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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莫于川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网站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但从近期公布的关于政府网站绩效的官方、半官方和民间评估的结果看,无论是国务院部委网站还是各级地方政府网站,都存在较大差异,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互动的差异程度比较明显;其中,获得绩效评估60分以上的部委网站仅占三成,个别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省份的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排名也非常落后。同时,近期在北京发生的“漂白蘑菇”事件中,有关政府部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相去甚远,政府部门选择性公布信息和草率否定公众监督努力的做法,造成了负面舆情蔓延的深刻教训。

总体而言,我认为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府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平台建设的投入不足,关键是行政公务人员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尊重不够,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不足,以及长期的秘密行政观念作祟。因此,实务中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对于法定的公开范围和内容曲意解释,对群众真正关注的政府信息隐而不报,特别是对人们最关心的人、财、物信息尽量模糊化和规避处理,势必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凡形同虚设失去权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过程中的争议案件不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对此值得深入反思。

人们呼吁加强行政公开法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有四: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二是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三是履行我国加入WTO对透明度原则予以承诺的要求;四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但它决不仅仅是经费投入问题。目前出现的许多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从表面看是因为意见不一或故意规避,其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是观念滞后和认识片面。例如,一些行政公务人员不知晓政府信息公开已是一个世界潮流,而且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大趋势和重要领域,是新时期积极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现在的关键是要提高行政公务人员的认识,帮助其树立现代行政法治和行政服务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上述规定中体现出的服务便民原则,具有中国特色和当代行政法治特色。

服务便民原则要求,我国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要能够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展现阳光、廉洁的政府形象,而且能够通过提供政府信息促进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社会发展,展现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体现我国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和行政法制发展方针。这是因为,在当今信息社会,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息是非常宝贵、很高成本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产生很大促进作用。公开政府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主体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有助其生存发展,这是当代政府服务职能的要求,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现代性的表现,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遗憾的是,这一点过去宣传得不够,至今仍受到忽视,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具有服务民众的重要功能和品格。故须通过学习、教育、培训,解决行政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观念更新问题,才能适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实践的客观要求。

不断发生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还不够强,想解决问题却有心无力。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也会有惰性,例如它没有给予高度关注并作出足够投入,没有依法搭建好信息平台和渠道,没有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整理归档和发布协调机制,没有及时完整地清理历史信息和即时信息等,特别是尚未完善地建立起适应工作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干部队伍,以及广大行政公务人员尚未普遍树立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治意识。如果一个行政机关还处于这样的状态,又要经常面对人们提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的政府信息申请,其为回应申请而疲于奔命的被动局面不难想见,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和巨量成本开支显然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换言之,现在一方面应通过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举报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有效保护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积极性,善待他们申请政府信息的行为(即便有瑕疵、不尽理性或有赌气成分),须知他们申请公开和建议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能够起到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是推动阳光政府建设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和解决问题,既要高度重视机构、队伍和平台建设,切实改进和加强基础工作,同时给予政府机关逐渐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时间和应有信任。

冀望行政机关今后通过行政管理革新,努力做到对人民群众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还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民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还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只有把民众的热切希望与政府的积极努力契合协调起来,才能稳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实现良性的博弈过程和发展进程。一句话,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场根本性、革命性举措,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将日益显现出来,逐渐被人们真切和深刻地感受到。

 

文章来源:本文以《公开不够,因为力不从心?》为题发表于《 光明日报 2011 1 6 14 版。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附:载于《光明日报》某专栏的四篇有关于信息公开的文章  

 

政府信息公开梗在哪?

赵达

 日前,北京市发布的《治理交通拥堵综合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北京市叶晓静向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全额财政拨款单位所购置公车的数量及车型。据北京市财政局称,叶晓静将在本月13日前得到答复。由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话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当下,网络媒介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进行广泛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如何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公开,与社会公众进行良性的互动,成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课题。

    不久前,由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共同开展的2010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在京发布。评估结果显示,今年政府网站建设总体水平有所提升,但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公众实际需求相比,仍有不小提升空间。今年政府网站“体检”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用户想要的没有”,“提供的服务不实用”,“提供的服务不好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政府网站“掉线”的情况时有发生。譬如一些政府网站长时间不更新,处于“休眠”状态;有的网站面对群众问询傲慢无礼;更有某政府网站标注联系电话和地址均为奇怪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案件不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对此应该深入思考政府信息公开究竟“梗”在哪里?

 

公开不够,因为力不从心?

莫于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争议不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对此值得反思。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上述规定中体现出的服务便民原则,具有中国特色和当代行政法治特色。

    服务便民原则要求,我国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要能够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展现阳光、廉洁的政府形象,而且能够通过提供政府信息促进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社会发展,展现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体现我国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和行政法制发展方针。这是因为,在当今信息社会,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息是非常宝贵、很高成本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产生很大促进作用。公开政府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主体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有助其生存发展,这是当代政府服务职能的要求,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现代性的表现,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不断发生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还不够强,想解决问题却有心无力。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也会有惰性,例如它没有给予高度关注并作出足够投入,没有依法搭建好信息平台和渠道,没有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整理归档和发布协调机制,没有及时完整地清理历史信息和即时信息等,特别是尚未完善地建立起适应工作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干部队伍,以及广大行政公务人员尚未普遍树立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治意识。如果一个行政机关还处于这样的状态,又要经常面对人们提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的政府信息申请,其为回应申请而疲于奔命的被动局面不难想见。

 

不愿公开,缘于网络恐惧?

 刘德良

目前,在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心目中,权力本位思想依然是主流观念。因此,对于很多重要信息,仍然秉承落后观念,不愿意主动公开,不愿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网络恐惧症”也是影响信息公开的主要因素。在他们看来,对于一些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开,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实际上,从大部分公开的信息来看,基本上属于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的“两公开”。

    大量事实表明,在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件面前,政府不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必然会导致社会猜忌和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引发社会动荡;反之,则可以树立诚信政府形象,有利于化解矛盾和危机。及时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公开通畅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更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减压阀。一味信息垄断,堵塞言路,压抑表达权,公众情绪无处发泄,矛盾就会激化,社会稳定就很难维护。

    网络的开放性、高效性使得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效率较之于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便捷。互联网络不仅成为民意表达的直通车、集散地,也是社会矛盾的催化剂和加速器,很容易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一般问题政治化。换言之,互联网络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监督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供了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走向反面。

    鉴于上述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人民知情权为出发点,把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当成一种责任和义务。其次,在信息公开方面,应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主动公开为原则、申请公开为例外”的思想观念。最后,要打破政府是信息的唯一主导者的陈旧观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该《条例》还与诸如《保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在未来的立法完善时应该处理好信息公开法与有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应该就不公开的信息类型明确予以可操作性规定;这样,凡是不属于禁止性公开的信息,应当一律公开。同时,建立相应的媒体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那些没有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信息的主管部门领导,可以通过媒体监督,一旦发现,就应该追究其直接人员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公众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在符合程序和条件时,主管机关如果不能按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应该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政府网站要有“干货”

朱小龙

这两天,重庆开县政府网站上的一个数学公式引起了网友热议。该网站投票评议公式如下:满意率=(非常满意×100%+满意×90%+基本满意×70%+不满意×50%)÷得票总数×100%

    有网友算出了这个公式暗藏的玄机:如100名群众给受评的部门、企业单位投票时,如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都是0票,不满意得票100票,那按公式计算群众满意率仍为50%

    去年年终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最近的一次用户调查结果显示,78.5%的网民对政府网站“很不满意”。对于这样的调查结果,有关专家表示在预料之中,而公众同样也不会甚为吃惊。

    以上案例固然有些特殊,但许多政府网站质量不高,内容不实用,却是不争的事实。据报道,互联网信息中心组织的此次调查的对象包括73个部委网站,32个省级政府网站,332个市级政府网站以及448个区县政府网站。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政府网站的主要问题为“想要的内容没有”、“网站上的内容不实用”、“网站内容与政府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但对于一些政府部门而言,它们不乐于将网络当成政府信息发布的正式平台,也不愿将网民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因此,很多政府部门虽然都开通了网站,却不注重内容建设,导致网民不能及时得到所需的信息。一些网民在网站上的留言,要么石沉大海,要么得到驴唇不对马嘴的答复,甚至是出言不逊的指责。

    政府网站的发展现状不免让人惋惜。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开通了网站,呈现出电子政务建设的新气象,一度让人寄予厚望。遗憾的是,久而久之人们却发现,许多政府部门无非是“新瓶装旧酒”,仅仅满足于开通网站,却不注重内容的建设,以致于许多网站成了摆设。这样一来,缺少“干货”的政府网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网络和行政资源,也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面对不少网民对政府网站的诟病,政府部门理应深思。为此,政府部门应主动摒弃对网络和网民的怠慢态度。通过网络,政府部门应及时、准确和翔实地发布各类信息。这样一来,既能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培养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此外,建议有关部门将对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的结果纳入到政绩考核中去。多项措施并举,政府网站才能展现新面貌,重新赢得网民的信任。

 

    文章出处:于《 光明日报 》 2011 年01 月06 14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