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学的知识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识,任何部门法的学习都要以宪法学为背景,宪法思维是现代法律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思维。所以,宪法学在任何国家的法律教育中都是最基本的必修课程,而在任何的部门法课堂上,上升到宪法高度的讨论都是基本的教学内容。
二
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首先在于它规定着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一个国家的存在,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国家与人民的关系问题,构成了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如何规定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以及这些规定的实现情况如何,决定着这个国家是民主的还是极权的国家。
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人民之福祉。所以,宪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内容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存权,等等。这些规定确定了国家对于公民的哪些行为要予以尊重,不得介入和干预,同时又确定了国家必须为人民利益的实现做些什么,规定国家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而应当尽到的职责。宪法学的学习首先是要懂得人民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第二个基本方面就是国家机构是怎样从人民产生,如何对人民负责。人民是主权者,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这一部分涉及到公民的选举权、国家选举制度、公民对国家的监督制度等等。更为根本的是,人民制定宪法,国家权力和国家机构依据宪法产生。这涉及到人民的制宪权问题,以及国家权力与人民主权的关系问题。学习宪法也必须了解国家权力的来源与目的问题。
宪法首先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法,宪法的主要功能也在于调整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最终目标。由于宪法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法,所以宪法学的知识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识,甚至必然是公民的基本常识,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
三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第二个方面在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相互关系。为了人的权益的保障,有组织国家的必要。从而,宪法在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之外,还要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国家机构的设置等问题做出规定。就我国宪法而言,这一部分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此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等。
“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是宪法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宪法学的学习也主要是围绕这两个方面。
除了这两个基本内容以外,宪法学还有其他一些内容,包括: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宪法历史、宪法规范、宪法结构、宪法渊源、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等。这些内容或者是理解“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两部分的理论基础,或者是这两部分之外宪法其他的基本内容。
四
学习宪法学,首先要把它当作法学去学。这一点似乎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宪法天然地是个“政治法”,所以对宪法的研究和学习容易脱离法学的体系,而进入到政治学的逻辑中去。
把宪法学当作法学去学,就是要明白宪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基本目标是一样的,都是解释法律条款的内涵,形成可以据以解决具体问题(特别是案件裁判)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用简单的话说,就是解释法律条款,分析案件事实,最终做出案件裁判。法学从其根本上讲,就是为法律文本的解释和具体案件的裁判服务的。
这一点在其他部门法学科可能不必强调,但在宪法学中却有强调的必要。这一方面是因为前面所说的宪法学的“政治法”特点,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违宪审查的制度,实践上没有裁判宪法案件的直接需求。这使得宪法学的法学色彩和法学功能显得比较弱化。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各个部门法实践的展开,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向宪法学提出了很多实践性的要求。这一方面将推动宪法司法适用的展开,另一方面也要求宪法学要更针对现实,能够通过解释宪法文本中的宪法条款去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把宪法学当作法学去学,意味着我们要培养阐释宪法文本的能力,要培养把握宪法案件事实的能力,要具备从宪法条文解释出发去解决具体案件争议的能力。宪法条文较之其他法律条文具有更大的不完整性和不确定性,但从中建构出宪法规范的内涵依然是宪法学的基本任务。在法学本科的学习阶段,好高骛远地奢谈理论,作过多花样翻新的交叉学科研究是缺乏根基的。在本科阶段首先要完成的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素质培养。
五
但同时又要注意到,宪法学可能是各个部门法学中最具超越性和开放性的学科,它不像民法学、刑法学那样有很强的学科自足性和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决定了对它的研究必须更多关注它所处的历史、文化、政治、社会、经济的脉络。宪法学可能是最具国家关联性的学科,这要求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必须也就是对一个国家所处的背景有深刻的了解。这就要求宪法学习与研究的广博而深厚的知识背景。
所以,一方面要强调把宪法学当作法学去学,另一方面又要强调不能把视野限定在法学的范围之内。而是要广泛地涉猎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为“解释和适用宪法”这一宪法学的基本任务提供深厚的背景支持。
宪法学是大学一年级的课程,是早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课程的法学院学生接触的最早的法律课程。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们就应该已经迈入了法学的大门。同时,大学教育又不仅仅是为了培养某个领域的技术专才,而是要培养具有通识的社会栋梁。所以,在宪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之后,我们要懂得扩展自己的视野,保持开放的心灵,在整个人类文明的意义脉络中理解我们的法学专业。
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做一个博雅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