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4日情人节,我抵达法国斯特拉斯堡,入住贝辽兹街十号(10 Rue Berlioz),开始了为期六个月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习。直到快离开时才意识到,原来这个Berlioz就是创作《幻想交响曲》的贝辽兹(也才明白为何周围的街道要叫贝多芬,舒曼云云)。回想这住在德法边境小城的六个月――见证了欧洲和世界的地缘政治动荡,与来自47个成员国的法官同事共同学习奋斗,并在巨大的文化多样性中,最终寻得家一般的温暖――称其为一场《幻想交响曲》,毫不为过。
一、工作篇――欧洲人权法院及欧洲理事会
鉴于大多数人常把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及其下设的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与欧盟(European Union)及其下设的欧盟正义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混为一谈,在此我首先对自己实习的机构做一简介,以便更好在后文梳理工作体会。
首先,欧洲理事会与欧盟是平行的体系。前者由1949年《伦敦条约》设定, 后者欧盟由1993年《马斯特里赫条约》正式确立;前者的使命在于捍卫二战后欧洲的“民主,人权,法治”三大核心价值,而后者的使命集中在成员国的经济及政治一体化;前者目前有欧洲47个成员国,囊括了欧盟目前所有的28个成员国。欧洲理事会不像欧盟那样具有实质的立法权,但其下设的欧洲人权法院可基于《欧洲人权公约》做出判决,并对各成员国产生约束力,因而法院也成为理事会中最具影响力的机构;理事会中的部长委员会(Committee of Ministers)则通过监督各国对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实施情况,保证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欧洲理事会(CoE) |
欧盟(EU) |
|
成立时间及重要文件 |
1949年《伦敦条约》; 1950《欧洲人权公约》 |
1958年《罗马条约》; 1993年《马斯特里赫条约》 |
使命 |
捍卫二战后欧洲的“人权,民主,法治”三大核心价值 |
经济、政治一体化 |
成员国数量 |
47个(含欧盟28个成员国) |
28个 |
下设法院 |
欧洲人权法院(ECtHR) |
欧盟正义法院(CJEU) |
下设其他主要机构 |
议会会议(Parliamentary Assembly); 部长委员会(Committee of Ministers) |
欧盟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
欧洲理事会及欧盟体系对比图
进而,很好理解的是:欧洲人权法院与欧盟正义法院也是平行关系。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判案,而欧盟正义法院依据欧盟法决断。这样也就可以理解以下两个问题为何存在:
1.“欧盟作为整体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体系”(EU accession to the ECHR)成为近年颇受关注的议题。欧洲正义法院还在2014年给出了著名的“2/13意见”,初步与欧洲人权法院分庭抗礼。我在实习期间的议会会议中旁听了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Junker)的讲话,他提到要把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体系提上议程,但谁料两个月后英国脱欧,议程估计又会被打乱。
2.由于欧盟作为整体不受《欧洲人权公约》约束,而《公约》在欧盟28个成员国内均已生效,那么这些成员国依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在欧盟法律框架下执行经济制裁时,欧盟可能构成联合国安理会与欧洲人权法院之间的“盾牌”,使法院在判定成员国行为是否触犯《欧洲人权公约》时情况变得复杂。这也是下文希腊法官给我布置的一项研究任务中的重要议题。
欧洲理事会全体实习生合影
欧洲人权法院实习生大家庭
简要介绍了实习机构之后,以下是针对具体任务的总结体会。
与之前的人大法学院实习生一样,我的工作首先主要是协助法官及研究部门律师进行研究工作。但这都不涉及具体的案件处理。出于对法院机构设置及案件审理流程的兴趣,我向法官申请参与具体案件(这是中国实习生过去一直没有机会尝试的),最终协助处理了两个希腊案件的审理过程。另外,我还为协助公关部及出版部做了少量的翻译工作。
(一)研究工作
1. 协助法官进行的研究工作
法院共有47名法官,在每个成员国中各选出一名,任期九年。我主要协助希腊法官Sicilianos进行了三项研究工作。第一项为整理《公约》第六条“获得公正审判权利”在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最新判例法发展,主要基于这四个月内法院的核心判决;第二项是就《公约》第一条(管辖),第六条(公正审判),第十条(表达自由)及“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财产权)近三年的发展进行文献检索。以上两项在初期报告中已有阐述。
第三项是针对Sicilianos法官的一篇关于联合国安理会涉及武力使用及经济制裁的决议与《欧洲人权公约》冲突的研究,进行最新文献的完善补充。以下几点让我印象深刻。
首先是《公约》的“超地域适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这种适用主要发生在《公约》成员国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对域外国家进行武力干涉或经济制裁时产生的对《公约》权利的侵犯。如伊拉克战争中英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侵犯了当地公民的人权,对此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公约》可以适用。但法院在此问题上有时摇摆不定,需在个案中具体分析。
其次是《公约》与《联合国宪章》的冲突问题。一旦确定《公约》的适用,下一个问题则是需要判定是否适用《联合国宪章》第103条(成员国对与联合国的义务高于其他任何国际条约赋予其的义务),即成员国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过程中侵犯《公约》权利是否可以免责?这里首先要区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的武力使用(Use of force)和经济制裁(Economic Sanction),前者基于《联合国宪章》第42条,后者基于第41条。
武力使用又要分为联合国多国军事行动(Multinational Military Operation)及联合国维和行动(Peacekeeping Operation)――前者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进行但并不实际控制的,而后者是受联合国实质控制的。两种不同行动中成员国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影响着法院判定是否适用《联合国宪章》第103条。
经济制裁中虽不涉及“超地域适用”问题,但需要分别考虑被诉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上述欧洲理事会体系下的《欧洲人权公约》与欧盟法的平行关系。当被诉国为欧盟成员国时,由于欧盟作为整体不受《公约》约束,被诉国依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在欧盟法律框架下执行经济制裁时,可能基于“同等保护”标准(equivalent protection criterion)仅审查欧盟的制裁是否触犯《公约》,让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免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审查――欧盟进而成为了联合国安理会与欧洲人权法院之间的“盾牌”。但当被诉国为非欧盟成员国时,欧盟这一“盾牌”不复存在,法院可就个案直接审查联合国安理会的经济制裁决议是否提供了足够的制度性保障,以判定成员国在实施制裁时是否触犯《欧洲人权公约》。若安理会决议中提出的成员国义务有不够清晰之处,则需要法院来进行补充更细致的义务,而不存在义务冲突无需适用《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进而对被诉国政府追责。
跳出研究细节,可以看到联合国安理会、欧盟正义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及其所代表的联合国、欧盟、及欧洲委员会三大体系,在人权领域上的互动关系。在不同的案件中,有时其看似相互制约,但有时又相互补充。整体而言,相比2009年生效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洲人权公约》在人权保障上更具成熟性,法院通过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迫使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时,提供更具体而恰当的制度性保障,避免成员国以联合国或欧盟作为挡箭牌,在执行决议时滥用权力。三大体系在个案中的互动,或许可以为其他区域人权保障机制在联合国及其区域政治经济体系下的运转提供有益借鉴。
大审判庭的“法官们”
在跟随Siclianos法官做研究的过程中,我观察到他始终关注着法院判例法的最新动向,定期会总结最新的案件要点和法理发展,思考如何修改《欧洲人权法院评注》中的相关部分。而在研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公约》冲突时,我开始意识到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之外的深刻影响力,跳出欧洲看到其与联合国安理会及欧盟体系等国际组织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如何展开;同时我也惊叹于法官的抽象与说理能力,在如此宏大的视野下观察不同系统的博弈,并通过总结微观具体案例,梳理出细微的差别,最终在不突破公约体系的前提下,找出切实解决问题的规则。这种对前沿问题的全局系统性洞察力或许是国际法院大法官的必备品质,也是我辈所应该努力的方向。
2. 协助研究部门进行的工作
在研究部主管Stefano及英国律师Paul的指导下,我进行了诸多研究工作,主要包括:对恐怖主义相关案件的法院判例法研究;针对一个在审的大审判庭案件,对“新闻活动”(journalistic activities)和数据保护相关判例法进行研究;梳理法院的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的最新发展;整理法院大审判庭2016年以来所有判决及待审案件的核心问题,以分析法院半年内的法理发展及趋势;英国脱欧后新政府对欧洲人权法院态度的研究;协助撰写《公约》第十五条指南(国家紧急状态下的义务克减),对第十五条中“合法战争行为”(Lawful acts of war)的立法渊源展开研究等等。
省去对于具体问题的阐述,总结起来研究部的工作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帮助法院整理其判决中的规则与法理,制作成各条文的“指南”,以提升判决的一致性与审判效率;二是根据法官及报告人的申请,针对大审判庭中的疑难问题展开国际法、成员国比较法及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三方面的研究。前者让我切身体会到法院在跟进47个国家不同案件发展、协调各分区之间判决中,面临着巨大压力和挑战――各成员国律师分布在不同分区(Section)及其下设的部门(Division)中,有时其适用公约的分析解释方法会有不同,不同分区的法官们在判决时也会有不同的考虑,在这种判决异质化的趋势中,研究部门则试图通过整理总结判例发展,协调各分区之间合作,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而在第二类工作中,我在出具对“新闻活动”和数据保护相关判例法的报告中,体会到研究部在法院的判决规则演变及其法理发展上的重要意义――提交给研究部的申请往往出自大审判庭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公约或者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的严重问题或者是相当重要的一般性问题”,法官往往会就案件中的核心概念及争议点提出问题(例如我参与出具的报告中,法官提出的问题是对“新闻活动”的定义,并梳理批量出版已公开的税收数据与私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而研究部则负责回答这些问题,协助法官厘清关键概念,往往可以影响判决的走向,并由此对法院的解释规则产生深远影响。由于我所参与出具报告的大审判庭案件还正在审理中,未来还需继续关注其动向。
(二)参与案件审理
在适应了前两个月的研究工作后,我开始更加关注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流程。在和同事及实习生的交流中,我得知各成员国律师及实习生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判案,他们要起草受理决定(admissibility decision),与成员国政府的通讯(communication),及判决的初步意见,有时还会紧急处理一些难民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则”(Rule 39)提请的临时救济申请。
俄罗斯律师的办公室
我因此申请参与了两个希腊的审判庭案件(Chamber Case)的初步分析。第一个案件是基于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财产权)及《公约》第六条(公正审判)提请的申诉,主要涉及判定争议的土地是否被政府“事实征收”的问题。第二个案件是主要基于《公约》第三条(非人道待遇),第五条(人身自由),第六条(公正审判)及第十四条(禁止歧视),涉及跨性别人群(Transgender people)及其律师被警察拘留的问题。
在第一个案件中,我根据受案标准(Admissibility Guide)中针对“所有”(Possession)的定义对案件展开了分析,最后提交的初步意见得到了希腊律师的肯定。第二个案件采用的是法院正在试点的新程序――“简易即时通讯”(Simplified Immediate Communication)。该新程序设计的目的在于提升法院与被诉国政府的沟通效率,缩短审判周期,并让政府参与撰写判决的事实部分。我主要基于案件事实和上诉人的核心诉请,撰写了给希腊政府的“简易即使通讯”,在其中提出了相关问题,要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目前这两个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在参与案件的过程中,我体验到法院律师们的紧张工作状态,也更好的认识了法院的机构设置及其案件处理流程。但同时也在参与流程中看到了一些现实问题:
1.大部分案件均不可受理。法院收到的申诉大多数均不符合受案标准,进而还未进入实体审查阶段就被驳回,而律师们需要花很多时间来撰写“不受理决定”,占用了其关注更重要案件的时间。该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大多数上诉人对受案标准不熟悉,尤其是未能深刻理解法院的“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而把欧洲人权法院当作了国内法院终局裁决的上诉法院――针对这种不符要求的申诉,法院称之为 “第四审”(4th instance)申诉而将其驳回。法院在改革后通过独审法官(Single Judge)加快了对这些不可受理案件的审判速度,但依旧难以阻止大量实际上不可受理案件的涌入对司法资源的挤占。
2.有些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公约》并没有规定法院对于其收到的案件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判决,而法院每年收到的案件数量庞大,加上法院多年来累计的案件,导致很多不太紧急的案件时间拖的过长。不少案件需要等待超过3年以上才得到判决(有时可能等到的是“不受理决定”,即还未针对实体进行审查就因不符受案标准而被驳回)。有的由审判庭上诉到大审判庭的案件,结案甚至需超过十年。
3.与被诉国政府的通讯时间较长。有时被诉国政府回复法院通讯中提出的问题需要两年以上,而当年提出问题的律师可能都离职了。新的律师则需要重新梳理案件,并猜测当时通讯中问题的目的等等。这一方面浪费了部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更是拉长了案件审理时间。这也是为何最近法院开始“简易即时通讯”这一新程序的试点。
对此我和律师及法官们还进行了探讨,就如何提升法院审判效率及简化程序写了一些初步意见(在此限于篇幅不赘述)。最后我不禁思考,当审判周期过长时,欧洲区域人权保障机制能给多少人带去及时的救济?人权的保障实施,是否能与其作为二战后欧洲区域共识所带给人们的希望相匹配?
再进一步,由于中东北非的战争不止,许多难民依“第39条规则”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临时救济申请,但能够符合受理标准并被给予保护人只是凤毛麟角。我的法国实习生朋友曾在周五早上接到一个紧急的临时救济申请,要求在周五结束前做出决定,否则上诉人将在周一被遣返回阿富汗斯坦。但最终他只说服了一位法官,另外两位驳回了申请。下班后他无奈的告诉我,那个可怜的上诉人和我们年龄相仿,但曾遭到的折磨触目惊心;即便如此,上诉人还是没能实质证明其被遣返后将受到生命威胁或非人道待遇,因而不符合临时救济的要求。这样无奈的申请比比皆是。
可能是在这种文化多元的国际组织中待久了,人自然而然会思考一些更宏大的命题。欧洲人权保障机制能否在全球不稳定的地缘政治中独善其身?二战之后人权这一凝聚人类共识的基础,在资源稀缺与战争下能否继续维系区域和平,指导人类进行合作?我所经历的欧洲,三月有布鲁塞尔的恐怖袭击,四月份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Nagorno-Karabakh)战火重燃(可以预见未来欧洲人权法院将收到来自这两个成员国的大量案件申诉),之后有英国脱欧,法国尼斯惨案,土耳其的恐袭和政变,以及随之而来的清洗和国家紧急状态下对《公约》提请的义务克减。西半球则有美国的奥兰多惨案及一系列枪击,巴西的政治动荡。工作之余每每和同事们谈起这些事件,总会感到战后国际或区域共识正在被削弱,宏观层面以均势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正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如果说世界的秩序与规则是人类自身构建的,通过一系列故事和制度让人类进行合作、美美与共,那么面对资源约束和残酷竞争下的短期利益,这些故事是否能够继续维系有效率的合作,弥合文明的冲突,避免与日俱增的隔阂、恐惧及战争的重演?
这些宏大的问题我们暂时都给不出答案,但唯一确定的应该是我们不能停止思考。于我而言,这些思考往往带来很多痛苦与无奈,但是下面我将提到的身边那一个个真实而美好的人们,带给我希望。
二、生活篇――维克多尔大街五号
维克多尔大街五号不是什么著名景点,只是斯特拉斯堡一座普通的公寓。但那座公寓的屋顶见证了我们这一批实习生最后的道别。从三月开始的实习生们一共约五十人,其中法院有十多位,短短几个月里我们一同经历的故事可以写成长篇小说,但若与心底化为一个字,可能是“家”。
同事和实习生们来自欧洲47个成员国,有虔诚的土耳其穆斯林,俄罗斯国籍的阿塞拜疆穆斯林,法国的左翼社会党员和LGBTI权利斗士,芬兰和德国的路德清教徒,雅典的无神论者,意大利那不勒斯和西班牙性格火热的天主教徒,荷兰的英国国教徒和他来自巴西信仰超自然宗教的未婚妻等等。而欧洲之外,还有我隔壁来自泛美人权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的墨西哥律师,来自也门、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加拿大、美国耶鲁法学院的实习生等等。加上我这个唯一成长在亚洲的“大熊猫”,从外星文明视角看,几乎可以凑成一个“地球不同价值观动物园”。
跨越德法边境莱茵河前的骑行分队
实习生篮球队
但和大多数动物园不一样的是,我们没有被各自的习惯和价值构筑的牢笼所隔离。在午餐时我们分享各地的美食(意大利和雅典独占雄风),下班后喝酒时听法国实习生讲葡萄酒和芝士,在拉丁美洲和中国风的音乐中摇摆舞蹈,学西班牙的弗拉明戈舞和意大利的歌剧,试着用各国语言说“谢谢”和“我爱你”,组队和当地的中国和非洲留学生打篮球、看欧洲杯……我们谈及各自的宗教信仰,政治理念,激辩时政,同时也亲身去体验对方内心所坚信的东西――走访各地恢弘的天主教堂,海德堡的路德教堂,斯特拉斯堡的各大博物馆,阿尔萨斯二战集中营和毒气室,法兰克福的难民等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可能是清真寺的开斋节之夜和第二天的骄傲游行。我们之中虔诚的土耳其实习生在开斋节快结束前,邀请大家跨过边境去德国的清真寺一同感受晚祷和穆斯林美食(开斋节的每个月清真寺都会免费对所有公众提供晚餐);那是我第一次净身走入清真寺,在恢弘的大厅看到伊玛目带领众人跪地祷告,懂得理开斋节是为了让穆斯林体会到贫穷和饥饿的滋味,并在每年为境遇不好的人提供至少一次帮助。那晚除了土耳其的实习生外,我们没有一位是穆斯林。而就在第二天早晨,我们在法国实习生的倡议下参加了斯特拉斯堡一年一度的骄傲游行,彩虹旗在震耳欲聋的摇滚和风雨中飘舞,斯特拉斯堡阴郁的天空和街道被欢呼的人们点亮,土耳其的穆斯林实习生和我们一起,在人群中跳着舞往前迈步。那两天强烈的对比,或许可以成为这六个月生活的写照。但就在游行结束后的第二天,美国奥兰多发生惨案,那之后的午饭,我们一同为人类默哀。
离别的那天,我们这一批实习生站在维克多尔大街五号的屋顶,在宇宙澄澈的星空下如往常一般聊天说笑,眺望斯堡市中心那些我们一起玩过闹过的街道。那时的我在想,我们每一个人的出生、汇聚都像一个奇迹:如此多样的文化、语言、信仰、价值,仿佛是来自不同的星球,有着毕生无法触碰的距离;但命运如奇迹一般,让我们走到一起,我们从各自的舒适区中缓缓迈出一步,尝试克服那些因陌生和成见而带来的恐惧,尝试理解包容对方所坚信的东西,并在这种多元之中找到共同的对于友谊、亲情、爱的理解――找到一种家的温情。
离职的时候我给实习生和同事们写了一些文字,诉说自己那种在异国寻得家乡的感受,得到许多共鸣。或许是因为我们都离开了各自的家庭,汇聚在这个陌生的多元文化的城市,每天看着最沉重而让人揪心的案例,而在彼此的温暖中找到一种家的感受。我始终记得韩老师在2012级毕业典礼上所说的:“我们知道自由公平的重要,权利义务的界限,仍选择让渡自由、放弃权利,只为一个白首不离的爱人,和美满幸福的家庭。”所以最终我在离别时写下:“我们相聚在这里,或许并不仅仅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自由也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真正的自由本身即在牢笼之中,一个我们用爱与家庭共同构筑、连结、编织而成的牢笼之中”。回首看来,是我们自己构建并走进了这个家一般的“地球不同价值观动物园”,在这里,我们为自由歌唱。
随理事会及法院合唱团前往伦敦参加演出
三、结语
1971年基辛格首次访华时曾对周总理说,对美国代表团而言中国是一片“神秘的土地”。周总理回答说:“你们会发现它并不神秘,一旦你们熟悉了它之后,它就不会像以前看起来那样神秘了”。45年后,我觉得中国在欧洲人心中依旧神秘。中国人爱抽烟吗,中国人不太喝酒吗,中国人吃猫狗蛇鼠吗。还有些严肃的问题:中国是如何解读历史的,独生子女政策是怎么实施的,西藏新疆的民族宗教问题,南海仲裁案的中国立场,中国在非洲的投资,BAT和中国电商发展,网络监管和隐私权,死刑和司法改革等等。有一次午后茶歇,我的指导人问及我对中国在未来国际秩序中所扮演角色的看法,我和他从中国古代的哲学和教育,一直谈到未来国际关系中大同社会的构想,其间观点多次让他感到与过去所想不同。在那次长谈后,他买下了一本英文版的《中国哲学简史》,之后我们每天一起读一章,互相提出问题讨论。
实习生大家庭
在和同事们的交流中,我深切认识到想要化解彼此之间的误解和隔阂会是多么漫长的过程,而最难在宏观层面找到的,或许是价值和利益的共识。对于其他民族和文化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这六个月里,我看到了世界冷酷的地缘政治下,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所面临的挑战;但这六个月也让我充满希望――即便中国依旧神秘,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宗教之间依旧神秘,但揭开那层神秘面纱的可能性至少在微观社群层面存在。或许因为我们同为人类,我们都经历过绝望与苦难,有着和与生俱来的恐惧,都渴望着爱与被爱。新的价值共识或许还未出现,现有国际秩序依旧面临着巨大挑战,但唯一确定的是我们的年轻一代不能停止思考。而我初步相信,在西方文明的线性哲学主导的大环境下,中华文明可能会为新的世界秩序带来希望,而要做到这一点,国家和制度首先必须要强大。
也因此我深感自己的幸运,感激祖国这些年的发展与稳定,法治的进程,让我们这代人能在没有战火与死亡的环境下成长,有家可归;更要感激中华文化带给自己工作与生活上的财富,让我能在多种文化价值冲击乃至冲突之下,寻得心灵的寄托和勇气,以及弥合其他文化间矛盾与冲突的视角与方法。看到了战乱与痛苦,文明的冲突后,我才意识到自己所代表的文明和视角有多么重要,意识到自己代表的民族和国家在塑造未来国际秩序中的角色,意识到自己这一代人身上的责任有多重大。那时“爱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便不再是一种空洞的修辞,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思念与感激那些塑造了自己中国血脉的亲人与师友,那些展示着各自文化价值却又包容彼此的外国同事和实习生,是一种在工作生活中体验到的自身文化的骄傲,在身边美好的人们身上看到的对未来人类社会大同的希望。
最后要再次感谢助成本次实习的陆海娜老师和朱岩老师,感谢熊丙万、陈磊、路磊、徐飞老师的帮助,感谢王贵松老师和韩大元老师的支持与关心,以及在毕业季奔走于校园帮我处理事务的好友,不离不弃的家人。感激本科四年里所有的相遇,每一位老师、同事、同学,每一位帮助过我的人,你们是我最珍贵的财富。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