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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依法治国为何强调抓住“关键少数”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求领导干部在对法治的认识上,要更加注重法治的本体性价值;在行为模式上,更加注重法治方式。这既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现实的需要。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都已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原则的确立,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作为“关键的少数”,其法律素质、法治思维以及依法办事能力,是贯彻落实法治原则的一个关键因素。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需要。

经过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发展新常态。面对新常态下各种社会现实,抓住新常态下的各种新机遇,既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化解矛盾,又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无论应对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产能过剩、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还是平衡各方利益、调节社会关系,都要求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因为领导干部是我国各项工作,包括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更好地依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就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用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建设的需要。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

对此,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树立法治权威、培育法治信仰、维护法治秩序。

形成良好法治风尚,离不开领导干部的践行、引领和示范。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增强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有利于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的习惯观念,有利于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有利于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贪赃枉法等背离法治精神、法律原则的现象。

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都提到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十八大报告在过去的“学法守法用法”基础上第一次提出“尊法”,强调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习近平指出,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和信奉。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素质的重要内容。法治素质可以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是否树立了法治思维;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否具有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首先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培养领导干部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得以构建的关键。

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教育使领导干部相信法律、忠实于法律。如果一个领导干部没有宪法观念和法律信仰,不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认为宪法和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不信奉宪法、法律,即使宪法和法律有很完善、很完备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制度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也得不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

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宪法宣誓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责任和法律信仰。

实行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在庄严的场合下进行正式的宪法宣誓,表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一种承诺,将来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要按照所宣誓的内容的要求来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同时,也可以增强他们内心对于宪法的敬畏和信仰,让各级领导干部对宪法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违法行使权力,更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形成法治思维惯性和行为习惯,必须持之以恒。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才能提高依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思维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过程。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人治思维,提倡反对人治思维,就要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自觉意识。

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法治思维的形成既靠学习,更靠实践。领导干部应坚持知行合一,把法治理念体现到实践中,把法治方式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中。

在面临多种解决问题方式时,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法的原则、法的精神、法的价值。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依法办事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各级党组织应把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任务。

领导干部应自觉把掌握宪法、法律知识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条件,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思维,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

法治培训教育是树立法治理念、提升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平台。要通过普法宣传、警示教育、案例剖析和犯罪忏悔,使领导干部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心,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认同。

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当前对领导干部的法律教育培训仍有着很大提升空间。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4年底,现行有效的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主要是由各级国家机关实施的。

中央有关部门在分析违法犯罪的多名原领导干部反省材料后发现,81.4%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事?

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仅要学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更要掌握法律的原则、价值、精神。

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

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在学习方式上,通过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自学,通过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的轮训和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规范机关共同行为的通用法律与履职相关的法律,作为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全面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在于把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选贤任能的基本标准。要建立激励和问责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和解决问题。

要表彰那些法律思维意识比较强、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并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和失职要问责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将增强领导干部更多地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对准备担任和晋升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履职的情况,要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其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督促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促进领导干部对法纪心存戒惧,自觉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廉洁自律。

作者简介: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t望新闻周刊》2015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