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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怎样堵住自来水安全漏洞

去年,杭州多处市民反映自来水出现异味;今年初,上海崇明自来水被污染;近日,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备受公众关注……频频发生的自来水污染事件,一次次暴露出我国自来水安全监管存在的漏洞,同时也刺激着广大公众的神经。当前我国自来水生产、供应、监管工作中存在哪些隐患?怎样切实堵住漏洞,确保居民饮水安全?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如何让输水管道更安全?

413日下午兰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此次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414日,兰州官方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4号、3号自流沟将重新敷设。

为什么直到这条超期服役多年的自流沟酿出如此大祸,兰州方面才开始对其进行更新?从某种程度来说,过于注重形象工程建设和经济发展指标,而对诸如自来水管道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重视不够,这种现象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指出,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的旧债拖欠过多,是公共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应当作为日常工作做在平时,而不是等到事故发生了再去赶紧补救,那样做往往代价更高,类似的教训已经太多了。这种没钱看病,有钱买棺材的做法应该从根本上得到纠正。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呼吁。

当今的城市建设,地下设施往往比地面建筑更为复杂,地铁与煤气、水电、输油、排污等管道纵横交错,其建设和维护工作难度很高。田思源表示,这就要求市政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建设、维护涉及民生安全的地下设施,并协调好各类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工作。

如何让行政监管更有力?

413日晚,环保部会同甘肃省政府在兰州市召开会议。环保部副部长翟青指出,此次兰州发生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供水企业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城市自来水生产与供给工作已经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有的地方还吸收了外企或者外资加入。莫于川说,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放松对这些企业的监管。自来水供应是涉及千家万户和民生安全的重要领域,此类企业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根本价值追求,总体上应当保持在微利甚至无利的运营状态。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能等同于对普通竞争型企业的监管。

对于自来水公司这样的公共企业单位,由政府规定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责任,是加强监管的一条有效途径。莫于川介绍,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方面可以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加强行政监管,同时公众也可以针对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可惜目前这项工作在很多地方开展得还很不够。莫于川说。

415日下午,兰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今后兰州市出厂自来水检测指标中增加对苯物质指标的检测,将由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每月向市民公开通报一次。莫于川表示,希望类似的制度完善工作不断得到推进。

如何让公众监督更有效?

415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5位兰州居民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拒绝受理。这已经是5位居民的起诉第二次被法院拒绝。

受访专家认为,申请信息公开、通过诉讼维权,都是公众有效监督政府机构依法履职的有效途径。只有权利救济渠道通畅,公众监督才能见到实效。

兰州市民与自来水公司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如果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在污染事件中存在过错并给居民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莫于川认为。同时他表示,在此次自来水污染事件的处置中,兰州市有关行政机关如果存在过错并给市民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污染事件中,兰州市有关部门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布自来水苯超标20倍的信息,而是拖延了18个小时。在居民饮用水缺乏并抢购纯净水的情况下,也未能有效整合力量,采取从外地调水等措施向居民供水,减少居民的经济支出和损失,本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那么,相关行政诉讼的提起有没有法律依据?田思源告诉记者,修订中的行政诉讼法可能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问题,田思源认为,在法定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个人有起诉的权利。

(检察日报记者 柴春元)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4月19日第一版。 发布时间:201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