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亿万富翁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引起了学术界和公众的关注,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见解,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灰色地带”,也就是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是法律规定本身不明确,既然梁广镇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同时担任两地人大代表的,从代议制本质上不具有合理性,但不能说不合法等。在作者看来,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具有合理性。
首先,从法律文本的规定看,现行的《选举法》、《代表法》和《组织法》等法律实际上是不允许跨区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的。如《代表法》第41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这一条的规范意义在于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既然代表不在本区域内居住或工作,那么代表与本选区或选举单位之间的实际利益关系不再存在,无法有效地代表本选区或选举单位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不能反映选民的实际利益与要求,失去了担任人大代表的法律意义。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选区的划分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选民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形式,不能重复参加选举。在选民登记程序中,选民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的,如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所在地有权机关开具在当地没有参加选举的证明,其目的也是防止重复投票。如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但需出示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本人放弃原户籍所在地选举权的程序性要件。这些规定表明,法律文本上并不存在当选为两地人民代表的依据。
其次,从宪法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看,“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直接违反了选举权的平等原则。《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人一票,投票权价值平等是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身兼两地人大代表”,实际上是一个选民或代表在同一级别的地方人大选举中同时行使了两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允许在两地甚至在两地以上的地方担任人大代表,客观上必然造成选举活动中的特权现象,赋予特定身份的人行使双重投票权,使神圣的选举权被异化为某些人追求特权的工具,也有可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对担任两地(或两地以上)人大代表的特定人来说,由此得到的实际利益是比较大的,否则他不会选择这样“辛苦”的工作。为了保证代表集中精力做好代表工作,限制一个人同时担任不同层级代表的现象,选举法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意义在于即使在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中,法律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不提倡一个人同时兼任几级人大代表职务。因此,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是维护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梁广镇现象的出现反映了目前人大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如人民代表身份问题、人民代表与选区利益关系问题、选举法律程序与利益关系的协调、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依法行使对代表逮捕的许可的性质是什么等。总之,梁广镇“兼任两地人大代表”是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依法采取措施,如通过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方式、罢免人民代表职务的方式或确认代表当选无效等方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