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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我国控烟立法策略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控烟立法策略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肖金明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中国疾控中心杨杰研究员,感谢两位的邀请使我参加了一项很有意义的公益活动。控烟关乎城市文明、社会文明,关乎人民生命健康,还关乎公共安全和人民的财产安全,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和推进这项公益事业;感谢两位提供机会和平台,让行政法学界的十几位学者又一次见面,增加了交流的机会。凌云教授没有文字稿给我们,所以评论起来确实有难度,冯军教授的评论很具体,涉及了很多细节内容,我想着重讲点宏观的,一是要注意控烟立法的策略,二是要区分吸烟自由与吸烟者权利,三是要强调控烟领域的合作共治,四是要突出守法的意义。

第一,关于控烟立法的策略。在控烟问题上,政策先于立法。今天会议的主题是控烟立法,对城市来讲,控烟还是很必要的,这是城市文明进化的必然要求,城市的政府对这项公益事业负有非常重要的责任,控烟应当关涉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就需要是控烟成为地方的一项政策,最好是明确地成为一项国策,国家形成整体上的控烟战略安排。控烟政策可以产生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影响人们的观念,引导人们形成控烟共识;二是指导政府采取措施,包括物价措施、税收措施等,通过政府政策措施控制烟草生产和销售,从上游控烟;三是推动控烟专门立法,控烟政策是推进控烟立法的重要条件,甚至可以说是立法的前提。从控烟立法的策略上讲,应当将控烟政策完善起来,把控烟立法的前提建立起来。

从立法策略上讲,控烟立法应当分步展开。我们有控烟立法的基础,全国性的立法主要是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1991年的实施细则。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各地方习惯于上行下效,地方立法成为非常重要的立法层面。据不完全统计,地方上的控烟立法不少,有45.7%的城市都有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但在90年代中期我们推进的这项立法,执行情况不好,没有很好地落实。另外,十几年过去了,有很多的观念、制度、措施已显得落后。所以推动控烟立法,应当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将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作为控烟立法的第一步,地方立法的重点放在对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修改上,提升精神,完善原则,健全制度。第二步就是突出一个被忽视的层面的重要性,这个被忽视的层面就是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实际上有没有立法权并不是最重要的,没有立法权的城市分布更广,像山东的烟台、潍坊、泰安这样的城市,没有立法权,但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规范控烟活动。经济比较发达、文化比较先进的县市也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规定控烟措施。控烟立法可以分步实施,可以有两个层面先做起来,第一修改和完善已有的立法,第二在地市县区域内做好立法的延伸。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可以选择时机出台全国性控烟条例,或者适时制定公共场所禁烟促进法。

无论是控烟立法还是禁烟规定,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将来的全国性立法,控烟立法、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化,都必须因地制宜,必须考虑法律实施的效果。对吸烟自由的适度干预,其适度性体现为对禁烟场所的规定,通过立法规定公共场所的范围,需要尊重吸烟者的生活自主权和执法难度。相关调研材料和数据显示的严重的吸烟状况,既说明需要加大改善力度,也说明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即使有了立法,还有一个执法问题,不能不考虑执法环境条件、执法难度就立法而立法。所以,控烟立法一方面需要考虑各地不同情况,立法因地制宜;另一方面要执法成本和执法效果,要考虑法律的实效。

第二,吸烟自由与吸烟者权利。人们习惯于将吸烟权与健康权对应起来,将其对应和冲突关系作为控烟立法的主线,这里可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吸烟权成立吗?吸烟权利这样的术语是不成立的。吸烟可以满足主体的某种生理和精神需求,是一种行为自由,但不能上升为一种权利。人们有吸烟自由,这实际上是人们选择生活方式自由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对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由于吸烟有害健康,不仅对自己的健康有害,尤其是因为吸烟有害于他人健康,所以吸烟自由要受到限制。吸烟危害他人健康是引起政府和社会干预吸烟自由的正当理由之一。当然,尽管吸烟本身不是一种法律权利,但对吸烟自由的限制也应当是有限度的,以免引起对人们生活方式的过度干预。也就是说,政府干预吸烟自由不是绝对禁止吸烟,只是要求吸烟要分场合,尊重吸烟自由实际上就是尊重吸烟者的生活习惯。对吸烟自由的适度干预主要表现为合理的空间限制,所以才有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学校应当禁烟,办公场所应当禁烟,体育场馆应当禁烟,有人主张应当在家庭中禁烟,出发点很好,但有过分干预的嫌疑。除空间限制的合理化之外,还应当通过立法可以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设定一定的责任,要求它们开设特定空间,以满足吸烟者的需求。有无这样的特定空间就表明了对吸烟自由是否尊重。实际上,通过特定空间的设定,可以平衡不吸烟者健康权与吸烟自由之间的直接冲突。

吸烟权利与吸烟者的权利不是同一个概念,吸烟权不成立,吸烟者的权利是存在的,这是基于吸烟自由被限制而产生的权利。吸烟者的权利不是与他人生命健康权相对应和冲突的权利,而是由于政府和社会对吸烟自由进行干预而关联产生的权利。比如,吸烟者对吸烟的危害有知情权,这种权利更多地对应着烟草厂家警示提醒的义务;再比如,吸烟者在就业上有不被歧视的权利,教育者对吸烟者与不吸烟者应当平等对待;还比如,政府对违反控烟立法的烟民实施制裁,作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各种程序性权利;等等。

第三,关于控烟领域的合作共治。中国的控烟需要各方面形成合力,政府、政府部门、公共设施管理者、媒体、社会公益组织等,都是不可替代的控烟力量。控烟立法应当营造一种全民、全社会控烟氛围,促成一种有效的合力控烟机制。控烟立法应当是控烟促进法,需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应当通过法律责任促使政府在控烟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包括医院、学校、政府大楼和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学校相对较好,公共交通工具次之,政府大楼表现最差。政府应当在控烟方面做出表率,不仅要在政府办公场所实行禁烟,还需要政府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严禁公款购烟。有数据表明,50%的吸烟者购买一盒卷烟的花费不超过5元钱,那么吸20元以上一盒卷烟的人有多大比例是自己购买的。卷烟来源不明,靠增加成本无法产生控烟实效。没有准确的数据表明公款吸烟比例有多大,但我们可以想象得到那是一个不低的比例。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措施减少和消除烟草上的公款消费。除了明确政府的责任外,控烟立法还应当明确规定媒体有什么责任,教育部门有什么责任,其他的政府部门有什么责任。控烟立法不仅要关注吸烟者的违法责任,还必须强调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被立法规定为吸烟自由被禁止的空间,同时也就赋予了设施与场所所有者、管理者一定的责任、义务,立法应当促进公共设施、场所管理者认真履行控烟职责和管理义务。

控烟需要公众参与,尤其需要公众有组织地参与。我们无法形成10亿人与3亿烟民的有效pk,但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烟草行业与社会公益组织的pkpk的结果应当是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控烟义务,抑制烟草行业对控烟政策和立法的影响。据说烟草行业的游说能力很强,烟草企业曾经组织专家研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出台应对公约的方案,针对烟草加税、烟盒警语、烟草广告等制定对策,这些对策还体现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中,烟草企业商业利益对国家政策和立法形成了严重干扰。只有培育和发展与控烟有关的社会公益组织,使其成为制约行业组织的力量,加强对烟草行业的抗衡作用,才能防止政府部门与烟草企业联姻,才能保证控烟政策和立法不为烟草企业所干扰。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守法的意义。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烟草企业,占全球烟草企业40%的份额,目前中国有3.5亿烟民,占世界的1/3。中国拥有2000万种烟农民、1000万零售人员、50多万工商职工,烟草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2008年国有企业除了上缴税收还上缴利润,只有烟草行业上缴了2000多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年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执行无烟环境立法给出的评分,智利10分,乌拉圭、新西兰10分,朝鲜8分,斯里兰卡8分,新加坡、泰国、津巴布韦6分,越南4分,阿尔巴尼亚、玻利维亚3分,中国和安哥拉1分。在我们这样一个烟草大国实施控烟,其压力和难度可想而知。要获得良好的控烟效果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可以从争取2分开始,逐步提高控烟成效。目前确有必要加快控烟立法,并且需要严格控烟执法,但必须明确,就控烟法律实施的效果而言,守法重于执法,执法严不严当然重要,但守不守法更为关键。要有控烟氛围,控烟政策要深入人心,要努力营造一种守法的环境。一般来说,就促进公益事业方面的法律实施而言,守法比执法更重要。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