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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亲历者:记许崇德老师的治学历程与学术思想

许崇德老师是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奠基者和重要参与者之一,也是新中国宪政建设历史的重要见证人。

    许老师自入大学学习法律以后,即情有独钟地对宪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新中国成立以后,便成为第一批宪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专门研习宪法学理论;毕业后留校任教,成为新中国较早的一批宪法学教师,及至今日,数十年如一日,始终坚守在宪法学教学与科研的第一线。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建立的正规的法学教育机构,素有“工作母机”之称。在这里,许老师培养出了一批又一批宪法学的优秀人才。他的学生中,既有活跃在当今中国宪法学界的学术骨干和青年才俊,也有工作在党政机关的公务员,还有一批从事政法工作的优秀人才。

    在半个多世纪里,许老师勤勉治学,崇尚独立思考,笔耕不辍,积极探索,在科研领域卓有建树,堪称学术泰斗。许老师参与编写了新中国第一本宪法学教材;主编了新中国第一本具有全新体系的宪法学教材;积毕生辛勤收集之资料,出版了新中国第一本全面系统的宪法史的鸿篇巨作。

    许老师以坚实与深厚的宪法学理论为依托,胸怀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祖国之热忱,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之中。许老师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参与新中国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参与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委员会委员参与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筹备过程;参与了现行宪法及以后四次修改的过程;还参与了一批重要法律的起草过程。

    我们三人曾先后师从许老师,下面将我们所了解的许老师的治学历程和学术思想作一个记述,以作为这本既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又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许崇德全集》的引子。

    修身治学  硕果累累

    许老师于19291月出生在江苏青浦(现属上海市)。1947年考入复旦大学法律系,在大学时代他对宪法学产生了极为浓厚的兴趣。诚如其在《学而言宪》一书自序中所写道的:“一方面,固然同张志让教授谆谆善诱、分析深透有关,而另一方面,因我生经乱世,吃尽民穷国弱的苦头,政治腐败,斯时为烈。所以一接触宪法这门学科,初识国家根本制度、根本大法的重要性,就情不自禁地产生了一种探索民主宪政的求知欲。”

    1951年大学毕业后,许老师即按照组织上的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当研究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实际上,组织上的这一分配,与许老师的内心选择是完全一致的。都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一“暗合”使得许老师在人大法律系如饥似渴地、更加倍地发愤学习和研究自己所热爱的宪法学。苏联老师的授课,使许老师学到了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真经”。毕业时,虽然有其他更好的工作选择,但许老师还是毫不犹豫地坚持选择留校任教。从此,开始了一生的寂寞而清贫的教书生涯。

    毕业留校后,作为法学教育战线上的“新兵”,许老师勤于思考、认真备课、踏实工作,受到广大学生的好评,并在《政法研究》等杂志上发表了若干篇学术论文。在缺乏本国宪法学教材的情况下,与教研室其他老师集体写讲义,1962年他参编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内部发行),是一本新中国早期的比较系统的宪法学教材。此后,受各种政治运动的影响,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长期处于中断状态。

    1982年,许老师与武汉大学何华辉教授合写《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获得了武汉大学文科优秀科研成果奖。同年底,许老师出版第一本个人著作《国家元首》,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系统地介绍各国元首制度的一本小册子。1985年、1987年,许老师受国家教委委托先后主编了《中国宪法教学大纲》和《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力图对传统宪法学教材的体系结构进行必要的创新。1987年,许老师与王向明教授合写的《中国宪法讲义》一书,曾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成果奖。

    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间,许老师独著、主编或参与写作的教材著述多达24部,所撰写的论文共110多篇,这正是他这一代学者自称学术生命“喜逢春”的好时光。

    19894月,许老师受国家教委委托,主编全国高校文科统编教材《中国宪法》。该书以我国现行宪法典为基础,对传统的宪法学内容与学科体系进行了大胆革新。这本教材影响深远,先后印刷达14次之多。对此,许老师只是说:“我在《中国宪法》教材中的结构创新的尝试,曾引起不少同行们的兴趣。”寥寥数语,尽显其谦逊为人的作风。此外,许老师还于1990年主编了该教材的配套参考用书《中国宪法参考资料选编》,1993年主编《各国地方制度》,1994年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和《港澳基本法教程》,1996年、2000年主编《宪法学(外国部分)》与《宪法学(中国部分)》两本高等学校法学教材。199910月,许老师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系列《宪法》一书出版,2003年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一等奖。此教材多次再版,发行量达几十万册,目前修订已达第六版。

    2003年初,许老师完成了70万字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许老师亲身经历过的。作为有心之人,许老师在每次参与过程中,记录并收集了大量珍贵的文献资料。他怀着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焚膏继晷,日夜奋笔,历时5年而完成了这部鸿篇巨著。书中用大量详实的史料阐述了自共同纲领以来新中国四部宪法的发展、演变历史,记载了不同时期的国家领导人、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就宪法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及相关争议,介绍和分析了宪法文本变化的过程,对于后来者研究建国以来的宪法发展史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一经问世,即博得学界的广泛赞誉,并于2004年荣获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该书于20055月修订再版,200710月又获得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

    2008年,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许老师作为第二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之一的《宪法学》教材的首席专家之一主持该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在许老师的主持下,该重大项目进展顺利,其教材大纲已经通过了中宣部组织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的评估。

    此外,许老师还承担了多部法学、政治学类工具书的编撰工作。1992年,许老师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政治制度”部分,1994年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1999年,许老师领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全书11类,共13册,获第12届中国图书奖。200210月,许老师担任国家“十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宪法卷主编。20036月,许老师担任中组部组织编写的《〈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学习读本》法律卷主编。目前,许老师正在主编“一国两制”知识丛书,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学者系统介绍回归以来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

    知行统一  传道授业

    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以后,许老师先后任宪法学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并被聘任为中国政法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山西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清华大学等校的兼职教授。1982年在全国讨论宪法草案期间,曾先后于北京、天津、上海、武汉等十多个城市作宪法辅导报告或学术讲座。 1990年以来,曾先后应邀赴美国、韩国、日本及香港、澳门等地讲学。

    许老师还曾多次应邀给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国家机关干部讲解宪法。1997年,他曾先后为香港立法会、香港政府律政司讲解中国政治制度。19986月,曾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法制讲座,开讲第一课。200212月,他应邀在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学习会上,讲解宪法。2003年初,他在中央统战部为各民主党派领导人讲解宪法,还曾为香港、澳门十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为在京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讲解宪法。

    多年来,许老师培育了一批颇具才学的博士和硕士。他认为,做教师的第一要义是敬业爱岗,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要认真地备课。许老师一向秉持从政治观点上正确引导学生的原则。由于宪法学的党性和政治性较强,涉及国家的根本的制度,所以一定要在课堂上理直气壮地宣扬四项基本原则。同时,要理论联系实际,循循善诱,以理服人。许老师认为,一定要立足于本学科,联系学生的具体情况和思想实际,并注意发现学生学习中的模糊难点,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解惑释疑。许老师谨守两句格言:一是“身为人师,所教无类”,二是“因人施教,因材施教”。许老师主张,不同对象应不同对待,进行启发性教学,善于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许老师深信,科研与教学是相得益彰的。科学研究的课题往往是由教学实践所提供的,反过来,将科研成果融入教学,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多年来,许老师著述立言,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家》、《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了许多佳作。1998年许老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法制讲座的讲稿《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在《法学家》杂志发表以后,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并收录进《在中南海和大会堂讲法制》一书。他主编的《中国宪法》1995年被翻译为朝鲜文在韩国东玄出版社出版;他与学生合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文版)于2001年作为国际法律大百科全书丛书之一由荷兰克鲁瓦公司出版。 200431,许老师撰写的《邓小平理论 永放光芒――重读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国两制”的重要论述》一文由新华社统一发稿,《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等20多家报纸同时刊载。他在《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发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2005年在《中州学刊》发表的《〈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依据和性质探析》以及2006年在《法学》杂志发表的《以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等论文,都先后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006在《中国人大》杂志发表的《“宪法司法化”质疑》,被《北京日报》以《关于“宪法司法化”这个提法》为题转载;2008年在《人民日报》发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有根本区别》一文,被《法制日报》转载,并收入《“六个为什么”》一书。这些文章,立意深远,说理透彻,在学术界和读者中引起了很大反响。

    在提高教师自身素养方面,许老师主张,教学要提高,教师本人必须密切联系社会实际,注意学术积累和资料收集。早在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之时,许老师就曾参加中央内务部工作组,在农村进行基层普选试点工作,改革开放开始后,许老师还曾与吴杰、廉希圣等教授一起到农村调查乡政权与乡镇企业的关系。在参与两部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他还赴香港、澳门进行了多次社会调查。许老师遵奉学以致用的信条,倾注心力于法律实践活动,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学术观点。

    勤奋思考  卓尔成家

    许老师勤于思考,卓尔成家,提出了不少独特的学术思想观点。

    一、科学发展观对宪法学的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许老师认为,我国宪法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同时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国宪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纵观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总任务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宪法所反映的基本方针、政策,无一不是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人的充分发展。宪法规范的内容涉及国家生活的全面,总是着眼于全局,统筹兼顾,对于各类社会关系的发展进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调整。宪法对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关系发展的调整,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调整,对经济发展的规范,无不反映这一点。宪法的价值贵在实施。目前,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已经启动,必将在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逐步发展完善。

    二、客观地对待旧中国的宪法学

    建国之初,彻底摧毁了旧法统,有些学者在评价过去的宪法学时采取了简单的否定态度。而许老师主张,应历史地、辩证地看待旧中国宪法学家在学术上的研究成果。他认为,历史上的宪法和宪法学是西方国家先于我们而兴起,大约在19世纪后期传入中国的。事实表明,早在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以前,中国的知识分子就开始研究宪法了。而且,从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这一阶段中,宪法学始终是一门受社会重视的学科,当时的高等学校法科都普遍设置宪法课程。围绕着宪政问题和宪法问题的讨论,曾涌现不少具有正确观点和进步思想的宪法著作。虽然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但大部分教材、专著和译本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有社会价值的,因而对他们的成果理应给以恰当的历史评价。

    三、宪法学基本理论方面的见解

    (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又写入宪法。关于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许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1)宪法是根本法,与其他一般的法不同。一般的法律只是相应地规范国家生活的某个具体方面,而宪法则是规定全面的、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而且,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的制定均以宪法为依据。(2)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而宪法所体现的是党的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意志。(3)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如果宪法受到了损害,那就是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无异于动摇了国家的根基。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宪治国的基础。

    (二)宪法课程与宪法典的关系

    在《中国宪法》一书中,许老师认为,中国宪法学是以中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但并不是同以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全部宪法规范完全重合的。尽管宪法中包罗了一般法律的最根本的原则,但宪法课程却不能把所有这些原则都作为自己的研究内容。宪法课程所提供的理论、知识只是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总量中的一部分。在确定宪法课程的内容和学习范围的时候,必须考虑它在整个法学专业知识总量和知识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它同其他课程的关系,尽可能避免重复等。

    宪法课程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典之间,在内容和范围方面的重合性是基本的,如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但同时,又有不重合的方面,大体上分三种情况:(1)根本法中有的内容例如计划生育问题,可不作为研究对象。(2)根本法中有许多内容属于其他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可以由别的课程负担,故在宪法课程中就不必重复,如宪法中关于婚姻家庭等内容。(3)有的问题在宪法中几乎没有规定,或者本身甚至不是一种宪法规范,如政党制度、人民代表的选举程序、政协的具体组织等,但鉴于其重要性以及它们同国家政权关系的紧密性,所以宪法课程有必要设立专章或专节加以研究和论述。许老师又认为,宪法学的体系是反映中国宪法学科内在规律的理论、知识结构的排列。它以宪法文本的结构为依据,但并不是它的简单复制。在《中国宪法》一书中,许老师突出了宪法专业的特点,对课程体系作了几点大胆的创新:(1)从政权的阶级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即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三个方面说明国家性质,构成整个宪法学教材体系的第四章――“国家性质”。这样的体系,为后来的多家教材所采用。(2)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两个方面,把它安排在“国家性质”之后作为第五章。另外,因国旗、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同属国家形式问题,也将其列入该章。(3)教材中第六、七、八、九章依次为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制度、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选举制度,大体上相当于宪法典第三章“国家机构”的内容。这样,宪法课程的体系同宪法典的结构既相似,又有不同之处。

    (三)关于宪法的本质

    许老师认为,宪法的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其理论基础具体表现在:(1)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法是由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化;(2)列宁于1909年与社会革命党人论战时说,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时候,必须顾及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许老师认为,所谓政治力量对比,首先是指阶级力量对比。但它不是唯一的。如果只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而忽视其他政治力量的重大影响,未免把宪法的本质问题过于简单化。何况像我国那样剥削阶级已消灭的情况下,尤应顾及此种提法。

    (四)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的序言是否和条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序言同条文同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序言是一种历史陈述,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一部分有法律效力指的是有规范的段落,比如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

    许老师认为,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宪法是一个整体,绝不能把宪法分割成有效力的部分和没有效力的部分。全国人大在通过宪法时,从整体上赋予了宪法以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序言当然不能脱离有效的宪法整体而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独立体。假使序言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反映党的基本路线的“国家根本任务”就会失去宪法保障,也就显示不了“国家根本任务”的提出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五)宪法条文应具明确性

    1979年,许老师曾专门比较了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规范的表述,提出了宪法规范应具备显明性的观点。他要求宪法规范必须做到内容清晰,界限分明。规范制成为条文,务求表达清楚,意义确切,造句严谨,文字鲜明。为此,建议:(1)应采用精确的法律名词,而不要任意使用政治术语和文学辞汇。(2)国家或者公民凡是应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都必须作出明确的许诺和要求,而不是用争取或者劝说的语气来写条文。(3)要根据客观实践提出的要求,使规范日臻严密,更加明确起来。(4)留待普通法律解决的问题,要顾及我国立法的实际状况,而不要都用“依法……”一笔带过。凡是宪法条文采用“依法……”方式的,在实际中必然有法可依。如果事实上无法可依,或虽然有法,但实际上已经废置,或须修改后才可依循,则宁可用其他的方法处理。

    (六)关于宪法的实施问题

    许老师认为,现行宪法颁布20多年来,基本上得到了实施。这主要是指,我国的基本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我国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程序等等,都是依据宪法规定,并在宪法铺设的轨道上有序地进行着。但另一方面,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尚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1982年宪法保留了原1954年宪法规定的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同时又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当时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也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命令、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报告。这就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许老师认为,这是进步,今后将更臻完善。

    (七)对“宪法司法化”提法的质疑

    2001年中期,中国法学界开始提出“宪法司法化”的命题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此,许老师明确表示不赞成“宪法司法化”的提法。许老师认为,它是一个语义不清的词语,所谓“宪法司法化”的“化”,是表明对某个事物的改造或转变,依此“宪法司法化”意味着把宪法转变成为司法,这是可笑的。而把“宪法司法化”理解为把宪法适用到司法工作中去,也是不对的,因为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根本没有“司法”一词,当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也明确拒绝使用“司法”的表述(国务院“司法行政”的职权除外)。如果不问皂白,倡导所谓“宪法司法化”,草率地用那曾为宪法所拒绝使用的“司法”去“化”宪法,是同宪法的原意背道而驰,是对宪法的不尊重。

    更为严重的是,“宪法司法化”旨在建立美国式的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这明显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已由宪法明文规定。如果硬要用美国式的违宪审查体制取代它,那么我国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势必会朝着西方“三权分立”的方向转变。这是不能接受的。

    (八)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应增加两部分

许老师认为,目前的中国宪法学尚未囊括宪法典规定的全部重要内容。在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里至少还应增加两个问题,分列为两章: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制度;二是我国的外交政策总路线。军事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它的宪法依据是宪法序言、第29 条、第55条、第62条、第89条、第3章第4节、第124条和第130条。我国的外交政策总路线由宪法序言第12段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制度建设方面

    (一)关于人民民主专政

    1、关于人民民主的概念

    许老师指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是历史的范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近代民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无产阶级民主在本质上与资产阶级民主有区别,而在形式上有联系。民主的另一个概念即民主作为一种作风,则未必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2、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两阶段之间存在一个过渡阶段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武装斗争中诞生,经历了从革命根据地政权到全国性政权的转变。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工农民主专政。而新中国成立后则是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的两阶段理论。许老师指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发展阶段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个过渡阶段,即从 194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理由是:

    第一,从社会经济形态来看,由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基本建成,是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社会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即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上的转变存在着过渡时期,而政权性质应该是同社会经济相适应的、紧密联系的,政权性质的转变同样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  

    第二,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等一系列著作中,反复强调要在全国解放后建立不同于苏联的各个阶级的联合专政,即成立一个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联合政府。且看建国初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人员构成以及最高法院院长由党外人士担任等事实,足见政治上的过渡期是确曾存在的。  

    第三,从建国初政权承担的任务来看,未曾立即消灭民族资产阶级,而是采用对民族资本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而且当时的工作重点还放在完成属于民主革命范围内的任务,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方面。直到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在改造的过程中把资产阶级作为最后的剥削阶级消灭之时,人民民主专政才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它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了。

    3、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联合范围的扩大

    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又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可以团结的力量,这说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团结面非常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也表明了政权基础的广泛性。许老师认为,目前,我国人民政权的团结面正在不断地扩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六类人应在宪法中得到确认,以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合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许老师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应包括四个重要环节:(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4)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把这四个环节结合起来,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二者在概念上有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具体的国家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它包括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所有国家机关所构成的整套根本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有根本区别

    许老师一贯主张,我国应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第一,两种制度的本质不同,前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三权分立”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组织形式,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为虚假性、欺骗性。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

    4、关于选民的参选率

    许老师指出,参选率的大小能反映出选民对于选举的关心程度,从而表明选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愿望和政治觉悟的高低。另一方面,参选率也是对选举的宣传组织工作是否做得较好的一种检验。许老师就影响选民参选积极性的几个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一,要看选民在选举中是否感到自己处于主动地位,自己是否参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二,选民是否感到自己所选举的代表确实代表了他的意志和利益。第三,选民是否感到人民代表有相当的权威。如果人大代表真能为选民办实事,解决群众疾苦,那么,他们的参选积极性就会很高。

    (三)对“议行合一”原则的理解

    “议行合一”原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许老师认为,对我国的“议行合一”可以有两种理解和两种贯彻落实的方式:一是实质上的议行合一;二是实质而兼具形式的议行合一。前者指权力在实质上真正统一于人民,而无需讲求行政与立法在形式上是否合并成一个机关。所谓实质而兼具形式的议行合一,是指权力真正统一于人民,同时行政与立法又在组织形式上不分,是一个机构,即不仅在实质上权力应是统一,而且组织机构也是合而为一的。这两种表现在新中国的历史上都存在过。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许老师认为,设置国家主席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是中国特色在政治制度方面的鲜明体现。“文革”爆发时,主席制度名存实亡。1975年宪法通过时,主席制度从法律上消失。许老师于1977年至1982年间曾多次发表文章和在内部简报呼吁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他提出的理由是充分的,有说服力的。现行宪法颁布之后,他又多次写文章,对于主席制度的历史演变作比较研究。2004年修宪时,他还提出了规定主席对外进行国事活动的建议。

    四、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理解

    许老师认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人人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公民在立法上不可能平等。有人认为,公民在立法上也是平等的。这不正确,因为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此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使公民在立法上不可能完全平等。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同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否则,我们的法律也就不能成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四化”建设的有力工具。国家的法律颁布后,在贯彻执行当中,对所有公民都应当讲平等。因为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不论对什么人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不仅如此,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也还有其它方面的考量,例如要顾及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的特殊性。

    五、关于对“宪政”的看法

    许老师认为,宪政就是依据宪法实行的民主政治。宪法、宪政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强烈的阶级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的宪政分为资产阶级宪政和无产阶级宪政两类。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对两者进行了区分。学习毛泽东的论述,不应任意解读,更不应歪曲。许老师认为,“社会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提法,二者完全可以并存,还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语,也是它们的同义语。三语共存,没有什么不妥,在一般情况下,大都使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词,而在谈到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建设时,就会使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词。在其他的场合,特别是在需要突出宪法及其实施的场合,就应该采用“社会主义宪政”一词。

    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宪政?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既然宪政是依照宪法实行的民主政治,那末,宪法的全部规范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宪政是实行“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政治。”还可以说,社会主义宪政是“符合我国国情、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民主政治。

    许老师认为,“宪政”作为一个名词或者一种提法,随着岁月流逝,早已融入中华文化的大熔炉中去,成为汉语词汇的组成部分了。要实事求是,开放、兼容。现在应该是到把“宪政”二字如同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等词语一样,从长期的禁锢中解放出来的时候了。

    许老师还在大量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撰文对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宪政建设作了较详的分析和论述,试图说明中国宪政发展的历史轨迹。

    六、关于港澳基本法

    (一)对邓小平“一国两制”重要论述的认识

    香港有一股背景复杂的“民主派”势力,主张“民主拒共”、“民主抗共”,回归以来,他们不断裹挟群众游行示威,意图以美式民主改造整个中国。为了正本清源、教育群众, 2004219,新华社重新发表了邓小平1984年关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谈话,受到广大人民和香港市民的拥护。但香港的少数顽固分子却说什么邓小平20年前讲的话今天已经过时了,妄图抵消邓小平光辉论述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许老师撰写了题为《邓小平理论 永放光芒》的署名文章,由新华社统一发稿。

    许老师指出,“一国两制”是邓小平首创的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这个方针已经由我国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予以法律化,成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多年的实践表明,它是一项富有强大生命力的基本国策。根据邓小平对“一国两制”含义的阐述,“两制”必须在“一国”之内,而不是在一国的范围之外。在“一国”的前提下,香港特区实行“港人治港”,实行高度自治。

    坚持“一国”,是重大原则问题。少数港人从他们的“民主抗共”理念出发,采取“逢中必反”、同中央对立的态度,这同真正的民主背道而驰。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讲民主首先要尊重13亿人民对我国发展道路的选择,拥护代表13亿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央政府,这才谈得上香港发展民主。其次,任何国家或地区要繁荣稳定,都必须有适合本身情况的民主体制,照搬西方式的民主,除了给香港带来混乱外,根本不能使香港繁荣发展。

    落实“一国两制”,必须由爱祖国、爱香港的港人来治理香港。通过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出来的,不一定就是“爱国者”。我们一定要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严格地按照基本法办事,要从香港的实际出发,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

    (二)从多个视角理解“一国两制”

    许老师认为,“一国两制”的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第31条。宪法虽然没有出现“一国两制”的字样,但宪法第31条的内在的意思是清楚的。许老师对“一国两制”涵义有如下几点认识:(1)“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2)“两制”是指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3)“两制”体现在国家各方面的制度中。(4)“两制”有主次之分。社会主义是主体。(5)“一国两制”并不影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6)“一国两制”是“和平共处”原则在国内的应用。(7)“一国两制”是改革开放的产物。(8)“一国两制”是包罗广泛内容的大系统。(9)“一国两制”是在统一国家内实行特殊地区的自治。(10)“一国两制”是中国的长期国策。(11)“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表现之一。(12)“一国两制”不是凝固的、停滞的,而是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着自己的内容的。这种丰富与发展,完全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中央和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创造。

    (三)在香港建立行政主导的强势政府的必要性

    许老师认为,根据香港的具体情况,香港的政治制度不宜采用立法主导的原则。他以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体制为借鉴,有力论证了法国的责任内阁制导致了政局的严重不安定。而法兰西1958年宪法改为行政主导的体制,才有效地遏制了这种不稳定。许老师指出,行政长官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当然他要领导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行政长官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作为全区的首长,他还行使着比行政权更为广泛的职权。这样的体制有利于正确发挥行政长官的实际作用,保证国家机关的功能和效率,维护香港的安定与繁荣,因而是完全必要的。

    (四)香港无证儿童案评析

    19991月,许老师同其他三位曾参与基本法起草的学者在《人民日报》发表谈话,严厉批评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结香港无证儿童案的判决书中的错误言论,影响很大。被香港舆论称为“四大护法”。 

    许老师指出,该判决书宣称:香港终审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是否违背基本法。这是极为荒谬的。

    许老师指出,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果认为香港的法院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和其他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那是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根本抵触的。香港法院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既不能审查中央的法律和决定,也不能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任何挑战。

    (五)对“港人治港”与香港“民主”的看法

    许老师坚持认为,应在“一国”的前提下,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所谓“港人治港”,必须实行“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根据邓小平理论,爱国者的界线应有三条标准,即:“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简要地说,就是要由爱祖国、爱香港的港人来治理香港。而按照香港目前的情况,以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的所谓“普选”是不能保证由爱国者来治港的。

    至于高度自治,许老师指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这表明:(1)香港的自治权并非香港所固有,而是全国人大授予的。如果没有“一国”,没有中央授权,香港就不可能高度自治,“港人治港”。(2)实行自治必须“依照本法”,即依照香港基本法。他引述邓小平同志“自治不能没有限度”的讲话而指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就是高度自治的“限度”。

    许老师指出,基本法是一部具有高度民主性的法律。首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规定,对于香港人来说,无疑是最大的民主。因为在香港回归以前,这样的民主根本不可能。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这些规定都表明,由港人中的爱国者为主体来治港,能够保证香港的民主,能够遵照基本法的精神正确地发展民主。其次,港人治港亦参与治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都有香港的人大代表出席,同我国其他省市的代表一起讨论并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同时,香港还有一百多位政协委员,参加全国政协的工作,与国内其他委员一起,参政议政,协商国事。基本法第21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还规定: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2004年全国人大又修改宪法,把“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中央通过宪法和基本法,保证了香港同胞不仅是特区的主人,而且是全中国的主人,实际上赋予了香港人最大的民主。

    许老师强调,在民主问题上,一定要分清什么是真民主,什么是假民主。要有利于香港繁荣、稳定的民主,不要“挂羊头卖狗肉”的民主,更不要损害民族利益的民主。

    (六)《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依据和性质

    最后还要谈到一个同“一国两制”有关的问题,即 2005314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许老师撰文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是遏制“台独”势力分裂祖国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对台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许老师认为,《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理论依据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实根据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该法的英文译名是Anti-Secession Law而非Anti-Separation Law,这有助于国际上对我国这一立法的认同。该法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其国内法属性是由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解决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政这个事实决定的。该法是和平法,而不是战争法,其打击的目标是“台独”分裂势力,而对普通平民及在台的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则尽最大可能予以保护。尽管《反分裂国家法》明文规定不排除“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但仍处处展现出和平姿态,是一部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和平法。

    老骥伏枥   志在千里

    许老师已届耄耋之年,但仍孜孜以求,勤奋耕耘在人大法学院的讲坛上。他至今仍然坚持为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讲授《法学前沿》课程,坚持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讲解新中国宪法。多年来,党和国家给了许老师很高的荣誉。 2002124,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的“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许老师作为全国高校唯一的学者代表,作了《现行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发言。20039月,在许老师执教50周年庆典的致辞中,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赞誉到:“古今能成就大学问大事业者,无不需要恒心和定力。要耐得住寂寞,才赢得来成果。事实上,这也是我们从许老师这些学术前辈身上所看到的。”许老师尽毕生心力,探索中国的宪政建设。2004年,许老师因此当选中央电视台“年度法治人物”,被誉为“新中国50年宪政历程的见证人”。20059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教授称号。对于这些荣誉,许老师从来都看得云淡风轻。他谦虚地表示:“对大家的溢美之词自己愧不敢当,只能以‘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作为勉励,在大家的支持帮助下,尽自己的能力继续为我国宪法学的发展作贡献。”

    许老师不仅专业素养深邃,学术著作等身,而且对文学艺术亦有一定的造诣。举凡诗词散文、书画篆刻,都有涉猎,显示了他多方面的才华。

    许老师的主要学术成果以及文学作品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汇编成书,俾使他一生创造的精神财富不致散佚。这是中国宪法学界的一件美事和幸事。值此《许崇德全集》出版之际,我们三位学生怀着卑恭而又无限的敬意,特撰此文以志纪念。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http://www.law.ruc.edu.cn 发布时间: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