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存在大量的深层次问题,制度层面缺乏有效应对之策。例如,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不清晰,财政转移支付无法可依,地方债务规模膨胀,税收授权立法泛滥,国有企业利益自肥,税费负担结构不合理,税收与税源相背离,预算的控制效应弱化,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难以弥补,等等。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关心财政的有识之士都在思考和探索,旨在寻觅合适中允的解决之道。许善达先生《寄希望于预算法修订》,就是这方面的不懈努力之一。
许先生基于长期的财税领导经验,对中国财政的观察不仅细致入微,而且已经上升到顶层设计的高度,跳出了就事论事的纯规则论证,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文章对预算法修改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非常值得立法机关参考,也值得学界关注和研究,诸如,推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彻底废除预算外收支,规范预算超收收入;重视税源与税收不一致的问题,完善税收收入的预算归属;践行税收法定主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职权,同时也要兼顾现实,授权国务院行使部分职权;加强立法监督,强化人大的审计权能;对政府总收入、债务总额、社保预算等实行比例控制;等等。
毋庸置疑,预算法修改如能解决上述问题,将是中国财政法治化的重大进步。作为一个财税法学者,笔者诚心期望这种结果的出现。不过,理想归理想,现实中还必须考虑各种制约因素,包括法律逻辑的内在统一。其中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预算法真能解决那么多的问题吗?我们对预算法的期望值是否过高?如果按照许先生的思路修改预算法,预算法是否包揽了太多的职能?预算法究竟只是一部有关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的程序法,还是可以代行财政基本法的职能?这些问题不仅涉及预算法的功能定位,也决定着预算法修改的总体方向。
现行预算法的内容比较集中,始终围绕政府预决算行为,包括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和预算法律责任等。该法第1条开宗明义,更是突出其目的在于加强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因此,总体来说,现行预算法主要是一部预算程序法。《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第2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说明预算法修改时仍然坚持上述立场。
现行预算法也有突破之处,某些宏观性制度被纳入其中,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就是一例。《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了分税制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范围有所扩大。我个人认为,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会影响政府的收支,需要从预算的角度有所考虑。因此,将其纳入预算法的视野也属正常。但是,如果过多地塞入与预算无关的内容,就有可能影响这部法律的性质和定位,实际上让其代行了“财政基本法”的职能。
许先生在文章中强调,预算法应划分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的财税立法权限,赋予省级人大对非基本税收(包括基金、费)的开征权,允许其将尚未成熟的税种授权同级政府行使税收立法权。他提出,许多具有相同税基的税种均应合并。如有可能,一切基金、费均应改为征税,或者与某一个或若干个税种合并。他还主张,在税收立法中确立“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废除收入归属纳税人注册地的做法。应该说,这些都是闪耀着亮点的思想,对财政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让人疑惑的地方主要在于,这些内容适合预算法规定吗?
财政法由不同类型的法律组成,每部法律规定不同的内容,各司其职,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例如,财政收入方面有税法、费用征收法、政府性基金法;财政支出方面有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融资法、财政拨款法;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有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管理方面有预算法、国库法,等等。预算法只是财政法体系的一个子项,其任务主要在于强化预决算监督,保障人民对财政的控制权,内容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审批、执行等,并非无限广阔。
目前,中国财政法缺位的确比较严重,有关税费征收立法的一般原则、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规范、政府性基金及行政收费的征收,公债的发行和偿还,财政拨款的标准及程序,等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规则在发挥作用。鉴于以上形势,我们需要推动相关的财政立法,让不同的法律发挥各自的作用,最终形成合力,促进财政法治的进步,很难指望一部法律包打天下,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也就是说,预算法只能解决预算的问题,不宜让其替代“财政基本法”,把所有的疑难杂症都揽入囊中。
预算法修改十年前就被列入立法规划,由于牵扯面太广,利益难以协调,任务迟迟不能完成。2012年底,全国人大将修正案的二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竟然收集到近30万条修改建议,说明分歧仍然十分严重。实际上,这个修正案并没有触及太多敏感问题,也没有太多的制度性创新,主要是细节方面的修修补补。尽管如此,其遭受的阻力尚且如此之大。如果遵照许先生的立场,将预算法改造成财政基本法,全面回应中国财政实践中的基础性问题,触及的利益将更为广泛,修改法律的难度也会倍增。
为了维持财政法的体系性,也为了减轻法律修改的阻力,不妨考虑调整一下思路,给预算法“减负”,让其回归主业,安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这方面,预算法并不是空间有限,而应该大有作为。例如,对全口径预算管理,应该明确其内涵,真正将所有收支纳入其中;对预算草案的细化,可以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从预算科目入手逐级深入;对于预算审查和批准,需要改进规则,引入预算修正权和分项审批制,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作用;对于预算信息公开,更要契合民众知情和监督的需要,从范围和程度方面加强引导。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以上是关于预算法修改基本方向的讨论。就具体内容而言,文章的观点精彩纷呈,笔者从多方面受到启发。不过,在个别问题上,笔者也有所保留。例如,文章提出,审计部门应从隶属于政府改为隶属于立法机关。笔者的想法是,审计部门不妨继续隶属于政府,从事政府内部审计工作。各级人大可以利用法定的调查权,建立自己的审计机构,强化对政府的外部审计职能。又如,文章提出,政府性基金按名称单独编制预算没必要。笔者以为,政府性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每一项基金都应该单独编制预算,以反映资金的来龙去脉。再如,文章提出,所有的税、费、基金、罚款等,都应该由税务机关征收。笔者感觉,在将税务局改造成“政府收入局”之前,这个想法显得有些超前。
许善达先生的文章立足中国现实,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切中肯綮,掷地有声,对完善预算法有重要参考价值。虽然笔者在个别问题上意见不同,但这只是观点之争,目的都是为了推动财政法的进步。愿借这个机会表达对作者的敬意!
作者简介:熊伟,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2013年4月23日 发布时间:20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