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公车私用,应当建立多元的公车监管主体制度。以行政机关为例,可将监管方式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前者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包括两类主体。一是公车的直接管理者,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公车主管机构。国务院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但问题在于,这种管理和调度仅在部门内部进行,上级机关特别是社会公众很难介入,而且这类主体与公车的直接使用者距离最近,监管力度最弱。
二是与公车购置和使用相关的政府其他部门,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调配资金,能不能配公车、有没有钱买公车,这两个部门责任重大,它们管的是“源”。而审计和监察部门管的是“流”,公车为谁而用、为何而用、何时在用,这两个部门不能懈怠。上述部门如若监管不力,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就监察部门来说,《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行使此权力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的,无需得到举报甚至等到媒体曝光后才被动介入。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管是必须的,但也是不足的。有的地方给公车装上GPS定位,实时全程监控使用情况,然而效果不明显。高科技管不住公车私用,是因为运用高科技的人还是“内部”的“自己人”。必须引入外部监管机制才能降低监管作秀的概率。外部监管重点要发挥两类主体的作用,即人大机关和社会公众。
之所以重视人大机关,是因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监督职权和责任。政府是否需要买车、买何种车、如何使用所买的车,均应定期向人大会议报告。通过审查预算、听取报告、质询和专题询问等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克制公车腐败。但这有一个前提,即人大监督必须实打实――只用半个上午就审议通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不够严谨的,长期不使用其罢免权、否决权也是不够严肃的。人大机关既不是“橡皮图章”,也不能做举手机器。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组织化代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有所作为。
最后也是尤其要发挥其积极性的一类主体是社会公众。北京小学生的建议之所以颇具可行性,因为它将公车的本来面目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净化器,从根本上遏制公车腐败,最根本的制度莫过于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应当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无论是直接向相关机关检举,还是通过网络曝光,相关机关均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和答复。
公民不但有监督权,还有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需要符合的基本要求,前三项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车信息满足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的要求,特别是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媒体和网络,定期将公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如果怠于公开,公民有权依照该《条例》申请公开,直至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