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到麦迪逊(Madison)已经三周了,一直都还没机会去参观一下当地的法院,作为一个研习法律的人来说,这自然是说不过去的。幸运的是,最近有来自上海的法官代表团访问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而他们的重要行程之一就是与美国的司法同仁交流。于是我们几个访问学者也借此机会加入到了他们的团队当中,一堵美国法院的真面目。这次的法院参访一共有三个目的地,分别是威斯康星州戴安县巡回法院(Dane County Circuit Court)、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Wisconsin)以及西威斯康星联邦地方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 of Western District of Wisconsin)。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由五十个州以及某些海外领地组成(如波多黎各、关岛等都是海外领地)。在州的层级以下就是所谓的“县”(county),而县以下还有城市(city)、市镇(township)或乡镇(village)。麦迪逊是一个城市,正好处在戴安县的行政区划以内,所以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说,麦迪逊地区的案件自然是从戴安县的法院开始其司法程序。我们参访的第一站――戴安县巡回法院隶属于威斯康星州的司法系统,与联邦司法系统是彼此独立的。大家或许比较熟悉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以及联邦地区法院等,不过这些与州的法院系统是两码事。对于威斯康星州来讲,它的基层法院(也就是初审法院,trial court)被称为巡回法院,是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巡回法院以上是上诉法院;再往上就是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了。州的司法系统与联邦司法系统依法划分彼此的管辖范围,互相之间只存在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例如,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例如谋杀、抢劫等)都是州法院审理的,在这个领域,联邦法院系统没有权力过问。当然,例外也是有的,那就是宪法案件――比如说牵涉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上的刑事程序问题。如果某个本属于州法院管辖的案件包含有联邦宪法诉请,则可以从州的最高法院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还有可能案件从一开始就从联邦地区法院开始打,依次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第一站:威斯康星州戴安县巡回法院
在威斯康星州,并不是每个县都有自己的巡回法院,因为有的县实在是人口太少,以至于需要两个县共同拥有一个巡回法院。麦迪逊所在的戴安县是一个人口相对较多的县,加上威斯康星州的州府就在麦迪逊,所以这里设立一个法院就毫不奇怪了。戴安县并不是法官数量最多的一个巡回法院,离麦迪逊一个小时车程的密尔沃基市才是威州(即威斯康星州)法官数量最多的巡回法院的驻地――有47名法官――因为密尔沃基市才是本州第一大城市,其所在的县也是人口最多的县。
戴安县法院大楼就在离州议会广场不远的地方,算是威州的政治中心了。我们进大门的时候需要过安检的――皮带也解下来,就和机场安检差不多。随后我们搭乘电梯径直来到八楼,也就是本巡回法院首席法官福斯特(Foust)法官的法庭所在地。在这里,基本上每个常任法官都有属于自己的专用法庭,后面就连接着办公室,就好像自己的领地一样。福斯特法官对我们一行参观访问的中国人表示了欢迎,简单介绍了今天可能会有的庭审安排,然后赠送了一些小纪念品。
福斯特法官看起来很忙的样子,所以很快他的法庭内就只剩下我们这群参观者了。法庭大概有两、三百平米,进门之后斜前方就是法官的坐席――并不是正前方,而是左前方或右前方。法官的坐席背后直接连着办公室,因此法官是从自己的专用通道进出的。案件当事人的座位是在法官对面,原被告并不一定哪一家在左边或右边,而是依照谁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就坐在离陪审席更近的一端的原则来安排。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必须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方就坐在更靠近陪审席的一边。陪审席在哪儿呢?其实法官的坐席没有安排在进门正前方恰恰给陪审席留出了足够的空间,所以如果法官在法庭左前方,则陪审席就在法庭进门靠右的一边,反之亦然。如果陪审席在右边,那么刑事案件的公诉方也就靠右边坐,被告相应地就坐在左边了。陪审席一共有三排座位,目测可以容纳至少15个人,但是通常情况下陪审团是不超过12个人的,有的案件甚至只有6个人――陪审员是要获得报酬的,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当事人有时愿意少用一些陪审员的。在当事人座位背后――也就是刚一进门的地方,就是旁听席了。旁听席位置不多,今天我们一行人迅速把旁听席占满了。
在法庭里面稍作参观之后,我们被一位助理引导到了一楼的陪审员宣讲大厅里面,一起去观看有关陪审员工作的教学片。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色之一,也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予以明确保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这项“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历史悠久,第一次的正式官方承认大约是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之中,主要是保证对贵族的起诉必须交由与其身份相当的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判断,从而限制国王可能的专断与暴政。久而久之,这项“贵族审判贵族”的制度就慢慢演变成了“老百姓审判老百姓”的制度了。一般而言,陪审团的作用在于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即是否采信双方律师提供的证据,并判断哪一方在总体上更接近案件的真相。我们常常看到电影里面描绘的情境是,某位陪审员代表整个陪审团宣布被告有罪或无罪,这就是他们对案件的事实部分经过讨论与投票之后形成的判断。如果认定有罪,接下来则由法官处理剩下的法律问题,例如刑罚的种类、期限、执行方式等等。陪审团制度并非没有受到批评,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大家担心缺少法律知识、甚至没什么文化的普通人能够完成对司法案件的判断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需要从反方向进行思考,那就是在普通老百姓心里,究竟是知识精英、达官显贵更值得信任,还是和自己层次差不多的本地人更值得信任?这其实是一个关乎民主之真正意义的命题。一个尊崇民主价值的社会,一定在某些方面是体现了很草根、很下底巴人的特色的。精英具有权力、财富、知识上的优越,可是一个普通的农夫或铁匠也有其不可剥夺的尊严和权利。民主不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其不过是为了给社会的优势阶层加上一定的束缚,使得他们借势压迫底层人民的可能性降低一些。从这个角度讲,陪审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或者更接近实际的情况是其人员构成具有多样性,既可能有大学教授、也可能有卡车司机――恰恰是他们得以成为陪审员的原因!因为被告相信,由本地人组成的陪审团才能体现本地的社会道德、风土人情和行事标准,才是更值得信服的。
即便如此,对陪审员进行基本的法律知识宣导还是十分必要的,而指导片的目的就是简洁明了地告诉陪审员他们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具体的讲解内容在这里不必赘述,不过需要介绍一下陪审员的挑选机制。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法庭要求做陪审员,法院会借助交管局之类的政府机构的数据库来随机挑选候选人。经过第一次“海选”之后,就会有一拨人就来到法院接受基本的培训了,他们被称为“juror pool”,也就是备选库的意思。此时他们并不确定会去哪个案件当中充任陪审员。在填写了一个表格,提供了自己的基本信息之后,他们需要等待某个案件的双方律师的挑选,被挑中的人才会进入到法庭内,这才是有可能成为陪审员,他们此时被称为“juror panel”,一般有23人。
这还没完,接下来才是真正的陪审团挑选程序!即在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有时可能只是委托人在场)都在场的情况下,这个panel需要回答来自法官和律师的各种问题,以检验其是否能够以中立、公正的态度来听审。如果有人不能做到这一点,他可以主动要求退出――这并不丢脸,因为坦诚是很重要的,这也是法律义务。在出缺之后,法官会要求递补一位候选陪审员进入Panel,然后再继续询问流程。其实递补人员此时都坐在法庭的旁听席上,随时准备递补。我们参访戴安县法院当天就出现了两位主动要求退出的人。在之前观看陪审员教学片的时候,其实大家都还不了解自己会接触什么案件,所以没有办法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回避;只有在成为某个案件的juror panel之后,才会被告知本案的当事人、证人、诉由等具体信息,所以此时才能大致判断自己是否真正是超脱于利害关系之外的。不过话说回来,陪审员的工作也很辛苦,还得向自己的老板请假(当然法律要求雇主必须准假),所以并不排除有的人是找了个理由溜掉,呵呵。刚才提到panel有23个人,这是因为双方律师各自有五个删减名额的机会,即把自己觉得可能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排除在正式庭审之外。这个排除权称为strike,和棒球里面的“击打”是一个词。棒球里面有三振出局,法庭里面也有五次strike的机会,很形象地表述了这一项有趣的律师权利(当然也就是当事人的权利)――保证陪审团是公正的、没有先入为主的偏见的。
我们听到律师提出的问题有,是否认识本案当事人或证人、是否打过官司、是否做过证人、是否有家人或亲朋牵涉过类似的案件等。这算是比较一般性的问题,另外还有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的问题。比如那天的案件是原告起诉医疗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于是律师会问23名候选陪审员是否买了这个公司的保险,――结果当场有一半的人都举手了・・・可见这家公司的影响力挺大,于是我想这些保险客户做陪审员会是什么心态呢?究竟是有利于保险公司还是不利于呢?不过实际情况是,并不是因为购买了这家公司的保险就一定会有偏见,看起来双方律师也没有特别在意这一点,只是他们会问这样的问题:“你认为这会影响到你公正地履行陪审员的职责吗?”候选人的回答必须是直接的、清晰的、不设条件的“yes”或“no”,而不能含糊其辞、磨蹭半天。否则法官很可能就怀疑你不能够保持足够的公正,或者已经有先入为主的偏见了。
律师询问这些问题可谓不厌其烦,整个提问过程持续了一个小时。我相信很多问题其实是“规定动作”,在这个法庭已经上演过无数遍了。如果不是专业兴趣,这部分其实是很枯燥的。但是,程序就是程序,必须严格地走完;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律师们在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尽可能为自己的客户争取到最有利的一个陪审团结构,这确实是职业精神的体现。再看这些候选陪审员们,其实大家也都是很严肃的,没有表现出丝毫的厌烦或吊儿郎当的态度,对那些语言表述很繁琐的法律问题,他们也都很配合的回答,尤其是有人声称自己的相关经历可能会影响公正判断时,我确实很感动――一个人诚实地向大家宣布自己不适合在这个案件中作公正的判断是需要足够的自信和勇气的,其实每个人都不是永远公正、永远正确的,但是明确的告知别人自己可能的倾向是一个负责的、坦率的的态度,这其实让人更轻松了。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听完整个庭审,不过单单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也足足给大家眼前一亮的感受了。在美国,规则和程序不是儿戏。对陪审员的盘问看起来好像耽误了不少时间,可是这个过程下来,很难还有人去质疑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因为所有的程序都开放给当事人去参与,所有可能的风险都明白地展现在当事人面前,最后的结果就是最大可能的心悦诚服。
第二站: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
在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拜访其实很简单,因为那天没有庭审。我们径直前往州最高院所在地,参观庭审大厅,并接受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雪莉・阿布拉姆森(Chief Justice Shirley Abrahamson)的接见。最高法院作为包括州宪在内的本地所有法律的执行者,其地位不可小觑,因此就设在Capital Buiding之内。Capital Building,估计把它翻译为“国会山”吧。因为这栋建筑远远望去就和华盛顿的国会山极为相似,是典型的新古典主义风格,提醒着我们美国建国之父们当年就是怀着对古罗马精神的景仰而设计出这块土地上的政治制度的。国会山在结构上分为东、南、西、北四个廊(Gallery),州长(行政权)、州众议院、州参议院、州最高法院分别占据其中之一。我们在没有接受任何登记、盘问、安检等手续的情况下像进出购物广场一样走进了国会山,循着指示牌奔向最高法院的庭审厅。
“国会山”里面的装修配得上美轮美奂、甚至有些奢华。大理石被毫不吝惜地使用在墙面和地面上,转角处还不厌其烦地加上了各种浮雕、拼花以为点缀。站在一楼大厅的正中央仰望上去,即是那个著名的古罗马式穹顶,内面有色彩绚烂的油画,在周围一圈玻璃窗所引入的阳光的照射下更加显出不凡的品质。我们这次参访的领队――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East Asian Legal Study Center)的
州最高法院处于“国会山”的东廊,庭审大厅是一个大约四、五百平方米的房间,正前方摆放着七把皮面高背椅,代表了本州一共七位在任大法官(Justice,一般称大法官,不同于下级法院的普通法官,那是Judge)。相比戴安县巡回法院,最高法院最大的不同就是给人一种庄重、肃穆的感觉,这来自于其新古典主义的装潢风格,类似于教堂的较高内空,以及桌椅设施的深沉色调。不过在我看来,最能体现法院的文化内涵、同时也宣示了大法官们的价值立场的,则是庭审大厅内四周墙面上的四幅壁画。
依照历史维度,这四幅画分别描绘了四个不同的场景,或者说讲述了四个不同的故事。第一幅画中的主要人物是奥古斯都大帝,他正在代表整个罗马帝国行使司法审判权。画面中一位武将装束的人似乎在向他陈情或提出诉愿,而奥古斯都则神情泰然地予以回答。原来,这名武将是他身边的侍卫,因为长期服务于皇帝身边,不免想讲人情、拉关系。可是奥古斯都大帝说,我代表了帝国的审判权,我所能服从的只有法律和正义,并且我必须公正地、无偏私地执行它,不论接受审判的人是否与我相识。
第二幅画的主题则是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er)的签署。画面中约翰王在一群贵族面前不情不愿地签署了这项被称为当代宪政主义之肇始的著名文件。大宪章规定,任何人不经由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国王不得随意监禁任何人;每个人在刑事指控中都有权接受由与其地位一样的人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这个故事发生在1215年,可见正当法律程序和王权有限的观念在西方法律传统中乃是根深蒂固、牢不可破。尽管当时的大宪章是贵族与国王之间签署的,其文字表述也仅仅囊括了贵族权利,可是如今这些基本原则早就惠及一般的民众了,这也是人类社会从等级森严的专制时代走向自由平等时代的必然。
第三幅画表现了威斯康星建州之前的历史。当时这块地方还只是美国联邦政府所管理的“西北领地”(Northwestern Territory)的一部分,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州政权,不过一定程度的司法权还是存在的。画面中一位法官正在处理一宗涉及印第安人的谋杀案件。被告辩称,根据印第安人的法律,这种行为不算谋杀,也不应被处以死刑。法官在仔细确认印第安人的法律规则的真实和有效之后宣布,作为印第安人的被告不必接受殖民者法律的管辖,而根据印第安部落法律既然为无罪,则应当予以开释。这幅画象征了印第安人或印第安部落在北美特殊的法律地位,即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超脱于美国法律体系的管辖范围之外,形成准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并依据自己内部的固有法律或传统处理各类纠纷。
第四幅画则是最著名的一幅了,那就是美国联邦宪法的签署。故事发生在1787年的费城,当时已经获得独立地位的北美十三州的代表为了创设一个更好的联盟,在此开会讨论三个多月,最终完成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准备提交各州制宪会议通过。这幅画表现的就是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在1787年9月17日签署宪法文本的情景。端坐于主席台上的高个儿男人就是华盛顿将军,他后来当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而画面前方正在与人交谈的一位衣着考究的中年男子正是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后来的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总统正是麦迪逊市名称的由来。
这四幅画简洁、精准地反映了威斯康星州乃至全美司法系统所秉持的传统和理念,即来自罗马法的公正正义观、来自英国普通法的王权有限和正当程序、来自殖民地特殊历史背景的印第安人特殊地位以及美国建国的根本依据――联邦宪法。此刻我不禁浮想联翩,假如我是审判席上的大法官,在这样一种强烈的价值隐喻场景中,我会怎么想、怎么做呢・・・
第三站:西威斯康星联邦地区法院
这次法院参访行程的最后一站是联邦地方法院。上文所述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和威斯康星州戴安县巡回法院都是州法院;但是同时,麦迪逊也是一个联邦地方法院的驻地,即西威斯康星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 of Western District of Wisconsin)。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顶端就是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华盛顿。研究美国司法体制或者美国宪法问题的学者最常引用的就是这个法庭的判例了,因为那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最终意见,具有终局权威性,对于律师执业、教学研究、乃至全美的宪政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以下就是若干个上诉法院,也称作联邦上诉巡回法院(U.S.Circuit Court of Appeal)。对于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而言(当然必须是联邦法律上的案件),这些法院就是美国的第二审(有些特殊案件例如专利案件、破产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海事案件则由另设的专门法院管辖,尽管最终还是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此处不赘述)。全美根据地域面积划分为十二个巡回上诉区,每个巡回区包括若干个州,这样就保证了每个州的上诉案件都可以找到自己相应的管辖法院。威斯康星州隶属于第七上诉巡回区,这个巡回区还包括伊利诺伊州(Illinois)和印第安纳州(Indiana),而本区的联邦上诉法院就设在芝加哥市(位于伊利诺伊州)。联邦上诉法院以下就是所谓的联邦地区法院了,威斯康星州人口稀少,所以全州只有两个联邦地区法院,而我们参访的就是西威斯康星联邦地区法院。东边的最大城市密尔沃基则是东威斯康星联邦地区法院所管辖。
联邦最高法院的外观已经为大家所熟知了,很多教科书或者影视剧中都出现过那栋威严庄重的建筑。不过眼前的这个西威州联邦法院却与我们的想象大相径庭,没有美国司法系统常见的那种新古典风格,而是更为简洁的现代外观;不过,它又和一般的商用写字楼不同,因为它外墙颜色是蓝色,门口还加装了一个很奇怪的圆锥体装饰物,缺少了职场的那种“一本正经”的气场,反倒是像一个博物馆或影剧院的风格。走进法院的庭审室之后,我们发现它的内部装潢也和之前的威州法院很不一样,尤其是和威州最高法院更是“对不上眼”了。虽然法官坐席、原被告、陪审团和证人席等的位置安排等都差不多,可是这间庭审厅选择了暖色系的装修,并且突出使用了木料和布艺,而不是皮面。房间内空也不高,比一般家居房屋高不了多少,因此整个庭审厅显得紧凑、温暖、轻松。接待我们的行政助理Peter说,这样设计是为了给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减轻压力。一般来说,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就算与法院打交道,绝大多数也都是去州法院,很少接触联邦法院。这样一来,联邦法院本身就给人一种神秘、威严的形象,万一很不幸地坐到被告席上,就更惶惶不安了,如果此时再辅之以高耸的内空穹顶、挂几幅中世纪油画、安上冷冰冰的皮面座椅,那还不把当事人给吓死!所以,联邦法院刻意选择了一种更加亲民和温和的装潢风格。
离开庭审厅之后我们去参观了本法院首席法官的办公室。其实办公室本身没啥可说的,既不豪华也不隐秘,不过办公室与图书馆的连接式设计则是让我们很有兴趣。这里的藏书量很大,而且图书馆就在法官进出办公室的必经之路上,查找资料是极为方便的。另外,由于各个法官以及所有法官助理的办公区都围绕着图书馆布局,所以图书馆同时也成为大家的交流空间。可见,这里的设计体现了细节的关注,体现了一种周全和严谨的做事态度。
一连几天的行程当中,过去只存在于纸面上的美国司法系统的形象跃然眼前,着实多了几分亲切、真实和细微的领受。但是公平地讲,美国的法院并不神秘、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办案秘笈,其所秉持的无非还是我们早已经老生常谈的公平、正义、程序等等基本原则,而在我看来,这些普世价值是没有国界的,其所蕴含的力量早已超越了一切语言、信仰、文化和体制的藩篱,使得地球上相隔最远的人们之间也可以有相互沟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