运作的影响方面有透彻的理解。我国的法学教育要重视社会转型期的双轨特点,这是法治成熟国家的法学教育无需考虑的问题。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理解中国社会,则无法有效地推进社会的进步,更有可能会因为目标预期和现实的差异而引发悲观情绪,甚至于采取极端的措施和行动,从而危害社会。
从以上需求看,在社会转型期笔者认为应当培养三类法律人才:
第一类为精英法律人才。他们能够担当社会转型的重任,既懂得传统,理解现实,又能引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而且学贯中西,知识广博,能直接参与国际交流。精英法律人才由于培养成本高,周期长,因而要少而精。
第二类为职业法律人才。他们以法律为职业,从事专门性的法律工作。如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公证、律师、专利、商标等职业。他们作为法律的具体操作者,具有法律职业人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要以实际需要为准,保持适度竞争,但不宜严重供过于求。
第三类为大众法律人才。他们具有法律知识体系,有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够运用法律规则,但他们不是以法律为业,而是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如书记员、执行员等或从事技术、经济、社会和管理工作等。后者严格说不是法律人才,而是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经营、社会和管理型人才。其培养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熟悉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如果仅有为数很少的法律精英和职业法律人才懂得法律,很难培育社会的法律精神。
二、社会转型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培养目标之下,通过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对培养对象进行教育,其中包括人才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管理评估制度(如甄选和淘汰)。社会转型期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是多层次、多元化的。这也意味着不同种类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必然是不同的。
(一)精英法律人才
精英法律人才既包括实务型人才,又包括研究型人才。他们是社会变革的领导者和引领者。他们不仅要通晓中西文化,还要具备国际视野,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因此,精英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具备广博的知识和综合素质。在知识方面,既要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文化和法治状况,又要了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传统;在能力方面,既要有研究和解决国内法律问题的能力,又要有在国际大背景下参与或处理事务的能力。2.具备批判能力和创新能力。批判性是指具有不随波逐流、独立、反向或多角度的审视和分析的眼光。创新性是指具有社会责任心,要有为社会和法学研究提出建设性的、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方案的眼界和能力。
精英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内容应当融合东西方教育模式。既要学习西方教育模式注重广阔知识面、逻辑思维、创造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又要吸取东方模式强调知识深度、理解水平的优点。在课程设置上,应当至少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法学专业课程和职业技能训练。第三个部分是和法学研究关联学科的课程,包括政治学、经济学、行政管理、社会学、哲学等等。第四部分是对当前中国重大社会问题的研究性课程。由于精英法律人才的定位是社会变革的领导者和前瞻者,应当培养研究和解决当下中国重大社会问题(如人口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就业问题、“三农”问题等)的能力。此类课程不仅有助于培养精英法律人才的现实关怀,也有利于拓宽精英法律人才的宏观视野。
在教学方法上,既要有理论讲授课程,也要进行法律实践教学,还要进行一对一的研究性教学。此外,还应在教学中引入多种研究方法(如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学的田野调查法、人类学的参与观察法等)以开启研究的思路。此外,逻辑思维的培养也必不可少。
精英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于博士阶段。在管理制度上,需要加强面试选拔环节的重要性,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学制可以采用硕博连读方式,为期5到6年,以保证学习训练的连贯性。在精英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当出国交流1年,在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半年。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在培养过程的过程中分阶段进行考核,一旦不合格,则予以淘汰。淘汰下来的博士候选人则授予硕士学位。
(二)职业法律人才
职业法律人才是社会的传统需求,也是基本需求。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企业仍然需要补充优秀的法律职业人。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于:1.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体系,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原则和规范;2.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质,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协作精神和人际沟通能力等。
在培养内容上,可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学专业课程。既包括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还包括一些选修课,如环境法、劳动法、海商法、房地产法等等。第二部分是职业技能训练,主要用于提高职业法律人才的法律技能,包括法庭论辩、立法诊所、律师实务等实践课程。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培养能力而不是简单的灌输知识,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和专题辩论教学法等等。
在管理制度上,职业法律人才基本上定位于硕士阶段培养。由于法律职业市场的需求存在一定局限,因此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着眼在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上。为增强迅速适应社会和实践的能力,使毕业生能快速过渡,尽快进入职业角色,必须制度化实习制度,将多元化的实习方式纳入日常教学。同时加强实践技能考核,引入竞争制度,对“准”法律职业人的技能和素质进行磨练。
(三)大众法律人才
大众法律人才定位在本科阶段的培养,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初级法律人才,培养对象是法学的本科生,将来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初级法律事务(如执行员、书记员等)的处理;二是拓展型法律人才,培养对象是经济、管理、政治、社会学等社科类的本科生,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经营、管理、研究人才。大众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于:1.了解现代法律精神和基本法律知识,同时具备其他专业的知识储备。2.培育理性精神和逻辑思维。
针对不同种类的大众法律人才,教学内容不同。拓展型法律人才的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学核心学科的知识体系,强调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知识的掌握。同时,也应着重能力的训练和理性、公平精神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除了本专业的课程之外,还应包括6-8门法学核心课程(如法律基础、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以及其专业相关的部分法学课程。而初级法律人才则在法学课程之外,应了解其他某一学科的核心内容,以避免知识面狭窄,除了法条一无所知的情况。
在管理制度上,可以借鉴加拿大大学的双专业(double major)培养模式,即在一个学位之下学习两个学科的知识。例如,选择双专业(double major)的商学院学生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还要学习另一学科如法学的6―8门核心课程,了解法学的基本知识。也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combined law degree或研究生课程项目(postgraduate course work programs)培养模式。学生在第二年大致完成本学科核心课程的学习后,可以申请另一课程的学习,毕业时获得两个学位。若学无余力,难以完成第二学位的课程,可以申请转到单一学位进行学习。在双专业或双学位培养的甄选上,应当严格要求:首先,法学的内容必须到高年级才能学习,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不允许选择双专业或双学位;其次,对学生的成绩有较高的要求,成绩必须达到一定的GPA值;最后对学生的基本能力有要求,包括沟通、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三、现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局限
和转型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要求相对照,现行法学教育存在着不少局限。首先是现行法学教育培养定位较为狭窄,只着眼于法律职业人才的自身需求,而非社会需求。一方面,对于法科学生自身的发展,现行法学教育培养定位一味限于法律职业人,忽略了法律人才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重建和发展为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人才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平台,法律人才供不应求。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职业市场渐趋饱和,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接受量有限,法科毕业生供应过剩。同时,定位的狭窄造成了培养模式的单一化,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基本是“一个模子出来的”,难以应对市场的不同需求。实践中,高层次的精英法律人才缺失,而法科学生的就业率又持续走低。
另一方面,在社会法律意识和理性精神的培养上,现行法学教育却贡献不足。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仅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是不够的,社会各个部门的人才也需要了解法律的理念和原则。而在现行法学教育中,对不同学科人才,尤其是社科类人才(如经济、管理、政治等)的法学教育往往只是走过场,或者以公共课“法律基础”灌输一些皮毛知识,或者以讲座的形式简单地进行普法教育。上述形式虽然对法律意识和理性精神的培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无助于学生深入地理解法治的精髓。如果社会的管理者、经营者不懂法,缺少法律精神,了解法律的只是数量有限的法律职业人,法治社会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其次是现行法学教育培养层次欠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位体系中博士、硕士和学士三个层次的培养趋同,造成资源浪费。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成本、培养方式本应当是不同的。而目前上至普通高等院校,下至自学、函授、成人教育都可以培养法律人才。在大部分法律人才培养机构中,不同种类、层次的人才适用同样的课程,分享同等的资源。这必然导致有限的教育资源以“毛毛雨”的方式较平均的分布,既不利于回应市场需求,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也不利于法律人才的专业发展。二是现行法学教育教学内容设置单一,过于注重法学知识的“灌输”,培养出来的法科毕业生大多数都仅仅学习十四门核心课程和部分法学选修课的知识,很少了解其他学科的基础知识,知识面不够开阔。学习行政法的学生不了解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学习金融法的学生对经济学毫无涉猎的现象比比皆是。三是教学方法比较机械,在实践层面对培养对象缺少训练。现行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和论文写作指导。其优势在于知识的灌输,而在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批判分析能力和具体操作能力的培养上却极为不足。
最后是现行法学教育管理制度简单。法学是一门知识综合性强,能力要求高的学科。在培养对象的甄选、培养环节和淘汰机制上,都应当有严格的要求,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然而,现行法学教育在管理制度并没有根据法学学科的特殊要求进行合理的设计,而是扩大招生数量,简单的“宽进宽出”。目前学习法学的学生无论是在知识的积累上,还是在能力的培养上都依靠自律,而不是制度的督促。这就导致培养对象在培养的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竞争的压力,很难让人相信他们能在毕业后从容应对激烈的社会竞争,更难以奢求他们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社会转型期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法学教育改革构想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的法学教育远不能满足社会转型期的需求,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以往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法学教育改革有许多探讨,也有许多较好的建议。为实现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法学教育目标的转变:法学教育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需求多元。虽然法律职业人的培养仍然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但精英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十分重要。作为引领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精英法律人才要有足够的胸怀、知识、智慧和能力去完成使命。同时,还需要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技术、经营、社会和管理人才,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法律精神的养成,社会仍然以伦理为核心,不崇尚理性,就难以推进现代化的进程。另外,十分重要的是,法学教育必须立足社会转型期的现实需要,不是简单的照搬国外法律职业人或通才(精英)的培养模式,要强调社会转型所具有的“双轨”的特点。只有深刻准确的把握国情和法治的应有之意,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进步。
法学学位体系的完善:按照我国社会转型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学位可定位为博士、硕士和学士三个层次。其中博士包括法学博士和法律博士,前者为研究型的学位,后者是职业性的学位。法学博士和法律博士除了学术训练和职业训练外,还应该增加中国传统文化的研习和国外交流一年以上的经历。为了实现这一培养过程,最好采用硕博连读的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淘汰制。硕士学位主要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包括综合性的法律硕士和专业性的法律硕士,如金融法硕士、社会法硕士、诉讼法硕士等。学士学位主要培养初级法律人才,如书记员、执行员、调解员等。
法学教育资源的重组: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平台逐步建成,现有600多所法学院,可以招收法学硕士的法学院或研究机构也达到了300多所。为了实现法学分类教育的目标,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重新进行配置,还要扩大法学教育的规模。首先,要在所有的综合院校设置法学系或法学院。这些法学院系有两项基本任务:一是培养初级法律人才,如书记员、执行员、调解员等。二是给其他专业的学生提供法学基本课程的学习,如六门或八门核心课程,作为双专业或双学位的选择板块。其中,法学课程板块应成为社会学、管理学和政治学的学生的必修课程。其次,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学院系和研究机构要提高准入门槛,学科建设情况、教师的规模、构成和素质都是必须考量的因素。这些法学院系应当能够提供系统的法学课程,包括必修的法律课程和选修的法律课程。再次,建设少而精的培养精英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和研究机构。在这些法学院和研究机构,除了法学教育自身的高品质外,还要具备配套的条件,如其他学科的要求,学校的国际化程度等。另外,还要吸收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进入到法学教师队伍,尤其在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要更多的注重中国实践。
法学课程设置的改革: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资源的局限,在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可以主要以知识讲授为主,尤其是作为知识拓展和法律精神培养的法学课程板块的教学,可采用讲授课,初级法律人才也就是法学本科学位可适当增加一些实践课。硕士生阶段的法学课程要强调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要注重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强化实践能力训练,要开设讲授课、讨论课、模式法庭、法律诊所。在教学方法上,要鼓励创新,培养学生独立学习、思考和关注社会。为了让学生更多理解、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双轨”的特点,要开设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国家治理方面的课程。博士阶段的课程在完成硕士课程的基础上,要更强调中国传统文化和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国际视野的培养。
法学教育管理的创新: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硕士和博士培养的门槛,建立完整的培养机制,并加强监管以保证法学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还要扩大法学教育的普及面,使更多的学科人才具有法律思维和法学背景。具体在招生、培养机制上也要进行改革。比如,在法律硕士和博士的招生环节,要更强调逻辑思维的能力要求。法学是逻辑性、思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另外,也要鼓励法学教育的多样化,每个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培养具有专业特长的法律人才,比如说,商科发达的学校可以强化商法硕士的培养,而公共管理强势的学校可以培养行政法硕士。
总之,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我们应当转变现行法学教育仅仅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或培养通才(精英)的简单观念,立足于社会转型期的多元需求,重新审视和设计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造就和培养符合转型期社会和法治发展需要的各类法律人才。
注释:
尹超:《“同源分流”与“殊途同归”――英美法律教育发展路向之比较》,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传统伦理建立在以“忠”、“孝”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基础上,与法治所强调的理性有很大冲突。
传统伦理建立在以“忠”、“孝”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基础上,与法治所强调的理性有很大冲突。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年第6期。
林崇德:《融东西方教育模式,培养“T”型人才》,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吴志攀:《信息社会中的法学教育》,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澳]保罗·M·雷蒙德:《法学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与教训》,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尤其是文章中“商学/法学科目:一宗个案研究”和“为一般性的修习法律和专业性修习法律而提供的课程研究生学习科目”两个部分。
早在2002年,苏力就在《送法下乡》中指出:“如果以过去20年平均每年法律专业的本科生与专科毕业生约30000人记,那么仅在过去20年里,中国法学培养的学生,估计应当在50至55万人之间。假定其中有1/4进入法院(其余3/4进入其他与法律相关行业),那么在中国目前约25万人左右自书记员以上(不包括法警)的被笼统称之为‘法官’队伍中,就至少应当有一半以上具备高等院校本科和专科的学历”。但实际上“法学院的毕业生都去了哪儿了呢?答案是,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改革中,法学院的毕业生都追逐对于自身发展和幸福更为有利的工作和机会去了”。虽然简单地说“法学院的毕业生都追逐对于自身发展和幸福更为有利的工作和机会去了”并不一定准确。但这也充分说明成为法律职业人的市场并不能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定位。
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而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统计:法科毕业生就业率列文科毕业生最低。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才,更多是培养大量的社会管理人才。构成日本社会统治或管理阶层的人员,包括政治家、政府高级官僚、大企业和银行、金融界领导人当中,少数名牌大学法学院毕业生长期以来一直占多数。参见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曾论证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应当是多元的:“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都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
是很了解,那么他在理解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时便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他不太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察政府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未接受经济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法律问题同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这种关系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着。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
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载
http://www.crct.edu.cn/University/detail.aspx id=1437,访问日期:2011年2月13日。
作者简介:薛刚凌(1963-),女,汉族,湖南辰溪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军事法。
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第18―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