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足的惩罚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引发的思考
王莹*
一、罗彩霞案与迟来的正义
距“齐玉苓案”不过几年,本案同“齐玉苓案”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齐玉苓案”引发了学者们关于“宪法权利司法化”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出台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但《批复》于2008年底被废止。而今,面对作为弱者地位的罗彩霞,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她的权利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5年之后戏剧般的景象出现了,冒名顶替者也终究难逃法律之网,诚如贺拉斯所说,“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
然而罗彩霞因姓名权、受教育权提起的民事诉讼至今没有结果。姓名权的被侵犯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争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王佳俊冒用罗彩霞的姓名接受高等教育,并且以“罗彩霞”的姓名办理了毕业证、教师证和银行卡等,并且持续使用了5年之久。随着《批复》的废止,罗彩霞通过受教育权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却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梁启超言:“亡而存之、废而举之、愚而智之、弱而强之、条理万千、皆归于学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然而写在纸面上的权利如果不能被有效实现就如同“空头支票”,著名法律学者辛格也一直倡导“可操作的权利”(Perative Rights)。因而受教育权的有效救济将是核心的问题,本文将以罗彩霞案为切入点探讨如何救济其被侵害的权利及其背后可能的社会原因。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着这事件背后的原因,正如卢梭所言:“这一祸患的产生,首先起因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二、以何种方式的救济:受教育权的困境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被各国普遍承认。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司法判案是不可以以《宪法》作为法律依据,所以以何种方式救济教育权也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目前,学者所主张的教育权的主要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种:
1、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往往针对的是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受教育权所使用的。主要有三种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当一方受教育权被侵犯而寻求行政救济时,往往被侵犯者被视为相对弱势,胜诉的希望很渺茫。在罗彩霞案中,针对《批复》的废除,有学者也提出建议说罗彩霞可以对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等几个行政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理性分析之后,我个人认为行政诉讼并不能最大化的保障罗彩霞的受教育权。时间是不可以逆转的,5年前罗彩霞本不用复读便可以继续读大学的,尽管各个行政单位承认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假设诉讼之后撤销其原来的行为,可这无以弥补罗彩霞5年权利的被侵犯。可以说罗彩霞至少是幸运的,因为她终因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可更多的罗彩霞们也许因为权利的被侵犯而改变了命运。
2、民事救济
在我国对于受教育权作为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无太大争议,而作为受教育权是不是民事权利却有着不同的观点。暂且不讨论学理上的争辩。目前,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所以难免在民事上寻求救济而得不到结果。有些学者主张,受教育权可以一般人格权受到民事上的救济,而从实践意义上说,这无疑是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可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滥用。也有学者主张,受教育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而纳入民事权利的范围,就像隐私权的司法救济一样。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紧急问题,在没有太多时间等待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救命稻草,面临齐玉苓案,最高院的《批复》充当了这个角色,而于2008年《批复》的废除,导致罗彩霞受教育权的救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受教育权的被侵犯往往会改变一个人一生的命运,时间不可以被弥补,而事以至此,民事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相信可以对被侵犯者至少有个安慰,而这个前提必须是受教育权能够得到民事上的救济。
3、刑事救济
目前针对刑事救济也只能是在“冒名顶替”过程中的手段如有违反刑法的而负担刑事责任,王峥嵘便是因为在“冒名顶替”过程中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而被定罪的,实质上“冒名顶替”的一系列行为不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罪所包含,实质上只是处罚了一系列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是很严重的“冒名顶替”案件,民事救济不足以起到预防与惩戒作用,所以对教育权的救济在刑法上也是不容忽视的。
总之,可以说对于受教育权的救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此,有学者主张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也就是使有最高效力的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我也相信这应该是一种趋势,在各国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的环境下。而目前,针对罗彩霞案,希望民事上的赔偿能够弥补她五年来权利的缺失。
三、罗彩霞之后――
当今社会,高考作为国家第一大考被认为能改变人的一生命运,这其中的竞争可想而知。加之父母望子成龙和望女成凤的心理,家长越来越少的以悬梁刺股的典故来激励孩子,代替的便是各种投机的手段,而手段的背后便是权利与金钱的较量。正如《南方周末》记者报道吉林松源高考治乱时叙述的那样:“一等公民有钱有势,让孩子走保送,绕过门槛上名校。二等公民有钱有人,为孩子弄替考,费点资金保重点。三等公民有钱有路,给孩子买题抄,付出心血进本科。四等公民啥都没有,靠孩子真本事,战战兢兢落孙山。” 这些经年被异化和误导的民间心态和价值标准的重塑,看起来并非一日之功。
“冒名顶替”便是这投机手段中的一种,不知道该说罗彩霞是幸运的,还是说王佳俊是不幸运的,可以说“冒名顶替”事件被发现以至被揭发,都存在着太多的偶然性,中央电视台《今日观察》栏目评论员刘戈评论到:“这个事情被发现是一个低概率事件,相当于一个人连续两次中大奖……如果王佳俊没有去银行开户,她们俩不是同时上的师范大学,这件事情,可能就永远不知道。”的确如此,更多的罗彩霞们也许永远都不会知道另一地方有个人曾经在使用她们的名字,冒名顶替去上大学了,也许更多的罗彩霞们基于对方的承诺或势力,就像王佳俊的母亲给罗彩霞的承诺一样而放弃了说出事情真相的勇气,罗彩霞却有不畏这些的勇气。这些也许都不是假设,这样类似的故事可能正在中国的某个角落上演着。
罗彩霞背后,实质上是受教育权的不平等,而在研究平等受教育权时,学者们大多会聚焦在对于贫困者的受教育权上。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差序格局也注定了在受教育权的实现方面,农村与城市是有着巨大的差距的,但在这社会背后有着太多人们一时无法改变的东西,要改变这种不平等,需要的是一代代人为民主、法治、平等而努力奋斗。
而罗彩霞事件在网络上却遭到如此关注,实质是因为这种不平等的人为性。王峥嵘利用自己的权力,以及自己的关系网伤害的不只是罗彩霞,还有赋予他权力的人民,或许是对弱者的同情,抑或是对权力滥用者的深恶痛绝,罗彩霞案成为了公共话题,挑战的是人心和法律。
当然,在一个法治或者说正在追求法治的国度里,对于王峥嵘的惩罚虽然是“跛足”的,而“迟来的正义”对罗彩霞来说也是某种心灵上的安慰。或许,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关于社会理想图景的预设,在那个社会中没有冒名顶替者,权力不被滥用,城里的孩子与农村的孩子在一起学习,人与人和谐相处……
* 作者简介:王莹(1985-),女,满族,辽宁抚顺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电子邮件mawangy@126.com。
参见王牧飞,胡文娟,许杜铕:《王峥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宣判》,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
detail.php?id=15741,
参见王小丫:《我很佩服罗彩霞的勇气》,http://space.tv.cctv.com/article/ARTI1241661865357704,
本文发表在《学习月刊》2009年第12期(上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