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专门作了如下阐述―――
“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很快,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
于是我们可知,标志着“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的“立法新生态”将在我国形成。那么“立法新生态”将通过怎样的“法律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呢?
为此,我们不妨从中国法律领域“开门立法”、“以人为本”新理念的提出和践行说起―――
我们知道,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立法任务之迫切和繁重不难想像。当此繁复重任,立法机构仍孜孜探索改进立法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在立法过程中纳取民意,做法确实令人振奋。如近年来从婚姻法修改到物权法全民讨论,再到个税法起征点提高和劳动合同法出台,中国立法一路与民意同行,留下了一个个民主立法的光辉典范。如今,同一法律法规草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多次修改公布,让中国公民的普遍诉求和社会共识更好的融入立法透明之中,已成为各级立法机构所广泛采用的立法民主形式。这样的“开门立法”或“阳光立法”,不仅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之原则,而且表明了执政者践履民主政治之道的意愿和决心。
而中国法律领域的“开门立法”,又促成了立法“以人为本”新理念的形成。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网民也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问题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一种积极回应。由于“开门立法”的成效,使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既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力求体现了公平原则;既分清了是非,又明确了法律责任;既具有可操作性,又充分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新理念的价值。
我们又将怎样通过“清理法律”来实现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与现实需要的法律的“一致和统一”呢?
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开门立法”上所形成的“立法民主”之经验,在“清理法律”(简称“治法”)上通过“开门清理”的“治法民主”,从而实现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与现实需要的法律的“一致和统一”。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专门针对立法清理的法律程序所作出的相关条款规定,但笔者同意有关法律专家的说法,“既然法律清理是立法的一种形式,那么就应当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程序进行。”因为,这样可以确保此项立法活动的有序和有效。
笔者由此联想到了另外一种借鉴之意:既然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程序进行立法可以“开门”,那么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程序进行立法清理同样亦可以“开门”。因为,这当中的道理不言而喻:“立法民主,当然亦应包含‘治法’的民主”。
从“法典化”所要达到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比较完善和成熟”。怎样理解其“法律制度的比较完善和成熟”?用有关专家的话来说,就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也就是说,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稳定性,亦就更具统一性和一致性。
鉴此,笔者认为,清理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要实现一个社会法律制度“集大成的法典”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而最终达到其“法律制度的比较完善和成熟”之目的,就必须“开门”面对社会,充分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就必须在广泛征求管理部门、被管理对象、社会大众和专家的立法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比较完善的立法清理规划,以确定在我国现有并现行有效的“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的229件法律中,哪些法律文件可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哪些法律制度需要重点修定、废止和继续有效。
而这样做,也应该看成是通过“开门立法”的“立法民主”,从而达到通过“开门清理”的“治法民主”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之最终目的。
同时,笔者认为,在清理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上,坚持通过“开门清理”的“治法民主”,还有利于从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角度注重清理立法的后果,使不损害公民、法人的权益自始至终成为清理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总之,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前提下,提高立法质量理应成为立法工作的最终关注重点。而要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这既是一个必然的逻辑推理,又是象征着我国立法价值取向深刻转型暨提升我国法制品质的“立法新生态”形成的必经之路。
如果我们做到了上述,我们就完全有理由这样说:我国从“立法民主”到“治法民主”的“立法新生态”已经形成!
来自 法制日报 2008-7-27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