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康德,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3页)由之,启蒙的实质或许就是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种主体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型过程。以此检视20世纪以来的中国历史,就可从启蒙的角度把它简略地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次启蒙就是新文化运动,其所面对的是国族危亡之局,所倚重的价值观念是科学与民主。这次启蒙的重要特征是激进主义思维方式。正如唐文明所指出的,新文化运动虽然后来分化为杜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派,但这两派在底色上都是激进主义的:他们都相信人类凭借万能的科学能够实现人间天国的社会理想。・・・・・・将两派的政治思想做一个总的概括,我们可以说,新文化运动的启蒙规划,其主导性的政治理念其实是科学万能论鼓动下的民主的乌托邦。正是这个科学万能论鼓动下的民主的乌托邦的政治理念,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不断推动着中国在激进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唐文明:《夭折的启蒙还是启蒙的破产?》,载于《读书》2014年第7期,第44―45页)而“文革”在思想层面上可以溯源于新文化运动的激进主义启蒙规划。(唐文明:《夭折的启蒙还是启蒙的破产?》,第47页)
第二次启蒙就是1980年代的文化反思和主体性塑造。对这次启蒙运动,许纪霖解释道:“新启蒙运动是思想解放运动的延续,但它的重心却发生了变化。如果说思想解放运动主要诉诸政治变革的话,那么,新启蒙运动的诉求却转移到了所谓的‘文化现代化’上。”(许纪霖:《当代中国的启蒙与反启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对这次启蒙的特征,许纪霖认为,1980年代的新启蒙运动,从各种面相来说,都是五四的一个翻版,既是一场理性运动,又是一场狂飙运动。比较起理性,激情的成分更占上风。(许纪霖:《当代中国的启蒙与反启蒙》,第30页)
第三次启蒙主要存在于自1990年代至21世纪头十年,其基本内容是以人的经济理性或物欲觉醒为主调,以权利话语和发展主义为核心的最为世俗化的经济运动。这次启蒙最典型的特征是没有底线的交易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此次启蒙固然激发了中国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但由于权利和发展缺少法治和伦理底线的强力约束,也导致了诸如社会生活的“丛林化”、社会断裂和阶层固化、信任危机和道德溃败、人格的犬儒化等后果。
第四次启蒙自2012年以来才徐徐展开,其初步呈现的是以“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为”核心的启蒙价值观念的整体性传布,以及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指向的规制权力行动。
为了深入地解释第四次启蒙的诸多特点,一个必要前提就是对前三次启蒙做出反思性评价。从启蒙内容来看,无论是科学与民主,还是文化反思和权利发展话语,尽管都指涉了相关的启蒙价值观念,但相对于启蒙的整体目标和所包含的丰富价值内涵而言,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这样就造成了启蒙的跛足。
从启蒙规划和启蒙方式来看,前三次启蒙都具有激进主义特征。而激进主义的启蒙方式极容易污名化启蒙直至摧毁启蒙。为什么激进主义的思维方式会导致启蒙的破产或死亡呢?比如说,民主和科学本来都是“好”东西,但为什么“好”东西一旦与激进主义结合,就有了从“好”变“坏”的可能性呢?问题的症结恐怕不在于科学与民主本身,而在于认识和使用科学和民主的思维方式。按照学者的理解,激进主义的内涵“也许可以界定为一种对现有的制度性安排等持批评性疑问态度,并主张对那些已无合理理由继续存在的制度性安排进行改革或干脆抛弃之的倾向。因此,与其说这是一种完整、全面的政治信念,倒不如说是一种立场;其实践内涵随激进分子所处的政治环境不同而发生变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4页)依照这一界定,激进主义的主要特质有二:一是以线性史观和乌托邦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否定认知,这种倾向的极致就是全盘的反传统;二是以缺乏约束或规制和“以破代立”为特点的行动指向,这种指向的极致就是“砸烂旧世界”和对“新世界”的热切憧憬。在激进主义思维方式支配之下,诸如科学和民主这样的工具都会发生内涵的改变和用途的变化。比如科学最为基本的内涵是指解释各种各样的自然现象,并从中发现相应因果关系的认识活动。但当科学与激进主义相结合,科学本身就越出了原有领域,从而参与了新的道德意识形态的建构。按照金观涛和刘青峰两位学者的解释,新道德意识形态的建构过程由三个依次相扣的环节所组成:第一,建立符合现代科学知识系统(现代常识)的宇宙论;第二,从宇宙普遍之理中推出社会发展规律;第三,根据社会发展规律推出新道德。(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5页)在自然科学领域,通过科学方法所获知的认识结论被后来的科学发现所否定和颠覆是极为正常的事情,但当科学被过渡使用之后,科学在一定意义上就等同于真理,从而具有了普遍的正当性和不可质疑的品格。同时,不论是实践真理还是捍卫真理,都需要特定的、具有激进主义色彩的行动主体及行动方式,这就是革命党及其领导和动员的革命。
就启蒙内容和启蒙规划与方式而言,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如果启蒙内容单一,那么,势必会导致启蒙规划和启蒙方式的单一化;如果启蒙内容不仅是单一的,而且还具有某种不可质疑的必然性和真理性,那么,一方面这种启蒙内容就具有了唯我独尊的优越地位和排斥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启蒙规划和启蒙方式的激进化甚至暴力化。虽然激进化的启蒙规划和启蒙方式能够果决地涤荡阻碍启蒙目标实现的因素,但正如托克维尔所解释的,我们在放弃昔日的体制所能提供的良好东西的同时,并没有获得现实的体制可能给予的有益东西;我们虽然破坏了贵族社会,但在我们恋恋不舍地环顾旧建筑的残垣断壁时,又好像愿意把自己永远留在那里。([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3页)这样,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中,每一次启蒙与重大的体制性举措都要陷入“从头开始”的转型逻辑,也因此,中国社会自清末以来始终是处于“转型”状态之中。为了应对“久转不型”的历史难题,第四次启蒙必然应运而生。
近观中国的第四次启蒙,首要的是在启蒙内容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最为典型的体现就是在话语表达上把“法治”上升到了“核心价值体系”的本体性地位。一旦尊崇了法治,各种启蒙规划和启蒙方式就应当接受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监控和评断,这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为抑制甚至阻断激进主义启蒙规划和启蒙方式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相应的话语依据。同时,第四次启蒙在话语上对法治的强调甚至倚重,既意味着此次启蒙的指向已显露出回归启蒙原初意涵的端倪,也表明了接续下来的制度举措具有逐渐走上名副其实的法治轨道的潜力和可能性。
如果以启蒙和社会转型较为成功的英国作为参照,或许对理解第四次启蒙的突破性意义会更有助益。若把启蒙视为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的思想历程,那么,英国人无疑在社会转型上拔了头筹,其现实表现就是波考克所说的清教徒革命(英国内战)、光荣革命和美洲革命及现代政体的建立,而支撑这三次革命的思想后盾则是“自然权利”、“古老习惯”和“公民道德”。具体而言,这三种思想后盾就是启蒙理性自然法或理性主义政治思想、习惯法或古宪法政治思想和古典共和主义政治思想。(详见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近代英国篇》,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如果说“自然权利”和“古老习惯”代表着理性自主的个人和法治,那么,“公民道德”则代表着民主参与和权力制衡;如果说自然权利为理性自主之人积极追求权利提供了正当性证明,那么,自然权利同时也为这种积极性行为设置了基本、严格的义务底线,即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如果公民道德为民主参与提供了正当性证明,那么,公民道德同时也为公民设定了不同于“私人”或经济人的政治伦理义务;权力制衡则是以保障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权力结构;法治就是为各种行为设定规范界限及对各种纷争做出权威性裁决的机制。在这一意义上说,正是这四根有对抗也有合作的支柱才保证了英式启蒙的永生和不朽。当然,与英国的状况相比较,两者既有表象上的共同之处,比如对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的强调,在实质上也存在着重大差异和缺失,比如公民参与和权力制衡体制。
然而,在看到第四次启蒙具有重大转折意义之时,也需要特别关注第四次启蒙得以展开的背景条件和基本特质。简要地说,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由于乌托邦启蒙规划的破产导致了信仰、公共伦理和责任、核心价值等基本价值观念资源的丧失和空白;其二,由于缺乏基本底线导致了以权利和发展为名的利益泛滥和社会秩序的“维而不稳”;其三,由于客观现实的严峻导致了启蒙内容的选择依然具有被动性和单向性;其四,由于知识精英的分化和犬儒化导致了启蒙话语的解释依然具有宏大而不够精微、浮华而不够深透的缺陷。所以,第四次启蒙在发展走向上依然具有不确定性,或者说,从目前的社会结构、力量对比和体制环境来看,对第四次启蒙是否会再次陷入“从头开始”的历史逻辑这一老问题,还不能做出明确的回答。
第四次启蒙的另一个突破就是自十八大以来由政治高层所主导一系列规制权力的行动,典型表现就是“高压反腐”。仅就这些行动本身来说,便足以彰显此次启蒙的突破性,同时也说明了此次启蒙不仅是价值观念的言说,也是一种行动的表达。正如徐贲在解释良心时所指出的,良心的价值不只在于它是一种知识,而且在于它能够成为行动。行动是良心的表达,也是良心的活跃状态。不能表达良心,人便渐渐变得没了良心。(徐贲:《当代犬儒主义的良心与希望》,载于《读书》2014年第7期,第30页)相应地,各种价值观念不只在于它是知识和愿景,而且在于它们能够行动。行动是各种价值和观念的表达,也是它们的活跃状态。不能表达各种价值和观念,人便渐渐变得没了价值和观念。
在对各种规制权力的行动表达认同之余,也要看到这些行动所具有的特点和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由“大老虎”的落马所反表征的对权力的事后规制;其二,由于基础制度(主要是宪法制度)效能不彰而导致反腐行动止于治标层面;其三,由于政治高层的主导而导致规制权力的主体单一化和政治化;其四,由于法治话语和法治表达的背离而导致诸多规制权力的行动法治化水平较低。所以,对目前的规制权力的各种行动是否能够持续,是否能够逐步形成以事前防范为主、以治本为主、多种力量有序参与的法治化规制模式,恐怕依然不能做出明确的判断和回答。
无论如何,自2012年以来所展开的第四次启蒙运动都呈现了与以往极为不同的特点,那就是法治和行动,同时,这次启蒙运动也仍然会面对能否持续和确定的现实挑战,其中,如何破解“从头开始”的历史循环逻辑依然是问题的关键和核心。
从“法治”和“行动”关系着眼,一个破解之策就是把“法治和行动”的这一表达转化为“法治及行动”,从“和”到“及”的这种转变所蕴含的根本意思是,“法治”和“行动”不再是平行并列关系,而是“法治”规训“行动”的统摄关系,用宪法学术语来说,就是规范型宪法观的确立及宪法的规范化实施。这一对策实际上依然是从价值观念的角度着眼的,但与泛泛讨论价值观念的做法不同的是,这里主要把价值观念聚焦并内化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制上。换句话说,第四次启蒙仅仅把法治话语提升到启蒙的本体性内容的地位还远远不够,更重要和更根本的则是真正形成“宪法和法律在前、行动在后,并使行动能够体制化地接受宪法和法律的裁决”的规范型法律观念及相应的体制。
观念虽好,但不行动就意味着没有观念;体制虽在,不使用也意味着无效能。因此,重要的还是要行动。由于行动从来都是特定主体的选择,所以,就需要寻找撬动中国人展开行动的可靠支点。而“无利不起早”这一中国俗语则道破了支点之所在,那就是利益。同时,“独木难成林”也说明了单一个体力量的限度,而“众人拾柴火焰高”则提供了突破个体力量局限的办法。由单一个体到多元主体,并形成行动网络,这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治理”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按照学者的解释,“治理”较之于“统治”,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权威性质的强制性和协商性并存、权威来源的国家法律和非国家契约的并存、权力运行向度的纵向和横向并存、所涉领域广泛等特点。(参见张小劲、于晓虹编著:《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6页)所以,另一个破解之策就是“利益+治理”。
如果把“法治及行动”和“利益+治理”这两个对策合并起来并进行制度化演练,其制度要点就是使每个人(尤其是官员)都处于他人的严密监控之下,每个人都有权基于经济理性(比如为了获得相应的酬劳而进行举报)对他人所获利益的合法性提出指控,被控之人有义务做出回应和辩护,但不论是指控还是辩护,唯一有效的依据只能是相应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当然,更为精细的制度考虑会因公法和私法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立足于第四次启蒙所呈现出来的实际状况,基于启蒙运动的实效考虑,忧于“从头开始”历史循环逻辑的再现,我们把第四次启蒙的基本要义总结并表述为“治理视角下的法治及行动”。这种认知也蕴含了这样的思想倾向:
在当下众人唯有经济利益能够触动心灵的情形之下,只有借助外力的逼迫与推动,中国社会在表象上才有可能渐渐形成合法有序的正义局面,在实质上才有希望逐渐培育每个人对自身所获利益的合法性反思能力。尽管这种反思在最初会具有更多的被动性和“残酷性”,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渐进展开与时间的流逝,这种被动性反思就具备了转变为习惯性反思的基因和潜能。以习惯性反思为基础,再辅以价值和观念的促发和生成力量,习惯性反思就会漫漫演进为自主性和建构性反思。自主性和建构性反思能力的成就,就意味着中国公民与公民社会的壮大与成熟,就意味着国体和政体的再造具备了坚实的法治条件与成熟的政治操作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