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已一年,我国各方面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的形成、延续、发展和落实,均离不开法的应用。无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正在迈向法治的国家,法之应用无处不在。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使用,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无一不是法之应用。某种意义上,法之价值在于应用,法之发展在于应用,法之生命在于应用。
如果将法律喻为国家治理与社会生活之重要源泉,那么法之应用即是让法律惠泽民众的运河或渠道。法之应用不足、不当,则法律不过是一潭死水甚至祸民之源。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对法律的应用状况,将真实反映一国之法治素质与法治水平。事实上,法之应用是检验立法水平和法律良莠的根本标准,唯有通过法的应用实践,才能辨明何为有用的、好用的良法,何为脱离时代、社会需求,需要变革调整的立法。法之应用还是体现执法、司法能力的基本标准,应用法律的能力是国家法治建设能力,特别是执法能力和司法能力的核心,有法而不依、用法而不当,则良法亦同劣法、恶法。法之应用还是推动法学发展的重要动力,亦是检验法学理论的唯一标准,法学学者唯有秉持“实践出真知”的理念,重视法之应用、实践、现实和特殊性,才能有效回应实际的法治问题,提出可行的改革策略,为法学发展贡献知识增量。法之应用还是公民和组织合理规划自身行为、维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人人懂法、尊法并善于用法。因此,法律不应只是讲在口上、写在纸上、刷在墙上、竖在路上的静态规范,而应通过各种方式切实应用于现实生活。为此,如何应用法律乃至于关注法律应用已经成为且应该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在中国法学研究得到空前发展的当代,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研究和关注度却显得较弱。同时,中国法学理论界,研究理论的学者专家远远多于研究问题的专家学者,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有价值的回应仍未形成时尚,以至于不少专家紧紧盯住单个法律甚至某个条款的执行力,而忽视法律的应用效果。这一切,无疑影响了法学研究在推进法治发展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2010年底,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法律实施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进而必须加强和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中国的法治建设自此已经完成“法制准备”阶段,将从“立法本位”向“实施本位”转移,最终实现法律之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规范人的行为规范,法的价值、目标就在于法的实际应用和应用后的社会效果。立法者、执法者不是神,他们均无法预知、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实践。因此,有必要从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总结出处理类似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以供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制定、修改、完善法律以及在适用法律时参考。我相信,通过应用法学之建设与发展,我国法之应用也必将顺利、充分、有效。
作者简介:杨建学,西南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1年1月9日第6版 发布时间: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