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开展了“大家拍小偷,携手保平安”活动。经警方确定举报的嫌疑人是违法犯罪分子,市民即可获得警方提供的20元手机话费的奖励。警方每月还评选出5名“街拍达人”,给予一定奖励。
防范盗窃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传统的国家治安管理权限之一。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要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还可能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组织行使也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调查取证属于行政处罚权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一权限不得转让给私人行使。之所以国家要垄断公权力,原则上不得委托行使,其原因在于,公权力由公务员行使,而公务员受过专门训练,有组织纪律约束,其行为结果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由这样的主体行使公权力,才能保证人民授予公权力的目的得以实现。虽然警察在执法时可以寻求助手的协助,但助手要有警方的专门委托,接受警方的指导和监督,方可辅助性地给警方提供帮助。
显然,市民个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委托的对象,也不存在警方的指导和监督。偷窃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技术性,现实中确实不易判断。而且照片的真假、是否符合实情,均存在审查的困难。没有指导监督的街拍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可能给行人造成不适当的心理负担。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街拍信息在治安执法中的作用是什么?是提供线索,还是提供证据?如果仅仅作为线索来使用,似无可厚非,因为举报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但对于盗窃行为而言,缺乏街拍信息往往就无法判断是否为违法嫌疑人所为。因为偷窃行为一般具有瞬间性,不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反复发生,街拍信息就有固定过程的作用。警方不接受这一信息,往往就在证据链条上缺少了关键的一环。这种街拍信息与普通举报信息的差别就在于此。而接受这一街拍信息,就是要将其作为证据材料来使用。如此,警方实际上就将这一核心证据的采集权转授给了普通市民。但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不能容许的。与奖励街拍偷窃类似的是,广州市公安局曾以市民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为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应当说,协助警方执法是公民道义性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事项应当有所限定,应当限于事态严重、危害较大的情形,否则就缺乏支付国家财政的法律依据,也可能冲击社会的良好道德风气。
作者简介: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31日,第2版。 发布时间:201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