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表示“两岸要共生,就要面对现实、面对差异。两岸问题既是历史问题,现实就是两地分别各治、各有宪法,但两岸的宪法又有特殊关系,所以两岸关系要回归到宪法来讨论”。他认为“目前只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宪法对谈的具体方向,可朝“两岸政府关系条例”讨论,藉此探究两岸到底是什么关系”。
有位港生问到“两岸的宪法协商,是否会导致“一山不容二虎”?”谢的回答很耐人寻味。他说:“并非一山不容二虎,因为两岸就是两座山,但除非国际或两岸出现激烈变化,否则现在不可能有其中一方会消失。从共生原理来看,要讨论两岸关系,可在上面架上一个共同架构或屋顶来谈”。

超越既有统独论述:“一个中华、宪法对话”
笔者以为,相对于去年10月谢长廷访问大陆提出“宪法各表”,这次演说已经做出进一步延伸,超越了既有的统独论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两岸尽管各有宪法,两部宪法之间却具有“历史连结和特殊关系”。
二、两岸政治对话,必须“回归到宪法来讨论”,否则不可能得到解答。
三、两岸目前只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尽管默认各有治权,却缺乏明确的政治定位,两岸宪法对话的具体方向,可以“两岸政府关系条例”为主轴。
四、两岸的宪法既然具有“历史连结和特殊关系”,两岸政治对话若要有利于两岸互利共生,有利于两岸建立互信,有利于两岸和平发展,就必须正视“在两岸之上形成一个共同架构或屋顶”的必要性。
对比于既有的统派论述,谢并不认为两岸目前已经存在“一个中国”或“一中各表”的政治架构,这个“在两岸之上的共同架构或屋顶”,仍有待两岸进行宪法对话来形成。不过,谢并非重复扁执政时期空洞缺乏内涵、可以无限拖延的“未来一中”口号,而是坦承两岸宪法具有“历史连结和特殊关系”,将成为未来两岸宪法对话的实质基础。换句话说,谢所主张的“一个中华”,固然不像“一个中国”如此明统成形,但也不像“未来一中”如此虚无飘渺,也不是只有非政治内涵的“文化中国”。
对比于既有的独派论述,谢强调民进党不能消极停留在与大陆毫无交集的“中华民国就是台湾”主张,也必须从中华民国延伸出两岸可能产生交集的政治概念,积极提出可行的两岸论述。谢固然重申“两岸互不隶属”的两岸政治现实,但同时也强调“两岸具有历史连结与特殊关系”,也是另一个必须尊重的两岸政治现实。唯有同时正视“两岸互不隶属”和“两岸特殊关系”的双重政治现实,才可能使红蓝绿三方找到政治交集,愿意推动真正的政治对话。
一旦两岸可以接受“一个中华”作为两岸政治对话的共同起点,谢进一步建议,两岸政治对话的具体方向,可以“两岸政府关系条例”为主轴,既有助于明确两岸政府的互相定位,也有助于推动两岸政治事务。诚如成大政治系教授周志杰所言:“两岸关系的制度化,乃是两岸进入政治对话的技术性条件”,但相对于台湾早已“夯实两岸互动的法制工作”,大陆仍“只侧重在政治上对台湾加大压力,却忽略了在法律上对自身法制的检视与整合”。
就此而言,两岸推动“两岸政府关系条例”的宪法对话,不但有助于大陆补强涉台法制中的上位法律,也有助于大陆完善对台湾政府的法律定位,并进一步为两岸处理“结束敌对状态”奠下必要的法律基础。
“一个中华、宪法对话”的统独定位
由于大家都习惯从统独来思考两岸关系定位,即使谢长廷的“宪法各表”或“一个中华、宪法对话”,早已超越了既有的统独论述,谢也不太愿意使用既有的统独概念,但为了方便理解,笔者仍试图将谢的两岸新思维与既有的统独论述比较如下:
比较表一列举的统独论述,凸显出“一个中华、宪法对话”的两大特色:
一、刚好处于统派与独派论述的交界点上,以上是统派论述(包括大陆当局、新党+连战、一中三宪+大屋顶、国民党),以下是独派论述(包括特殊国与国关系、蔡英文、台湾前途决议文、兄弟之邦、台独党纲、一边一国、正名制宪)。值得注意的是,谢长廷之下的最温和独派论述,就是前总统李登辉的“特殊国与国关系”,但早在1999年就证明并不可行。
二、相较于国民党的“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谢的“一个中华、历史特殊关系、推动宪法对话”同样与大陆有所交集,但谢的“宪法各表、两岸宪法对话”却更可能争取泛绿选民的支持。
谢长廷的两岸论述所以与众不同,在于他以“中华民国宪法现状”作为基轴,一方面对内衍生出“两岸互不隶属、�I卫中华民国主权”的内涵,产生类似特殊国与国关系、蔡英文、台湾前途决议文的独派论述效果,另一方面却也对外衍生出“一个中华、历史特殊关系、推动宪法对话”的内涵,产生类似国民党“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的统派论述效果。
换句话说,谢的两岸论述很难用既有的统独光谱来概括,主因是中华民国宪法现状,原就混合了既统又独、非统非独的多元成分,因而产生了统独双方各取所需的各自表述空间:
一、对统派来说,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国大陆制定,尽管宪法本文从未在台湾实施,但至今并未废除宪法本文,宪法前言仍有“国家统一前”文字。此外,为了因应两岸人民的交流需求,还特别针对中国大陆衍生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陆委会等特殊两岸法律和机构,使两岸在宪法层次上具有特殊关系,与其他国家明显有重大区别。
二、对独派来说,中华民国宪法在废除戡乱时期、废除大陆代表制、国会全面改选、总统直选之后,基于主权在民原则,事实(de facto)主权已经限缩到台澎金马,统独须经公民投票,也纳入中华民国宪法。不管是主权在民或公民自决,中华民国宪法都已提供了充分保障。
谢长廷的两岸论述,既可能被独派读成统派论述,也可能被统派读成独派论述,正好凸显出“一个中华、宪法对话”具有内外有别的论述特质。但正是这样的论述创新,使民进党首度有机会在既统又独、非统非独的两岸钢索上,走出正视两岸困局、推动两岸政治对话的第一步。
作者简介:郭正亮,美丽岛电子报副董事长、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美丽岛电子报 发布时间:20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