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旦播下一粒恶的种子,孕育出人的七宗罪――贪婪、色欲、暴食、妒忌、懒惰、傲慢、暴怒;天使为人间带来善的福音,立下了法律、道德、宗教及伦理规则以抵制恶的衍生。善、恶的对峙是神明世界与世俗社会的永恒主题。邪恶经久不衰,凡人注定磨难,正义女神却可能迟到,甚至缺席。在人类漫长的犯罪史上,久侦不破的“悬案”时而有之,它无时无刻地传播恶的神话,嘲讽着所谓的“司法正义”,刺痛了人类的良知底限,许多被害人的灵魂至今依然无处安放。
百余年前,伦敦东区,幽暗深巷,“开膛手杰克”连杀五名妓女,剖腹挖心,并公然寄信挑衅警方,此后销声匿迹,成为未解之谜;六十年前,洛城惨案,噩梦重现,“黑色大丽花”香消玉殒,尸体惨不忍见,而凶手逃之夭夭,空留谜底在人间;五十年前,加州北部,凶影频现,“黄道十二宫”连杀七人,并密信告知警方,而后线索中断,成为悬案……这些血案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但真相却可能永沉地底。悬案的神秘色彩为新闻媒体所大肆宣扬而日渐沦为谈资,或成为电影艺术及文学作品的灵感来源,或成为犯罪心理学及行为分析学的典型范本。
在人类刑事司法史上,受历史、技术、认识等条件限制,侦查人员绝无可能探知所有案件的真相,故“悬案”系不可避免的司法现象。但刑事司法的目标设定绝不能抱以“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的坦然心态,而应尽可能保留案件线索,留待认识及科技的发展以还原可能的真相。故程序法发达的西方法治国家均有一套完善的悬案处理程序,包括档案封存、证据保全以及侦查重启等等。立法者设立此套完备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在可预期的未来,侦查水平尤其是科学技术将实现关键突破,进而摆脱认识的桎梏,还原悬案的真相。最典型如刑事领域DNA技术的兴起。在过去十余年内,许多发达国家应用DNA技术侦破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杀人或强奸悬案,让尘封多年的证据开口说话,并因此还原了诸多“迟到的真相”。而“悬案”处理程序的核心要义便是完整地维护及保存案件的各种证据材料。
美国的证据保全一般由相关机构的行业守则予以规定,如法医室、犯罪研究室、警署及检察院等。相比而言,前两者的证据保全规则较为完备,几乎所有的法医室及犯罪研究室均有此类规定,但后两者则不到一半。自20世纪以来,美国各州日益重视证据保全立法,迄今为止,已有36个州通过《证据保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据保全无法可依及规定不一的问题。据美国司法部的问卷调查统计,越来越多的执法机构倾向于依据州立法,且机构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依据州立法。除此之外,证据保全也可依据司法官的裁判,但这一情况比较罕见,仅有5%的机构选择依据司法官的裁判。故美国证据保全规则存在机构守则、州立法及司法官裁判三类载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保全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如证据保存地点有机构内部特定区域、犯罪研究室及另外指定地点三种,但大部分执法机构选择机构内部特定区域保存未经分析的证据。证据保存期限须区分已决案件及未决案件,《联邦保护无辜者法令》规定,已决案件的生物学证据须保存至被告人刑满释放;大部分州立法规定,未决案件的生物学证据须永久性保存。当然,法律规定仅能提供原则性依据,具体的操作方式无法一概而论。为此,美国司法部出版了《保存生物学证据指南》,旨在提供保存生物学证据的最佳方法,以资相关人员参考。为方便证据的查询及管理,美国58%的执法机构均有生物学证据信息处理系统,且机构规模越大,有此类信息系统的概率越高。
法国与美国有所不同,与证据保存相关的规则分散于各成文法典中,具体做法由机构守则补充。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7条规定,“置于司法控制的所有物件、文件或信息资料,应立即编制清单并加封签”。1997年2月6日第97B109号法令第9条规定,“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基因分析任务的实验室须具备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基本设备。实验室保存封签材料、生物标本及分析结果的地点须具备防盗、防销毁及绝对保密的条件。”此外,2004年贝尔本二号法律还创设了“全国司法诉讼案卷自动化管理办公室”,旨在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理及跟踪诉讼案卷提供便利,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促使各法院对同一犯罪事实或同一涉案人相互了解,避免双重追诉。全国司法诉讼案卷自动化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数据资料包括预审进展、公诉决定、审判程序及刑罚执行细则等信息,故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信息也可通过这一数据库查询跟踪。正是由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设置,29年前著名的“格列高利案”方才因DNA检测技术的兴起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09年,专家在一封恐吓信上发现两组除格列高利父母以外的、“可辨识”DNA,这两组DNA分属一男一女,这为案件的破解提供了一线希望。2010年,法国警方将这两组DNA与500多名涉案人员的DNA样本对比分析,未发现匹配样本。至此,该案重陷困局,疑团再生。
两大法系对证据保存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态度无疑越来越审慎,程序越来越完善。日新月异的现代科学技术为破解疑难案件提供了灵活丰富的手段,而科技价值最大化运用的前提是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及不受污染性。故无论诉讼文化如何,刑事诉讼终究以揭示真相为根本目的,尽管此一“真相”可能姗姗来迟。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曾言,“历史学家永远是修正主义者”,而刑事司法却应超越历史,回归“确定的真相”。“天使和魔鬼分享着对世界的统治。然而,世界之善并不意味着天使要高出魔鬼一等,而是说双方的权力差不多是均衡的”(米兰・昆德拉《笑忘录》)。而在刑事司法学者的眼中,具有预见性的程序设计,无疑是天使手中的“程序利刃”,足以打破善恶力量的均衡,终究刺穿“悬案”的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