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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事件及之后发生的一系列恐怖主义事件,使得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航空安全问题,受到人们普遍的关注。相应的,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一系列旨在保障公共安全的预防措施,如要求乘客按捺指纹;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属于特定民族、宗教的个人的信息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海关搜查出境或者入境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以检查其文件中是否有恐怖主义活动的计划或者其他相关的内容,等等;由于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包含有对个人人身权、隐私权(信息自决权)、平等权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进行干预的内容,因此,随着社会秩序的日渐恢复正常,人们日渐从恐怖主义袭击的阴影走出来,这些措施也就备受人们的关注,并引起激烈的争议。这些同样问题在德国受到人们普遍和高度的关注。 为此,此前德国议会于2004年6月制定《航空安全法》,并规定该法将于2006年1月15日实施。但由于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授权国防部长在“犯罪分子劫持民用航空器被作为武器危害人民生命的情形下,得发布命令将其击落”,备受争议。德国总统科勒甚至将之搁置案头三个月,虽然,最后仍不得不签署并发布该法。不过,在该法通过后不久,就有人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请求其就该法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于2005年2月15日,以《航空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其可能违反人性尊严,将被劫持作为人质的无辜乘客“客体化”而违反基本法为由宣布该款规定违宪无效。这一判决虽然强调了飞机上无辜乘客作为人的主体地位,并强调人的生命本身是无价的,然而,毫无疑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变得更加困难。 由于上述原因,加大事前预防的力度变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提高,当下空港的安检设备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敷所需。而进行彻底的搜身检查,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并且也可能对个人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故而,引入新的技术和设备迫在眉睫。早在2008左右,德国内政部便试图引入“全身扫描”技术,以发现那些随身携带的武器和炸药。然而,由于此前的扫描仪器存在“裸体扫描”的嫌疑,批评者指出,其虽然能够透过衣服而呈现人体表面的大部分细节,给出相对清晰可辨的人的裸体影像,发现其随身携带的一些金属物品,但却无法探知用以制造炸弹的物品,该技术为此遭遇激烈的批评。这些批评通常包括几方面,一是认为此类仪器不具实效,二是侵害乘客个人的人性尊严、人格以及隐私,三是危害乘客的健康,故而迟迟未能推广使用。为避免引起太大的反弹,同时也为尽快在空港配置人体扫描仪以促进国内安全,2008年10月左右内政部在决定,先由联邦警察局先在实验室对这些仪器的有效性以及对人体的影响进行测验,待技术成熟时再投入使用。而在今年8月初,德国内政部决定将于9月末率先在汉堡机场投入试用这些价值每台13万欧元左右的人体扫描仪,并逐渐推广、配备全德的空港。 然而,尽管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实验,但是这一消息的传出仍然引起了人们广泛和密切的关注,对于此,反对者(怀疑者)与政府当局和支持者主要围绕着前述的三个问题展开交锋。 人们怀疑此类技术是否确实有效。尽管目前的怀疑之声不断,然而,在经过近两年的实验,联邦政府终于决定引入这项技术,足见其在这一问题上已有相当把握。故而在这一问题上争议并不激烈。 它是否会侵害人性尊严、人格权,特别是个人隐私权?这一问题仍然是争论的焦点。人们普遍担心,在引入新的人体扫描设备之后,个人隐私是将会受到侵害,特别是这些人体扫描是否真的是“扫描人体”,从而像透视仪器一样勾勒出可辨认出接受安检者身份的裸体影像;即便其不具备“透视”功能,是否会和医用的X光仪器一样或者相当,从而使得个人试图掩盖的某些身体缺陷和某些症状呈露无遗。果真如此,则引入人体扫描仪则可能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从而违反《联邦德国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性尊严、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就此而言,一方面人性尊严在德国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国家的最高价值,具有神圣的地位。《基本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性尊严不受侵犯;尊重和保障它乃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则进一步将该条排除在宪法修正的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尽管基本法并未明确地规定人民享有隐私权,但是基本法第二条对一般人格权作了规定,从中可以推导出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个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基本权,非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受国家的干预和侵害。那么空港所实施的人体扫描,特别是相关信息的搜集、加工、储存都应当予以禁止。 对此,内政部明确强调,现在的人体扫描不会侵害个人隐私权,因为其并非所谓的“裸体”扫描,目前的扫描在某种程度上仅相当于“人体轮廓素描”,其除了勾勒人体的线条和甄别其身上所携带物品的形状之外,并不会呈现可辨认的人体特征;另外,通常情况下,扫描的图像会自动清楚,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有安检人员做进一步的操作。故而,就此而言,其不会损害个人的尊严和隐私。 最后,是否会损害身体健康。也有人担心,由于引入人体扫描设备,特别是这些放射光线可能会给个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对此,有关当局说,通常而言,人体扫描仪的放射光线的辐射非常小,并且安检时人体暴露在这些光线下时仅有2秒左右的时间,故而,不会对接受安检的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且,此次即将在汉堡投入适用的仪器采用的是微波技术,即所谓太赫波安检技术,故而,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不过,尽管政府方面不断重申其所作出的承诺,即一方面利用这一技术预防恐怖事件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个人的安全,另一方面也确实地尊重和保障乘客相关权利。但是,引入人体扫描仪是否具有正当性仍然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对采取该项措施的手段和目的以及效果进行权衡,以决定其去留。正如有些评论家所指出的,此项技术是否能确实达到目的,以及其是否过度地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仍然需要视试用及其未来运行的效果予以确定。如果其不仅不能实现上述目的,并且使得个人的隐私权或者健康权是受到过度的侵害,那么,则应当予以禁止无疑。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
本文原载于《方圆法治》2010年第16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