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印度最高法院的几位法官在一个判决里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提出了激烈的批评,并表示要对公益诉讼进行改革,进一步对诉权进行限制,以避免滥诉。于是在那一段时间,基本上每天都能看到一点这方面的讨论,而前几天浏览了下印度最高法院的网站,才发现最高法院已经出台了公益诉讼指南,由于并非自己所关注的内容,所以便只瞥了两眼,就作罢,当然也无所收获。不过,相信这对于国内研究和提倡公益诉讼的学者来讲,应当具有一定参考的价值。德国学者Dieter Conrad便认为,印度法治中值得骄傲的两项之一便是公益诉讼,并认为,在法律移植方面,印度在这一方面可以作出较大的输出国。不过,这一点似乎对我们并没有影响。国内的学者,多数还是不屑于对于这个国家的法治进行研究的。不过,最近看报纸,发现了一件比较有趣的事,我想这不仅值得我国的法学研究者,特别是环保法领域,予以关注;也值得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我们加以反思。
但是,在结果揭晓之前,我想,可以就中印两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提一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
不过,这并为没有关系,因为我的问题已经提出来:
(1)就两个行为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讲,二者都属于商业性的,是私行为。但由于印度一方,乃是由市政府予以组织,故而,属于公行为。就此,对于二者对于环境的破坏的限制是否应当有所不同?如果相同,那么,在政府造成环境环境污染时应当追究谁的责任?以罚款为例,就国家而言,无非从这个左边的口袋进入右边的口袋,并实际性的变化;必要的时候是否还应当课以刑事责任?还是说,政府仅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2)以加尔各答书展为例,政府显然能够主张,其存在重大公共利益,因为,这不仅一方面可以促进当地商业的发展,也能够进一步促进教育的发展。就此而言,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对环境进行适当的破环?(只在政府为实现该公共利益与环境污染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予以适当注意,即能避免则不在此限)此所能实现公共利益与环境污染之间应当合乎何种比例?
(3)一旦政府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严重的污染,并给人民带来财产或者生命或者健康上的损害时,人民是否得请求法院予以救济?
这里,我们可以虚拟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设若该市风景秀丽,许多人鉴于此,均欲安家于此,故房价飙升。A君于2000年在此地以4000元每平米购入100平米公寓一套,2007年6月该公寓市价值8000元每平米,并有继续攀升的趋势。A君于2006年6月与B君商谈,准备以9000元每平米转让该合同,两人尚未达成正式的协议,但B君此前曾表示愿意以10000元每平米在此处购置一套公寓。
a.在这种情况下A君是否得向政府主张赔偿?或者仅仅因为其乃是一种可期待利益,故而不得请求赔偿(风险自负)?或者因为政府尚未实施该行为,并未对之造成实际的损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而不具有可诉性?
b.再者,如果政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