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论:中国宪法教材编著体例缺陷评价与“新”体例设想
韩秀义�~
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体例模式与宪法主题的展开,既标志着中国宪法理论与制度研究的整体水平与深入程度,也直接影响着中国宪法教材的受众(包括大学课堂的法科学生与其他相关群体)对中国宪法问题的认知、意识以及对相关宪法问题的判断走向。由是观之,中国宪法教材编著体例的筹划与设计就具有了媒介性意义。然而,检视各种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①]可以发现中国宪法教材编著体例所存在的致命缺陷,即中国宪法教材的编写是在“无理论”的情形下进行的。由于“无理论”这一根本缺陷的存在,最终使得中国宪法教材的内容沦落为较为简单与“纯粹”的中国宪法典诠释。为了更为具体地说明中国宪法教材编著体例所存在的“无理论”缺陷,笔者拟以胡锦光与韩大
一、中国宪法教材编著体例的法典化
所谓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体例,其基本内容是指依据一定的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对宪法主题做出的逻辑性安排与阐释,如果按照理论体系之有无与宪法主题之类型,可将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体例归纳为四种类型:
| 宪法主题
理论体系
|
显性宪法主题
|
隐性宪法主题
|
|
中国宪法理论体系
|
中国宪法理论体系下的显性宪法主题安排与展开体例
|
中国宪法理论体系下的隐性宪法主题安排与展开体例
|
|
无理论体系
|
无理论体系下的显性宪法主题安排与展开体例
|
无理论体系下的隐性宪法主题安排与展开体例
|
一般而言,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并非不可以按照中国宪法典的内容与逻辑架构展开,但是,如果缺少关于中国宪法的理论体系或分析阐释框架,则极有可能使得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成为中国宪法典另一种意义的复写,这样体现在中国宪法典之中的宪法显性主题就会机械式地反映到中国宪法教材之中。对这种判断的证明完全可以通过就这两部教材目录的简要罗列而获得。
胡锦光、韩大
导言(包括宪法学的基本特征、宪法学的历史变迁、宪法学的分类、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的体系、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基本功能七项内容)
上篇 宪法总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叙述近代以来中国宪法的历史)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宪法的变迁
第五章 违宪审查
中篇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第八章 平等权
第九章 政治权利
第十章 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
第十二章 社会经济权利
第十三章 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四章 监督权与请求权
第十五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第十六章 公民基本义务
下篇 国家机构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概述
第十八章 选举制度
第十九章 中央国家机关
第二十章 地方国家机关
第二十一章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绪论(包括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宪法学的社会功能)
第一章 宪法原理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其中,介绍了西方近代以来的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历史)
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六章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七章 国家基本文化制度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国家机构
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一章 国家标志
从这两本教材的基本纲目来看,除了导言与绪论、宪法总论的部分内容与宪法原理外,其他的内容都是对中国宪法典内容的文本解释与些微的扩展性阐释,所以,如此编著的中国宪法教材与其说是通常意义的中国宪法学,不如说是中国宪法典的文本解释。本来在对“宪法原理”或“宪法总论”相关内容的阐述过程中,有机会结合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构建一个契合中国宪法运行实际的“描述――解释性”宪法理论,但是由于编著者要么因为奉行“以我国现行的宪法规范和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依据”[③]的编写宗旨,而使得与建立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机会擦肩而过;要么因为采取对宪法原理叙述的常规方法,而使得关于中国宪法理论问题的解释依然流于相对简单地对宪法典“序言”与“总纲”的解读与问题的机械式排列之状态中。[④]这样,这两本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体例就只能是“无理论体系下的显性宪法主题安排与展开体例”。
中国宪法教材的这种编著体例,不仅会导致教材的法典化诠释之后果,而且还会由于中国宪法典自身的特点进而使得教材编著者将某些重大宪法制度做出“强行”安排或对制度准确定性的人为回避。就教材编著者将某些重大宪法制度做出“强行”安排或对制度准确定性的人为回避问题说明与讨论,笔者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为例加以说明[⑤]。
在刘氏版教材中,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说明是在第三章“国家性质”中展开的,并在该章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中严格定义了狭义的政治协商制度,描述了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人民政协的组成、组织系统与性质,其中,将人民政协的性质概括为:人民政协是我国特有的政治组织,是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既不是政权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⑥]从中国宪法典的内容安排形式来看,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宪法序言,而对国体或国家性质的规定集中在宪法总纲,如果严格按照宪法典来组织中国宪法教材的内容,那么就应该在“中国宪法原理”的相关内容中就政治协商制度做出解释,而对照“宪法原理”中的内容安排,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阐释似乎应在该章第二节关于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精神”这两个问题中展开,因为这两部分的内容是对中国宪法序言相关内容的解释,但
在胡韩版教材中,对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政协的集中说明是在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人民主权原则”中展开的。虽然这种处理“方向正确”,但问题在于,中国人民主权语境下的人民存在两种代表机制,即执政党的使命型代表与人大的选举型代表,那么,与人民主权相关联的政治协商与人民政协的代表是何种类型的代表呢?两位教授对此又没有进一步地讨论,这实际上也是由于理论体系与分析框架的欠缺所导致的人为回避。
在这两个版本教材中所存在的“宪法主题的机械式排列与教材编著体例的法典化”问题,直接源于编著者并没有进行中国宪法理论体例或分析框架建构的尝试与努力。而无理论体系依托的中国宪法教材的法典化编著体例,不仅会导致宪法典既有内容或主题的错位性安排,还会由于缺少对中国宪法性质的理论化或者立体化的认识而导致中国宪法性质假定的偏颇,甚至还会导致中国重大宪法问题的遗漏。
二、中国宪法性质定位的偏颇
无理论体系依托的中国宪法教材存在着视角单一化的倾向与问题。由于以一种单向而非复合方式描述与分析中国宪法,就必然会导致对中国宪法性质的片面假定,而宪法性质的单一化假定又会忽视甚至遗漏中国宪法的重大问题。
对中国宪法性质的假定与定位,胡韩版教材是这样论述的: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内容、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因此,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在分析宪法特性时,我们需要确立“宪法是法”的基本观念,首先从法的角度分析宪法存在的形式与功能,善于在法的世界中发现宪法的价值,分析各种宪法现象。刘氏版教材一方面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的一种,是国内法,另一方面也看到了宪法的政治法属性,但可惜的是,刘氏版教材的其他论述并没有将宪法性质的复合性(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认知贯彻到底。虽然将宪法假定为法律或在论证过程中坚持“宪法是法律”的做法有助于宪法问题的认识与分析,有助于法律解释等纯正法学方法的采用,但是编著者并没有给出如此假定与如此操作的充足理由,所以关于中国宪法的假定与中国宪法问题的论证方式显然是武断的。对中国宪法性质做出准确定位是中国宪法教材内容展开的基石与逻辑起点,因此通过恰当的方法展开对中国宪法基本性质的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曾从宪法的政治与法律的二元理解逻辑、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宪法文本的结构以及中国宪法运行实际这样五个层面展开对中国宪法性质的分析与定位,基本结论是中国宪法是政治法、社会规则和法律,并且这三种性质定性是按照政治法→社会规则→法律递进展开的复合体,进而提出对于中国宪法的解释和研究“需要就中国宪法做出多元假定而反对任何单一化甚至理想化的假定”的观点。
事实上,我们所评价的两种中国宪法教材都存在着假定单一与理想化以及论证逻辑简单的弊病。由于忽略或者回避了中国宪法政治法属性,就令我们不能清晰地理解中国宪法教材某些内容安排的确切理由和目的,比如关于宪法发展史内容的安排。在胡韩版教材中,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宪法发展历史的介绍,但是著者并没有具体说明对中国宪法历史发展的描述要达到怎样的解释或研究目的,而在笔者看来,通过对近代以来中国宪法历史发展的梳理与描述,是要获得关于中国宪法的规律性认识。简单说来,这些规律性认识可能包括:其一,中国宪法的政治法品格,这种认识可以从中国宪法的频繁更迭的事实获得确证;其二,中国宪法的工具化品格,这可以从中国宪法产生的缘起与为政治合法性的权宜证明方面获得确证;其三,中国宪法的成文化形式品格,这一事实说明了近代以来的中国国家与宪法建设都具有浓重的人为理性色彩。如果就中国宪法发展历史所隐含的规律性认识具有合理性的话,那么胡韩版教材一方面坚持“宪法是法律”的理想化与单一化假定,另一方又叙述了内含“中国宪法首先是政治法”之规律的宪法发展历史,这种关于中国宪法教材内容的选择与安排就让人不可思议,也会使得教材内容本身矛盾重重。更令人不解的是,刘氏版教材在介绍中国宪法历史发展之前,还介绍了西方近代宪法的发展历史,那么,这种安排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著者对此也没有任何说明与交代。如果我们以作者的论证逻辑来加以揣摩,著者莫非是要说明中西宪法都分享着“宪法是法律”这一共性特征?若这种猜测是真实的,著者恰恰忽略了“西方宪法首先是政治法,也经历了一个由政治法向法律法演进与发展”的基本历史事实。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都存在着关于中国宪法性质定位的偏颇。立足于单一化甚至片面化的宪法假定,就会形成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片面化认识,也因此只能顾及到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中国宪法问题,而忽视甚至遗漏内含于中国宪法文本、中国宪法运行实际以及中国整体历史发展进程的重大宪法问题,而这些隐含而非彰显的宪法问题既决定着中国宪法的性质,也影响着中国宪法典中所规定的中国宪法主题的认识,而单一化与片面化的中国宪法性质假定也必然导致中国宪法显性与隐性主题的遗漏。
三、中国宪法重大问题的遗漏
对于中国宪法教材所遗漏的重大宪法问题,我们在仔细阅读胡韩版教材与刘氏版教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宪法性质的复合性特征、中国宪法文本、中国宪法运行实际以及中国这一政治统一体的使命,以列举的方式来加以说明与讨论。
第一,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虽然都涉及了中国宪法典序言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解读,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关于中国宪法性质的准确定位以及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深入地归纳与提炼。
第二,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在对宪法进行分类时,忽视甚至遗漏了意识形态对宪法分类的意义,以及意识形态对不同类型的宪法定位与宪法实践方式的重大影响。刘氏版教材在对宪法分类时尽管涉及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宪法的分类,但由于其关注点在于比较两种类型宪法宏观上的差别,所以就不可能就两种类型的宪法定位以及具体微观问题展开细腻的辨析。笔者认为,从宪法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审视中国宪法,对中国宪法的定性与中国宪法特有的实施方式这类重大宪法问题的认识与廓清会有所贡献。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可以将中国宪法视为以民族生存、国家富强为核心思想的宪法,在此意识形态指导之下,中国宪法的首要指向或许不是以个人权利为根基或本源的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与实现,而是以民族与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整体意义的国族权利的政治保障与政治实现,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很容易认清中国宪法的政治法性质。这种宪法性质也必然影响甚至决定着中国宪法特有的运行方式。结合中国政治与宪法运行实际,笔者将中国宪法实施的方式概括为“以国家利益为根基与本源、以执政党对国家整体情况的判断为引擎、以党政决策系统为制度通道”的宪法实施方式,这样的宪法实施方式固然不同于以人民主权、权利保障与权力分立为意识形态的政治自由主义宪法的实施方式(笔者将政治自由主义宪法的实施方式概括为“以个人权利为根基与本源、以个人的权利主张为引擎、以独立的宪法保障机构为制度通道”的宪法实施方式),但导致这种差别的首要原因或许不是宪法规范方面的差异,而是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的分别。如此认识中国宪法的定位与实施方式,我们就不会以
第三,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在对中国宪法渊源进行列举性说明时,遗漏了中国宪法渊源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即中国宪法的政治性渊源。胡韩版教材将中国宪法渊源归纳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与国际条约,刘氏版教材将中国宪法渊源归纳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这种归纳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不足与缺漏也是极为明显的,因为其无法回答我们提出的如下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所确立的政治纲领是否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与宪法生活中发挥作用?中国共产党历次全会的重大决议是否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与宪法生活中发挥作用?中国共产党的相关职能机构与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发文”是否在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中国共产党关于诸如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决定是否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与宪法生活中发挥作用?中国人民政协的各种规章制度在性质上是怎样的规范?等等。对于上述列举的问题,是否需要在中国宪法教材以及相关的中国宪法研究中做出回答?如果坚持“中国宪法是法律”的单一与片面假定,对这些问题当然可以不予理会,可问题是,即或基于某种考虑不加理睬,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重大决定与决策以及其他规范在中国政治生活与宪法生活中所具有的地位与所发挥的作用仍然不可否认,因此,回避或拒绝回答这些问题至少不是一种科学客观的学术态度,回避与拒绝回答这些问题的中国宪法教材实际上也没有将中国宪法生活的实然状态与中国宪法常识传递给那些希望了解中国宪法问题的受众尤其是中国大学课堂上的法科学生,其结果可能就会培养出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一批批“愤青”。事实上,不仅某些法科学生是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愤青”,而且某些讲授中国宪法的教师也是“愤青”,而后者就是前者的哺育者!由于宪法渊源结构直接影响着宪法实施的样态,所以中国宪法教材就必须将中国宪法渊源做出全面性的归纳;鉴于中国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复合特点,在归纳与提炼中国宪法渊源这个重大宪法问题时,既要描述中国宪法的法律性渊源,也要关注中国宪法的政治性渊源,并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结构性关联,否则,只考虑中国宪法的法律性渊源之做法就是一种重大的遗漏。这种遗漏不仅体现在我们评价的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中,其他的中国宪法教材也依然如此。
第四,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尽管都在一般性层面就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做出了描述与分析,但并没有就中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特点与现实的实现方式做出了深入解析,从而导致了在中国宪法教材中论证西方性质的公民基本权利特点的错位。胡韩版教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做出了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基本权利效力的可诉性四个方面的概括;刘氏版教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做出了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法定性五个方面的概括。如果仅从理论分析与文本规定的角度来阅读两个版本教材对公民基本权利特点的归纳,恐怕会使人异常兴奋,但是,如果对照中国宪法运行现实,也许又会令人失望,这样
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对中国宪法重大问题的遗漏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四个方面,我们事实上可以继续罗列相关问题,如中国违宪审查制度问题,由于我们评论的目的并非要详尽罗列相关内容,而是要指出基于中国宪法性质的单一化与理想化假定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以个案式列举似乎能够达到我们的评论目的,但显然易见的是,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极为根本且具典型性。
如果对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所存在问题的提炼与评价能够经得起推敲与著者的质疑,那么一个必要的工作就是探讨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弥补缺陷与解决问题,虽说这一工作极为繁难,但笔者还是想结合平素的学术努力而提出也许颇为简单、粗陋的设想。
四、“无理论”缺陷的弥补与新教材体例的简略展开
基于对两个版本中国宪法教材的解读,我们认为其根本缺陷是一个无理论依托的宪法典诠释型编著体例,其症结在于对中国宪法的单一化与理想化假定。针对中国宪法教材的缺陷以及症结,我们将以中国宪法的多元假定为根基,依据中国宪法文本与中国宪法运行实际,建构一个关于中国(而不是有关中国)的宪法问题的理论体系来加以解决,并给出我们关于编著中国宪法教材的基本设计思路。
关于中国宪法性质的多元假定以及相关的研究策略,笔者认为中国宪法是政治法、社会规则与法律三种品质的复合体,对中国宪法性质尤其是中国宪法实施的研究,也要相应地从政治共识、社会公识与法律通识三个维度展开。在宪法多元假定至少是二元假定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宪法文本与中国政治、宪法的实际运行状况,笔者构建了“一体二元”的中国宪法理论体系,其基本框架与构造,可以首先从我们所绘制的图式中直观感受到。
这里,只能相对简单地对“一体二元”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特点与核心内容做出解释。
首先,这一理论体系是一种立足于中国政治实际与宪法实际的描述――解释型理论,其本身的理论目标在于理解与描述,而不是基于某种西方价值观念的理论移植,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该理论体系是“新”的。
其次,这一理论体系建构的入口是主权概念的两分,即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法律主权),这种学术努力已有先例。比如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认为,洛克在描述英国政府与政治结构时认为,就最低限度而言,在一系列主权者中,国王是形式上的或法律上(原译文涂黑――引者注)的主权者,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就是最高的。排在第二位的是立法机关,是政府权力中的主权者,并且在其权力范围内是不受限制的,或者我们可以说,是政府(原译文涂黑――引者注)主权者。不过,立法机关不过是被赋予了特定权力的“信托”(fiduciary)组织,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从属性的。在立法机关后面是另外一个组织,最终它才是真正的主权者。这就是建立立法机关的市民社会或者政治社会,或者可以被称为政治上的主权者。
再者,“一体二元”的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展开依托于三个核心概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有机体(简称“一体”)、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简称“二元”)。“一体”是指以中国人民为核心的包括人口、地域等传统主权因素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在逻辑上包括台湾,同时,基于政治主权者的使命,政治有机体具有不可分裂的核心特征。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是政治有机体在制度逻辑意义上的展开。政治主权系统由执政党、人民政协、界别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执政党在政治主权系统中居于核心与领导地位,人民政协是联系执政党与各个界别的重要机制,界别包括中国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阶层,界别发挥作用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团体或阶层;治理主权系统由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一府两院系统,支持治理主权系统的最为微观的单位是公民。同时,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两个主权系统之间的关系并非平行并列,而是政治主权优于或统摄治理主权。在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之间,具有一个连接点,在制度层面就是政治主权的代表者与治理主权的代表者应集于一身,即执政党的总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这种情形已成为地方政治格局的常态。
最后,依据“一体二元”的中国宪法理论体系,就可以二元式地描述与解释为宪法典所规定的宪法主题以及隐含在宪法典中的重大宪法问题。比如关于人民政协的定位与改革问题。依照“一体二元”的中国宪法理论体系,就可以相对清晰地定位人民政协之归属,即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主权系统中重要构成因素,由此人民政协的改革方向则应是在政治主权架构中,如何使人民政协与执政党、各个界别之间的关系制度化。这种定位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已有学术观点的混乱。
依据“一体二元”中国宪法理论体系,我们就中国宪法教材的新体例做出了纲要性的构想:
绪论 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体例类型回顾与新体例的基本设想
导论编
第一章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政治与法律的二元划分:提炼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依托
第二节 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列举与分析
第二章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指向
第一节 中国宪法典: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文本指向
第二节 中国政治与宪法运作实际: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现实指向
中国宪法学基本理论编
第三章 中国宪法的概念分析
第一节 绝对意义的宪法:中国宪法的政治性
第二节 相对意义的宪法:中国宪法的法律性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联
第四章 中国宪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中国宪法的政治性原则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法律性原则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政治性原则与法律性原则之间的关联
第五章 中国宪法渊源体系
第一节 中国宪法的政治渊源及其适用领域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领域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政治渊源与法律渊源之间的关联
第六章 中国国家机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协:中国宪法的政治性机构
第二节 人大与“一府两院”:中国宪法的法律性机构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政治性机构与法律性机构之间的关联
第七章 中国国家结构
第一节 政治主权领域下的单一制
第二节 法律主权领域下的多元制
第三节 单一制与多元制之间的关联
第八章 中国五大政治制度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位与分析
第二节 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定位与分析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与分析
第四节 “一国两制”制度的定位与分析
第五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定位与分析
第九章 中国宪法权力
第一节 中国宪法的政治性权力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法律性权力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政治性权力与法律性权力之间的关联
第十章 中国宪法权利
第一节 中国公民权利的政治性
第二节 中国公民权利的法律性
第三节 中国公民权利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联
中国宪法运行编
第十一章 中国宪法解释机制
第一节 混合模式:中国宪法解释机制的特质
第二节 政治主权领域的宪法解释机制
第三节 法律主权领域的宪法解释机制
第四节 政治主权领域与法律主权领域的宪法解释机制的关联与运作流程描述
第十二章 中国宪法实施机制
第一节 政治主权架构与法律主权架构下的二元宪法实施模式:中国宪法实施机制的特质
第二节 政治主权架构下的宪法实施模式及其遵循原则
第三节 法律主权架构下的宪法实施模式及其遵循原则
第四节 政治主权架构与法律主权架构下宪法实施机制的关联与运作流程描述
尽管我们所设想的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体例与内容还很粗糙与简单,但是,这种编著体例的设想与宪法主题的安排或许具有真正的中国宪法意味,也和我们所评价的两个版本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体例与宪法主题的安排极为不同:其一,我们所设想的新体例具有理论依托,尽管可以对“一体二元”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恰当与否进行评价,但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没有关于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提炼,任何中国宪法教材都可能徒有虚名;其二,我们所设想的新体例不仅要阐明中国宪法典明确规定的宪法主题,而且还要依据宪法文本与中国政治、宪法的运行实际,力图揭示隐含的中国宪法重大问题,而这些隐含的宪法问题恰恰是认识与理解中国宪法整体的关键因素;其三,我们所设想的新体例不仅要向相关受众解释中国宪法典中的文本性知识,还要向受众传递关于中国宪法实际展开过程中的行动性知识,而完整的宪法知识才可能成为客观认识中国宪法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可靠基础。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这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具有启示性意义与借鉴价值,但由于“无理论”是这两部中国宪法教材的共同特点与缺陷,因此,其给我们的启发只能是个别的、局部性质的。
五、“无理论”评价的衍生性意义
“无理论”这一判断虽然是针对于两个版本的中国宪法教材而提出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既有的中国宪法教材编著体例与宪法主题的安排是衡量中国宪法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如果以此进一步推论,那么似乎可以认为30年以来的中国宪法研究也是在“无理论”背景下展开的。
若要证明这一推论性判断是否恰当,回顾30年以来的中国宪法研究指向与未来的学术展望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过去三十年(1978―2008)的中国宪法研究中,学者关注的方向大致包括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权利体系中国化、宪法学方法论、宪法学的实践功能、宪法教育与宪法观念的培育、中国宪法学发展与域外宪法资源的借鉴等问题,而对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也锚定在诸如现代宪法学基本理念的树立、宪法学专业化与规范化的发展、综合性宪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建构、宪法学独立学术品格的形成、本土化与实践化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如果这种回顾性描述是客观的,那么似乎可以归纳出中国宪法研究的两个基本事实:其一,过去三十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呈现的是一种发散的、碎片化的状态,即只有具体问题的研究而没有理论体系的构造尝试;其二,尽管关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提炼、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构造等学术努力具有理论建构的色彩,但在根本上还匮乏构造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取向。这种研究现状固然可以支持我们所做出的判断,但还较为宏观,如果能选择具体的研究个案来加以论证,就会丰富我们所提出的判断内涵。但由于文章的主题与篇幅的限制,这里不宜展开详尽的个案讨论。
缺乏构造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的情形似乎在2008年下半年出现了令人可喜的逆转,标志性的研究成果或许就是
由是观之,30年以来的中国宪法研究还处于一种低水平的状态,其标志就是没有一种以中国宪法问题为导向的独立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对于此类问题,
中国宪法研究的整体状况也直接影响到了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水平,或者说,中国宪法研究成果并没有为中国宪法教材的撰写提供基本的分析框架或理论体系,因此,弥补中国宪法教材所存在的缺陷,当务之急是在中国宪法研究中,提炼符合中国宪法实际的独立的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以之去解释与分析中国宪法问题。在探求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进程中,需要一种多元与开放的学术眼光与心胸,需要众多学科学者的加盟与努力,因为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构造绝不仅是中国宪法研究的任务或仅凭中国宪法学者之力就能完成的。
本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辑物》2010年春季卷。
[①] 迄今为止,中国宪法教材可谓版本众多,这里仅以冠以“中国宪法”之名为标准,择其要而列举之:胡锦光 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董和平 常安编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②] 之所以选择这两本中国宪法教材为评论范本,原因是:对于胡锦光、韩大元两位教授所著教材来说,一是因为该本教材的等级较高,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材封面”语),二是该教材的著者相信“它更能够适应本科生宪法学教学的需要和学生们学习宪法知识的需要”(“第二版说明”语),同时也期待新添加的宪法适用案例和事例能“促使宪法学者在更高的层次上思考我国宪法的实施问题,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编写说明”语);对于刘茂林教授所著的教材来说,一是作者本人认为该教材“在内容、体例等方面做了全新的尝试”(“教材封面”语),二是相关学者对该教材颇多溢美之辞,如王书成博士认为刘茂林教授所著的《中国宪法导论》,以现实为根基,注重基础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开放性,广泛吸收国内外研究的最新成果,同时以时代为契机,结合本土宪法状况,在内容、体例安排等方面均有创新,更加符合教学和研究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王书成:《宪法学教材之层次刍议――刘茂林教授著〈中国宪法导论〉读后》,载于《公法研究》2008年卷,第371页。)
[③] 胡锦光 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编写说明”。
[④] 对此判断的更详尽“证据”,可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2页、第28―41页。
[⑤] 之所以选择政治协商或人民政协制度作为评论与分析的个案,是因为在关于政治协商制度或人民政协的研究中呈现出这样奇怪的现象:中国宪法学者绝少或根本不将“人民政协”作为研究对象,尽管中国宪法文本对人民政协做出了规定,人民政协也在国家的宪法生活中发挥着相应作用;而政治学者在研究“人民政协”时,则几乎不考虑宪法文本的规定。造成这种情形的一个原因是政治学研究与宪法学研究存在深深的隔阂,另一个原因则是缺乏一种涵括政治现实与宪法文本的理论体系。
[⑥] 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⑦] 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7页。
[⑧] 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⑨]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⑩] 没有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分析框架或理论体系,对人民政协进行准确定位的学术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笔者曾尝试以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的二分对人民政协进行了基本定位,核心观点是: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主权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位上要低于执政党组织,但要高于或优于人民代表大会。详尽内容可参见韩秀义:《文本·结构·职能:人民政协之特性剖析》,载于《理论研究》(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9年第2期。
关于选举式代表与规律――使命式代表的对照与分别,景跃进教授进行了12个方面的列举,如理论前提(两者都坚持人民主权)、理论基础(选举式代表坚持代议制理论,规律――使命式代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对民主的看法(选举式代表强调无差别的公民权利,规律――使命式代表强调民主的阶级性)、代表的依据(选举式代表的依据为自下而上的定期选举,选举被视为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实现方式和过程;规律――使命式代表的依据是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掌握、对民众根本利益的洞察以及党的先锋队角色)、对民众利益的看法(选举式代表强调多元分散性,规律――使命式代表强调整体性与根本一致性)、政党的性质(选举式代表强调政党的选举工具性质,根据选举结果判定是否执政;规律――使命式代表强调政党为实施政治领导的先锋队组织)。更为详尽的对照与分析,可参见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一个比较视野下的考察》,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2007年第8期。
比如,美国宪法就经历了从政治法到法律法演进的过程,而且某些学者还致力于从已经普通法化了宪法中发现根本法的学术尝试,更为详尽的描述与分析,可参见[美]西尔维亚·斯诺维斯:《司法审查与宪法》,谌洪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林来梵教授认为,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重要,也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不重要。这两个吊诡的命题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前者揭示了一个应然的规范要求,而后者则道破了一个实然的客观事实。两者之间的相互倚立与背离,构成了我们的宪法规范所陷入的一个重要悖论。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显然,林来梵教授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认识与评价中国宪法的,但事实证明,这样的认识是极为片面的,同时也不符合中国宪法实施的实际。就林来梵教授这一断语的较为详尽的评论,可参见韩秀义:《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以研究假定、论证(逻辑)、论题指向与论证策略为核心》,载于《东吴法学》2009年春季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106页。
在这个方面,笔者认为某些政治学者对中国政治运行方式(中国政治运行的实际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中国宪法运行的实际)的看法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比如王绍光教授的相关看法(可参见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客观与务实地认识与看待中国宪法的性质与运行方式,并不意味着笔者视这种性质与运行方式就是完美的,不需要做出相应的制度变革,但是有关中国宪法制度的改革应该在“既有”中设想,也就是我们应该在既有中寻求制度变革的希望与可能,而不应该在希望中祈求希望与可能。
[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0页。同时需要解释的是,由于本文只是相对简单地说明笔者所构建的“一体二元”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内涵以及对于编著中国宪法教材的重要作用,所以,并没有详尽涉及支持或“反对”该种理论构建的理论与相关观点。对于相关理论与学术观点的梳理与分析,笔者将在《论“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的学术资源依托》这一专文里详加讨论。
学术界对人民政协的改革设想内容各异,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议会说”,其核心主张是将人民政协提升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位置,即将人民政协“议会化”。如高放教授指出,人民政协如果一直只是作为中共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那么它的各项提案立案之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提供政府参考。政府往往以各种原因为由而并未采纳,或者采纳之后又打了很多折扣。要使政协提案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使政协会议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近几年来全国人民政协代表团频频出访,同各国议会建立了较为广泛的联系。应该把政协作为类似外国上议院或参议院那样的国家权力机关。(高放:《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心声》,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其二,“制度说”,其核心主张是将政协的各种权力制度化与法律化。如
这里所给出的中国宪法教材新的编著体例是初步性质的,同时,为了将核心内容较为清晰地展示出来,在标题确定上并没有严格采用教材的常规样式。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并不是光说不练的“假把式”,而是在为新的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进行着相关学术努力,比如笔者已经初步提出了编著中国宪法教材的理论依托即“一体二元”理论体系,并且也尝试着应用该理论分析了中国宪法的具体问题,比如对人民政协的特质分析。当然,一部新的中国宪法教材的编著不可能一挥而就,我们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新的中国宪法教材撰写完成。在这个期间,我们也期盼着其他中国宪法学者的相近尝试以及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现,以便不断丰富与校正我们的基本构想与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