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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法制不健全”的驱魅与求解

法制的健全,主要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法官的权威和公平。法官不是纯粹的个人,而是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功能不仅仅是断案,而且还是释法。立法只是由天而降的一场雨,释法却是刀剑砍不断的河。

叶必丰

  学法而怕谈法。因为谈法的生人或熟人,往往不觉得它是一门学问,而是谁都熟悉的生活。但又不能不谈。这不是怕辱没自己27年所学,而是怕法仅仅被当作一种茶余饭后的谈资,怕自己掉进权大还是法大的陷阱。当然,之所以谈法盛行,也是因为有众多的人对法抱有期待。
  一次,与身为人大代表的友人同行。她当然知道我是个学法的人,于是又拿某事议论,然后对我感慨道:这就是我国的法制不健全。
  法制不健全,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坊间议论,经常看到的媒体语言。每当发生有争议的事,比如许霆案助人为乐案、腐败案等,最后往往是怪罪我们的法制不健全。人大代表提议案,也往往就是要立法,以健全法制。甚至连不少以研究法律为职业的人,成天所琢磨的也是法制不健全,最后的结论或对策就是有关立法的呼吁。
  我们的法制在总体上确实还不够健全,因为健全的法制永无止境。法制总体上的不健全,自然也会体现在个案中。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个案的无解呢,个案中的争议是否就是法制不健全呢?其实,答案并非那么清晰和肯定。
  法制不健全的首要表征和所受到的攻击,是在个案中折射出来的法律条文的不具体、不明确。这是事实,因为生活是如此光怪陆离、细小琐碎和丰富多彩,而法律如果不想挂一漏万,就只能如同数学公式似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数学公式的演绎,取决于演算者。抽象的法律条文还原为具体的生活,则需要法官的解释。
  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中,所涉及的接受药品公司的捐赠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所禁止的暗中收受回扣问题,法官就是通过对回扣折扣的解释来加以明确,从而认定没有纳入按财会制度设立账目的捐赠属于暗中收受回扣
  法官对每个案件的裁判,几乎都伴随着这样的解释。法律经由法官解释得以具体和明确,形成所谓法官法,并非法制不健全的表现。相反,它应验了法官的判决就是法国际惯例。它的优势,除了可以适应多变又多彩的社会生活外,还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
  诚然,我们的法律是由人大代表表决通过的。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现今的人大代表在某种程度上仍具有浓重的上级安排的色彩。支配代表表决的是自己的判断,或者以自己的判断代替了选民的判断。是的,我们的立法有征求意见,甚至听证程序。可是,如果人大代表都漫不经心,那么还指望什么呢?何况,我们的立法听证,也并非给立法者或人大代表的证明,而是给某个主管部门的证明。
  法官法并非法官个人对法律条文的看法,而是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参与下形成的对法律条文的释明。原被告与案件的胜败攸关,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具有原发性动力。他们之间的辩论,又往往有职业律师的帮助。法官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其实就是对原被告中合理见解的采纳和支持。这种阐释,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见解,甚至也体现了败诉一方的见解。
  并且,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服法官的阐释,还可以上诉。因此,让法官来解释抽象的法律条文,不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是一种明智的设计,法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条文而且还是一种法律机制。
  有法官,法制就健全了吗?如同我们对待上帝的态度一样,信与不信之间只是薄纸之隔,结果却迥然有别。如果有权的无权的都相信和尊重法官,那么总统当选与否的纠纷也只能由法官说了算。如果上下都怀疑甚至不信,那么法院签发拆迁令后仍得由政府出面来协调。
  同样,法官自己也要姓法姓钱,信法而不信权。王海打假之初,纷纷被法官们认定为消费者。可到后来,法官们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说,王海不属于真正的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受法律保护。本来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法,司法的天平却倒在了生产经营者的怀里。为法不尊,天平倾斜,是对法制的极大伤害。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制的健全,主要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法官的权威和公平。法官不是纯粹的个人,而是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功能不仅仅是断案,而且还是释法。立法只是由天而降的一场雨,释法却是刀剑砍不断的河。在法官的权威和公正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只要有宪法的存在,即使没有完美完备的法律,也能满足我们解决纠纷和争议所需要的供给。同时,法律本身不仅仅要按照生活的经验来写,而且还要对法官的经验进行总结。
  当然,法官也有跨不过的坎儿。探寻立法本意的解释权在立法者,但立法者尤其是人大总是把立法权当作正宫而把解释权当作偏房。即使有必要解释,也总是以立法来代替解释,而立法总是需要漫长的过程。迄今为止,除了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外,几乎还没有运用过这一权力。上天常年不下雨,河流也就会断流和枯竭。如此,也只能开采地下水了。
  对人大代表友人的感慨,我问:你学过法律吗?友人答:没有,但国外的议员也并非都是学法律的。我说,是的,但他们都有法律助理。友人委屈地说,我们本身都是兼职的。我说,国外的议员也是兼职的,但却会自掏腰包聘请法律人士作助理,为什么呢?人大代表不学法律的话,如何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呢?法制不健全,又是谁的责任呢?
  最后,必须澄清的是,这并不是在怪罪法制不健全完全是立法者的过错,更不是说应当由我的人大代表友人来承担责任。我只是想提醒,大家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归结为法制不健全,不要把法制健全等同于立法;甚而,既不能以回避自己的责任为前提来谈法制不健全,也不能以自己不懂法来责备法制不健全。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