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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行政强制法:民主科学高效一个都不能少

核心观点

  □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性和制裁性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主要立法目的

  □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就无法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谐发展的行政管理目标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应坚持平衡理念与兼顾原则,将行政强制行为切实纳入法治化轨道

  □行政手段的选择必须满足对行政相对人或公众损害最小的实质性约束

  □应增强公众对于行政管理过程的参与程度,实现沟通民意、官民和谐、参与行政、合作行政

  

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三审,更符合法治发展方向和客观实际要求。在公布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民众广泛参与立法进程的基础上,行政强制法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肯定会大大增强,有利于推出更具民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的行政强制法,它将在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中居于一般法的核心地位,成为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强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行政法律。

行政强制法是完整严密的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基本框架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原则,调整范围,强制方式,行政强制的设定和执行制度,行政强制程序和法律救济等等。这些都须要集思广益、全面考量且突出重点,作深入的分析研究和妥善的制度安排。鉴于行政强制权是非常重要、特别管用且伤害风险极大的国家权力,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进行充分授权并加以有效约束。故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中应坚持如下六项原则:

1.规范权力原则。行政强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对公民权益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一种比行政处罚更严厉的手段,这种损益性行政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行政强制是用国家强力来处理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情,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权利,如实施不当或出错,就会带来严重伤害。因此,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性和制裁性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具体目标有三:一是控制行政强制权的范围,防止行政权膨胀,建设有限政府;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程序,防止行政权滥用,建设法治政府;三是确立行政强制的原则,防止行政侵权,建设责任政府。而这正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行政法治发展目标。因此,我国行政强制法应从多方面来规范行政权力:一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二是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规定;三是以行政强制法肯定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四是对行政强制程序作出分类规范;五是权利救济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规范。

2.行政高效原则。行政权力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掌控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权力之一,其中的行政强制权又是富有国家强制性、控制性的国家权力之一,行政强制行为是保证行政目标得以有效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行政管理实务中,常常出现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扮演着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者角色的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以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目标。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手段作保证,那么遇到行政相对人执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出于公益考量须立即增加特定相对人的义务或限制其权利行使的情形,行政机关就无能为力了,这显然不利于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谐发展的行政管理目标。这一点,人们比较容易理解。简言之,行政机关依法掌握行政强制权并能够根据行政实务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强制行为、运用行政强制机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平衡兼顾原则。对于社会生活与行政管理来说,行政强制具有不可取代和省却的重要功用,需要通过立法将行政强制权授予行政机关;同时,行政强制行为具有极大的伤害风险性,必须预设有效机制来控制伤害风险,而行政强制法起着控制阀的作用。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现实必要性与伤害风险性的双重特性,行政强制法具有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双重功能而且特别强调控权功能,行政强制法就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法,可将其解读为行政强制行为约束法或控制行政强制法。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应坚持平衡理念与兼顾原则,将行政强制行为切实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尊重个人自由与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与保障行政权力的辩证统一。简言之,增强行政强制法的科学性,这是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要求。

4.最小伤害原则。也称为比例原则、非强制优先原则。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手段的选择必须满足对行政相对人或公众损害最小的实质性约束。鉴于行政强制的实现往往伴随物理强制性的实力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深远的行为方式,因此,最小伤害原则对于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行使具有特殊功用。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这些规定具有重大的法治发展意义,充分体现出“坚持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穷尽非强制手段”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符合以人为本、行政民主、政民和谐的时代发展要求,可谓该法的一大亮点。草案还从行政强制的行为模式、行为类型、行为要素和行为过程等方面,通过告诫制度、和解制度、执行手段转换制度、中止执行制度等一系列辅助性的具体制度安排,来确保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法领域的恰当运用。尽可能少用、善用行政强制行为,而不是多用、滥用行政强制行为,它才更具权威性、高效性和正当性。这既是中外行政法制的实践经验,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5.民主科学原则。在行政民主化潮流的大背景下,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相对人就行政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增强民众对于行政管理过程的参与程度,实现沟通民意、官民和谐、参与行政、合作行政的一种新机制。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科学性,草案还增设了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实施后的评估程序。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按照过程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对于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进行全面的科学评估并及时加以制度调整,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行政法律制度创新要求。

6.法治渐进原则。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文本规定的公民权利非常广泛,包括六大权利群,具体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选举与被选举),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财产自由,监督求偿权利,劳动休息保障权利,受教育权,创作自由,特殊人群(妇女儿童侨民)权利,婚姻自由等一系列权利。而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调整对象范围,仅仅是调整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将其放在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经过三十年演进之后面临新的创新发展需求的大背景下,这显然已不能充分满足现实需要,略显保守了。因此笔者建议像《行政复议法》在人身权、财产权之外将受教育权利纳入保护范围的做法一样,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适当扩大一点调整范围,把调整涉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政强制行为纳入进来,这似乎更有利于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积极理性地推动我国行政法制的创新发展。

  

 作者:莫于川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兼职教授,全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主讲课程《法学前沿专题研究》、《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专题研究》、《行政法案例分析》等多门课程。

 主要科研奖:

  1. 专著《行政指导论纲》,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系国内最早的行政指导研究专著之一,2001 年获重庆市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2. 论文《论新技术革命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创新》,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 年第 4 期和《知识产权研究》1999 年第 2 期,获'99 中国青年科技论坛北京总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该论坛由团中央、全国青联、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主办并颁奖)。

  3. 论文《完善监督机制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监督行政法制论纲》,载《现代法学》1998 年增刊和《法治研究》1998 年卷,获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1997-1998 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4. 论文《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载《行政法论丛》2001 年第 4期,2003年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jdwt/2009-09/04/content_11489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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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