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泰:服务于宪法实施的宪法教育
今天是个好日子,儿童节。圣经里有句话,人若不能回转如小孩的样式,就不能进神的国,说的是不忘初心。中国宪法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校领导和学院领导在开幕式上带领我们学习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总书记讲话中有关宪法实施的内容,这是宪法教育和宪法研究的定泊之锚。宪法研究服务于宪法教育,宪法教育服务于宪法实施。有时我们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了我们为什么出发。今天,我们共聚西南大学,探讨宪法实施和宪法教育的关系,就是重温我们宪法研究和宪法教育的初心。
宪法是一种智慧,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将这种智慧教给学生?又怎样将中国宪法这种中国智慧传达给国民?我们就这个主题讨论了一系列问题,达成一系列共识。
一、教鲜活的智慧:从评注到案例
任何法律都需要评注,差别在于评注的方式,没有评注就无法适用法律,亦如机器没有说明书就无法操作。有德国式的评注,有美国式的评注,中国宪法也应该有评注。与立宪和立法只能由特定的主体参与不同,评注可以有充分的学术竞争,哪些评注最终胜出,哪些评注被断舍离,是法律适用选择优胜劣汰的结果。有的学者主张呼唤AI,呼唤小度代替评注,我们要有高度的职业自信,评注永远不可能交给机器人,需要经验、情感和价值注入的事业,机器不可能战胜人类,机器人永远无法完成法律评注的事业。数字技术可能影响我们宪法教学的方式,甚至能辅助我们宪法评注,但我们也不能迷失在数字技术的丛林,走进“差生文具多”的尴尬。
任何实践的学科都需要案例,差别在于案例的展开方式。比如检查通讯数据的合宪性问题,德国、美国和中国,有不同的展开方式。德国法律人用的是基本权利教义学,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对通信权的干预和干预的正当化论证,最终得出检查通讯数据是否侵犯公民通信权的结论。美国法律人用的是宪法第四修正案,讨论检查通讯数据是否构成搜查,传统的搜查是指超过一定物理边界的检查,电子围栏算不算边界?警察以何种理由、遵从何种程序可以跨越?多种数据捆绑在一起,怎样保证警察的检查的数据超出必要范围?最终得出警察检查通讯数据是否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国法律人用的方法是备案审查,个别地方规定警察可以检查通讯数据,与上位法是否抵触?是否违反宪法?最终得出个别地方立法是否应该撤销的结论。
我们总爱低调地说宪法事例,而不是宪法案例。宪法事例的概念很经典,扩大了宪法案例概念的包容性,但同时也褪去了宪法案例概念所具有的紧张感,我们是自己卷自己卷得太窒息了。在这个维度上,德国法的鉴定式或者权衡鉴定式案例分析值得我们借鉴。鉴定式或者权衡鉴定式就意味着有某种沙盘虚拟的意味,旨在训练学生进行科学的案例分析。在中国宪法的教学中,可资援引的宪法案例还数量有限,虚拟的沙盘推演意义重大。当下正在蓬勃开展的备案审查实践是中国宪法学教学的富矿,要倍加珍惜,要充分利用,但也不能过度开采。备案审查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法制统一,服务于法秩序的规整,与由公民宪法诉愿启动的合宪性审查不能同日而语;而且,备案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尽管也有合宪性审查,但合宪性审查肯定不占主要篇幅。这就需要我们去观察生动的中国宪法实践,引导学生开展宪法思维,甚至可以挖掘一些耳熟能详的话语背后包含的宪法共识。比如,如果将民法理解为私法,“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宣传话语包含了怎样的公法和私法理念?列宁同志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都是公法”,这句政治经典怎样正确解释?还比如,两会闭幕后,一些单位组织学习“传达两会精神”,其中蕴含了何种对人大代表和选民关系的认识?两会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传达选民的意愿给国家机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体系化的智慧: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宪法不是奇技淫巧,是体系化的生活智慧,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是政治正确,也是中国宪法学教学的立命之本。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是体系。我们教给学生的不应该是街头杂耍的一招半式,也不应该是让学生去“顿悟”的灵感,我们也没有当头棒喝的能力。作为生活智慧的宪法,是融贯的知识,是前后可以互相支持的体系,是逻辑自洽的宝典。宪法需要讲故事,但讲故事肯定不是宪法学教学的基本方法。怎样案例分析,怎样作合宪性判断,都有体系化的程式。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是知识。当我们讲宪法学知识的时候,就一定超越了个体的体验,超越了狭窄的地域边界。局限在特定个体和特定地域的智慧,最多叫经验,不是知识,知识有更宽阔的腹地。我们讨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意味着将中国宪法嵌入整个人类文明的链条,人类命运共同体有关宪法论题的思考,大体是可以通约的,区别在于我们解答这些论题的不同角度。讲授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可以培养学生的自豪感,但不应止步于此,更不能强化学生坐井说天阔的自恋。任何法律体系都不是一座孤岛,从中国宪法实施提炼出的知识一定有超越地域的功用。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如何理解。我们讲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乍一看,似乎是在反知识殖民。于是,很多人有了嘲讽引进德国宪法学理论的理由,有了谩骂美国宪法学知识的借口,甚至对宪法学著作的翻译也嗤之以鼻。制度殖民可能,但知识殖民不可能,没有受众的接受,无法强行灌输某种知识。建设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强调的是中国宪法学人给宪法学提供了更多知识增量。中国宪法学人为宪法学知识体系奉献越多,宪法学知识体系就越有中国自主性。
三、教实践中的智慧:从人大制度到模拟实践
宪法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要解决我们实践中的问题,是实践理性。
人大制度肯定是中国宪法最美丽的风景之一,宪法学界对此的研究短板很多。首先是对政治刺激回应不够,没有将国家领导人对人大制度的前沿论述体系化;其次是对实践智慧的总结不力,没有将基层人大的系列制度创新理论化。我们要努力当然不错,但也没必要过于自责。如果讲对人大制度的研究,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总体上肯定无法超越政治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宪法学,知识展开的主要场景是司法,或者是拟制的司法,研究的是如何裁判案件。当然,我们也可以将人大立法理解为宪法的适用,也有“准司法”的特质,但与一般意义上的以裁判案件为目的的司法毕竟有区别。宪法学人为宪法学知识体系贡献的主要领域肯定是基本权利,德国宪法学和美国宪法学也大体不差。学者主张的国家机构教义学,尽管不是不可能,但要达到基本权利教义学那个高度,太难了,我们无法触碰到政治学建立的国家机构研究的天花板。与我们的忧虑类似,多年前,行政法学界也呼吁重视行政组织法研究。但呼吁归呼吁,行政法学的主流仍然是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的研究,不可能超过行政学。不仅中国如此,域外也如此,德国行政法学展开的主要领域也是行政行为法。
我们对人大制度的研究有些自责,但丝毫不妨碍我们做一些自嗨的试验。立法与政策设计试验室在多所高校开展,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很好玩,也很有益。宪法学人都自带幽默,明明是模拟,我们却说要让学生认清这个世界的真相。建议大家将来开展这类试验,可以换一些方式,还可以拉点别的学科(比如经济法)一起,因为太费钱。主题报告上,就有老师说他自己花了5000多元,太有奉献精神了!这种仿真的试验,当然也算一种实践,而且是高度浓缩的实践,让学生适应微观的共同体的自我管理,其实这也是宪法的深度关切。
四、寓智慧于情感:国民宪法教育
宪法属于人民,宪法教育不是象牙塔里的事业。在法学院的宪法教育之外,有国民宪法教育,国民宪法教育有政治性、人文性和融贯性。
法律人总习惯那个教义学的思路,纠结宪法宣传、宪法教育和宪法宣传教育有什么区别。这三个概念当然可以区别、但是区别的意义不大。国民宪法教育的重心是培养国民对宪法的信仰,对共同体的认同,并将这种信仰和认同融贯到生活的日常。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教育是最好的爱国主义教育,是生动的大思政教育,是最富情感的人文教育。国民学习宪法的目的,并不是去用宪法分析案例,也不应该对法学院以外的学生有这种要求。我们也要走出象牙塔,将宪法寓于情感,帮助国民感受生活中的宪法。
国民是否像法学院学生一样准确理解宪法的规范含义,有时没有那么重要。一些美国公民不知道美国是联邦制,甚至都不知道美国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区别,更记不住浩如烟海的判例,但不影响他们信仰宪法,不减弱他们对宪法的认同,这就是国民宪法教育的硕果。国民宪法教育也不是法学院教师垄断的事业,我们要跟法学院以外的同仁合作共进。人文学院任职的易中天教授,也可以讲美国宪法,还写了一本美国宪法的书,很是好玩。既然宪法是“我们”的宪法,国民宪法教育就能成就“我们”作为共同体的情感。
我们可以想想,我们当初来法学院供职,谋得衣食品,原本不就是来教宪法的吗?什么时候,我们居然应了李宗盛在《山丘》里唱的那句歌词,“还未实现愿望中的不朽,却把自己先搞丢”,我们什么都研究,就是不研究教学;我们在各类期刊展现才华,就是忘了学生。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几十年了,宪法学研究会教学专业委员会几乎年年开会,我们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让我们记住我们的初心,记住基本的共识,“宪法研究服务于宪法教育,宪法教育服务于宪法实施”,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谢谢大家!
王旭教授会议总结
首先感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感谢西南大学法学院、感谢赵谦老师周到的安排,让我有一个宝贵的学习机会。刚才刘连泰老师带着我们把这一天会议的关键词和主题语从头到尾地梳理了一遍,我觉得比听每一个具体的发言更有收获。因为他把散落在地上的珍珠,用一条红线非常完美地穿插在一起。我高度认同。
我觉得今天的会,首先是一个充分的具有学术良心的会。在今天学术工业化的标准化成果生产体制里,教学事实上已经不可避免的退居了二线。但是其实我们要知道,中国高等教育的中心任务始终是立德树人,而不是所谓的科研创新。立德树人始终是我们的中心任务,何况对于宪法学这样的经国之伟业、这样伟大的学问,如果没有透过科学的、理性的教学环节去沉淀,那么我们的传世之作其实也永远只能藏之名山,而不能惠及世人。所以,教学这个良心活,为了这样一个事业,用一天的篇幅、8篇报告来讨论如何提高教学的宪法学水平,从而促进宪法的实施。我认为它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着学术良心的会议。古人讲“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培养人,教好书”我想始终是我们学人的君子之本。所以应该对这样的会议、这样的主题表示由衷的敬意。今天的会议听下来、学下来,呈现出我们宪法学教学的几个不同的面向,这几个不同的面向就像刚才刘老师说的,值得我们好好概括,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怎么理解“宪法学”中“宪法”的概念,我们对“宪法”概念理解的不同,它决定了我们的课程体系、课程模式、讲授方式和培养目标的差异。
第一单元张翔老师、谢立斌老师他们实际上理解的宪法是作为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是由规范性文本构成的,文本是有法律效力的。它是需要在个案中去适用的。它不是挂在墙上的,不是梁任公当年讲的“镂之金石,悬之国门,如是而已”,不是这样的。所以我非常赞同刘老师刚才的概括。作为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它典型的思维场景一定是定纷止争的、司法式的场景。它一定是在个案中,透过实践理性的运用去整理我们的思维框架。所以不管是张老师这些年一直在大力倡导的、三阶段的合宪性审查判断方式,还是立斌老师的这种鉴定式的宪法学的教学方法,抑或冯威老师主张的、以个案情景中实践调和作为原则的权衡方法,其实都是要追求实现正当的个案裁判。如果用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里面说的话,如何实现正当的个案裁判是最重要的。那么这样一种框架式的处理,我认为对于学生来讲是极其重要的。尽管很多老师可能会觉得框架只是形式,形式只是公式。它需要填充实质的内容,但是如果没有框架性的形式理性思维整理,法律活动就不可能成为一项说理的声音。而且我们如果看一看法制史,为什么欧洲的法律文化它能够经过17世纪的启蒙运动到18世纪古典自然法实现法典化编纂这样伟大的理性事业集成,形成那么伟大的制度成就?它中间最核心的环节是罗马法的复兴,是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所以在800多年前的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有一句话“不读阿佐,不能出法学院的门。”阿佐就是当时最伟大的注释法学家。所以法典评注也好,透过个别的案例、经验、素材,把它们整理成理性的、有分析性的框架也好,这些都是法律思维成熟的基础。
所以案例教学对于宪法学这样一门,用胡锦光老师的话讲“学习容易学好难”的学问,其实特别需要对思维框架进行整理,才能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化政治为法治。而且我们也不能低估了这种案例分析式的思维,它对于宪法实施的意义。就像德沃金讲的,法律实践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理论内置型的实践。法律的实践永远是建立在说理的基础上,所以它是靠说理背后的实质性理由也就是理论来开展实践推理和辩论,从而是理论内置型的。这种理论内置型的实践,它其实会长久地塑造一个国家的政治风格。我们再看看外国法制史,也能获得经验启发。英国为什么能成为宪制的母国,为什么它能够在那样一种悠久的、王权的历史,发展成议会主权?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跟他有世界上最早的法律职业人训练分不开。他的四大律师会馆培养了世界上最早的精英法律人,他的法官群体,从国王的御前大臣,到了像柯克这样可以面斥国王的、反对国王裁判案件的司法官。司法权从王权之盾最后变成民权之盾,这个背后就是法律职业人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们能够推动国家进步。所以我们切不可低估这样一种技艺的训练。没有技艺的训练,所有的理念都是凌空蹈虚。所以讲到这里,我也想起了我们的先贤张之洞讲过的一句话,“国运之兴衰,世运之明晦,其表在政,其里在学”,国家政治能不能清明,关键是国民脑子是不是清楚。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脑子是糊涂的,没有一种理性的论证、商谈的能力,国民就是不堪重任的,所以我们不能小看这种个案。所以我想这是张老师和立斌老师他们的报告给我们最大的一个启发,就是越是经国伟业,越是需要点滴育成。
那么程迈老师和小建老师,尽管小建没有来,但是还是贡献了很好的报告。我觉得展示了第二种宪法概念,那就是作为制度的宪法。作为制度的宪法和作为文本的宪法是不一样的。作为文本的宪法,它是有固定的条文边界的,它是有明确的效力的,它是有确定的内容的。所以我们面对它,更多的是法教义学的立场。就是假定这个文本是完美而权威的,我们只是透过法律解释,通过涵摄、权衡,法律论证的思维在个案中加以适用。但是作为制度的宪法,它既包括了宪法的文本,它也包括了政治惯例,包括了习俗,包括了很多非正式的、非规范性的制度安排与实践。我们也切不可忽视这样一种作为制度的宪法在我们宪法教学中的意义。那么应该说作为文本的宪法,更多训练的是法律人的思维。而作为制度的宪法,它更多训练的是一个治国理政的能力。那么这个对于宪法学来讲,是它与其他部门法最大的区别。民法典当然很重要,也有治国理政的功能,成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但是它主要还是要服务于一个私人自治的法秩序。如果你把它当做治国理政的工具了,那民法的意义也就消失了。这个我们同意徐国栋老师的观点。所以我一直在讲,民法典其实它是一个国家意志的产物。正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讲的,他说国家实现法典化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有独立的个人人格,如果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为自我立法的意识。法典化是理性自然法建立人的主体性的成就。
第二个是需要一个独立,统一的国家意志。国家要有能力、有独立的意志,为社会编制生活的秩序,但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它可能就消解了社会本身的自治。所以真正能够直接服务国家自身建构,发展,治理,确保国家自身理性的学科,只能是一种政治科学与道德科学的联合,在法学内部只有宪法学。程迈老师付出高昂的代价所带来的一种思想的实验,其实是在训练学生在真实利益斗争中治国理政,形成符合政治道德秩序的能力。就是你要真正知道如何面对真实的利益,如何面对现实的纷争,如何面对各种利益纷争所产生的抉择。这其实对于宪法学的功能是很重要的。讲到这里,其实我们法学院也是最近刚刚论证将“国家法学与政法理论”作为法律硕士的新增方向。我们内部在讨论这个课程体系的时候,恰好有一个跟小建老师的题目一样的思路,我们要排一系列模拟法治课,但是不是传统的模拟法庭,而是模拟立法、模拟公共政策制定与分析、模拟公共治理谈判等。人大法学院的传统、基因和定位决定了我们要培养治国理政的人,而不仅仅是培养在司法场景里定纷止争的人。当然法官、检察官等的培养也很重要。所以今天这两位老师的报告给我非常大的启发,回去以后我们要继续把握课程体系,以后就每年招15位非全的法硕。本科不让你学法律,因为治国理政它不是一个法律的知识结构能够支撑的。本科你学过哲学、学过政治学、学过社会学,然后再针对国家制度,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制度,进行治国理政的能力的训练,我觉得这个很重要。
那么到了张震老师,我觉得他是重新理解的宪法是作为生活的宪法。作为生活的宪法,它没有制度的充分定型,它的场景既不在庙堂,但它也不是江湖,它实际上是一个正式与非正式宪法实践所形成的公共生活。宪法是一个现代国家公共理性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这样一种最高的表现形式,归根结底要成为每一个人日用而自不知的政治习俗。所以刚才刘老师讲到,美国人可能不知道宪法条文、不知道非常规范的专业名词,其实那就是最高的境界。当你一直融入血液、融入生活,就像托克维尔讲的,“美国人对民主的理解,就像他们每天呼吸的空气、吃的面包一样自然”。这个时候就真正实现了中国古人讲的“道不远人”的这种境界。真正的大道是离人不远的,真正的大道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当我们还要用非常精致的理论去介绍这种道的时候,其实我们离这个道还比较远。所以国民宪法教育在我看来就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它最终是要使得这种教育形式本身不在这里能感受到。如果有一天我们不再感知到有一种专门的、独立的宪法的国民教育的时候,其实这个教育就已经成功了。
所以我觉得今天的会议是围绕文本的宪法、制度的宪法,生活的宪法,还有我们孙老师提到的面向未来的宪法。宪法要维系一个共同体永续的、自由繁荣。它不仅仅是今天的,涉及到代际选择。那就意味着我们要面对未来、要面对新一轮的技术与产业革命,对我们思维的重塑、对我们教学内容的重新的安排,对宪法学的教学,它本身是一个多维度的宪法概念,是不断论辩和生成的过程。我觉得今天大会给我本人最大的收获和启发,没有一个定于一尊的宪法概念。我们需要不断的发掘我们实现不同面向的宪法概念的能力,并且把这种能力透过学生传递给国家和社会,尽到一个宪法老师应该具有的、公共的情怀和使命。所以最后还是再次感谢学会,感谢西南大学法学院,感谢赵谦老师带领的会务团队,给我们宝贵的学习机会。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作者简介:刘连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2024年6月1日,宪法实施与宪法教育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2024年年会会议总结。 发布时间:20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