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与法律家仅一字之差,但两者之间现实的距离却很远。中国的法学与实践严重脱节,表现为法学家与法律家的两立与分离。
由于思维方式,职业分化及其培养模式、评价体系的不同,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的法学家与法律家分殊各异。判例法国家的法学家与法律家二者可以一身兼容。美国很多大法官同时是著名法学家,如卡多佐、霍姆斯。有的法官,在学术上甚至非常有造诣,如波斯纳。由于判例法传统模式,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学术研究的过程,个性判决和说理性判词,使得每个判决书就是一篇学术论文。同样,很多法学家同时是法律家,大学教授成为法官屡见不鲜,似乎法学研究只是司法审判的积淀,作为职业,法官是法学者的更高层次的发展。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学术研究强调理性的思维,严密的逻辑、宏大的体系。如德国历史法学派中的“潘德克顿法学”,只注重概念、脱离社会现实利益斗争、脱离法的社会目的。导致理论与实践往往脱离,表现为法学者很少涉猎判例,法律家很少研究学术。因此,大陆法系的传统形成了法学家与法律家的明确界分。但值得关注的是,两大法系的趋同,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的逐渐发展,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职业分化日益模糊,如在台湾地区很多法官是大学兼职教授。
近现代的法律改革伊始,注定了中国大陆法系的模式,由于至今仍拒斥判例法,保留单一的成文法,可以说,中国是纯而又纯的成文法国家。由于这一根本原因,导致中国的法学家很难同时是法律家,法律家更难成为法学家。我所知道的很多法学家,著作等身,但很少关注司法实践,遇到案例不知所措。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者不能坐而论道,纸上谈兵。中国法学界有一种“出世”研究取向,即
如果说,法学家的“出世”是为了学术功力的砥砺和磨练,法学家的“入世”则是为了学以致用。也就是说,法家者的“出世”绝对不应当成为一种学术追求,其最终必须要入世。中国古人信奉的人生哲学“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是根据自身境遇不同来决定自己的生存谋略,这一处世箴言被许多中国文人践行。但今日之中国正面临着前无古人的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法学家的境遇也今非昔比,如果当下的中国法学者仍沉迷于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自愉情结,显然有过多怀旧和复古的情调,更有失法学大家的风范。法学可以成为显学,但不应成为玄学!
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慎到、申不害、韩非,他们既是中国最早的法学家,又是中国最早的法律家。其基本理论范畴“法”、“术”、“势”目的都是为专制王权提供的一种治理工具(其实,中国古代的学问都是高度“入世”的,儒家学说最为典型,孔子为了实践自己的理论,周游列国、四处游说。)。商鞅作为将法学家与法律家融于一身的集大成者,将自己的法学思想应用于秦朝的政治实践,使秦国独霸七雄,并最终归于一统。
与法学家与法律家紧密相关的一对概念是“法学院与法院”。法学院比法院多一个“学”,似乎表明,在汉文化的语境中,法学院更有学问。法学者们也因此养尊处优,追求所谓纯粹的理论研究,案例分析从来都被视为法学成果中的“下品”。
同样,法学院学生的培养与法院的职业需求脱节,务虚的内容太多,实用的知识太少。在中国统一口径的教学模式下,大学法学院开了很多学生不愿意学又不得不学的占了很多课时的课程,结果学生毕业后在司法实践中,感觉非常迷茫,必须重新学习。香港地区法学院学生选择法律专业的目的很功利,多数是为了将来成为职业律师。由于是真正意义的学分制,学生缴纳了高昂的学费,没有人会选择那些不实用的课程。因此,在香港,法理、法制史、宪法沦为鸡肋课程,从事这些专业的教师没有什么市场。
中国学生由于课程体系理论性过强,实践性、操作性太弱,毕业前学生都是到司法实务部门或单位实习。美国法学院课程内容主要就是判例,因为,判例本身就是法律,因此,学习法律的过程就是掌握判例的过程。在法律人才的培养阶段,美国大学的法学院真正是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即便如此,美国法学院毕业生毕业后也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实习和历练,才能成为法官。近年来,中国一些法学院也瞄准司法考试的方向,调整教学方式和课程内容,强调教学的实用性。甚至将司法考试的内容直接作为教学的依据。但这与我国固有的法学传统及法学教学模式存在激烈的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需要不断的探索。
最近,很多司法机关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