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河南省法院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以下简称为信息公开案件)增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年-2012年该类案件的状况进行了调研,并对完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提出建议。
一、信息公开案件现状分析
《条例》实施以来,河南省共受理一审信息公开案件2001件,其中2008年59件、2009年246件、2010年492件、2011年847件、2012年1月―3月357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所占一审行政案件数量的比率也逐年增加。
(一)信息公开案件的来源
从信息公开案件的诉讼指向来看,当事人绝大部分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或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极少部分则是认为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内容方式不真实或不符合申请要求而提起诉讼。
(二)信息公开案件的领域
以案件涉及信息公开的性质为依据,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诉请公开可以供公众共同使用的信息。主要集中在要求政府公开财务预算、决算,要求公开领导分工、办事程序,要求公开棉、粮补贴等,共1259件,占案件总数的62.8%。第二类是要求公开与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相关的信息。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标准、小区内房屋预售情况等不动产领域,共456件(不包括撤诉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2.8%。第三类是要求公开与个人相关的信息。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及房屋产权信息,共286件,占案件总数的14.4%。
(三)信息公开案件裁判的基本情况
2001件案件中,原告起诉后,经法院协调撤回起诉的1893件,占案件总数的94.6%;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决定、确认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76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8%;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32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6%。
二、信息公开案件的特点
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增幅潜力大。随着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社会公众对自我知情权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案件会在所有行政领域呈现快速增长之势。
(二)提起诉讼的原告相对集中,诉请理由基本相同。当事人诉请公开可以供公众共同使用的信息(尤其是申请公开棉、粮等农作物补贴、农村医保以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的案件凸显该特点。这与河南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大的省情以及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利益巨大的案件性质有关。
(三)协调撤诉率远高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原告的诉讼期望值不高,仅要求“知情”而已,经法院协调,行政机关若能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原告大多申请撤回起诉。
(四)当事人起诉要求信息公开,多是为了解决其他争议。其一,当事人为获取解决其他争议的证据诉请信息公开;其二,因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救济渠道不畅,原告诉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信息,而在于期望通过司法平台推进实质性争议的解决。以上两类案件通过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及法院释法,原告均能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五)《条例》确定了“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但某一信息究竟是哪个机关制作或保存,申请人不一定掌握,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错列被告的情形。
三、信息公开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新的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政府机关的工作机制、工作机构尚不能与该制度完全匹配或衔接,社会公众与行政机关对《条例》的理解亦有偏差,客观上造成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往往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或对公开申请不予答复,当事人进而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二)行政机关观念转变滞后,或是将公开政府信息当作额外负担,对申请人的身份严加限制;或是怕公开政府信息承担风险,认为信息公开风险太大,能不公开的就尽量不公开,能少公开的就尽量少公开;或是将政府信息变为一己之利,将手里掌握的政府信息视为自己的专享资源,不愿公开,导致申请人转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知情权”。
(三)农村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满足需求。河南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总数的比例相当高,一些农村基层政府不能及时提供或没有清晰、完整地公开“三农”尤其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项的信息,导致农民诉请公开此类信息。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新类型案件,可供借鉴的、成熟的审判经验较少,因此通过对具体个案的研究、分析、判断、归纳和推理,提炼概括相应的诉讼规则,形成信息公开指导性案例,一方面有助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标准,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实践方面的实证素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二)以法院为平台,营造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沟通环境。通过对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一方面推动行政机关转变思想观念,从政府信息“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转变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政府信息由原来某一单位、某一部门的“独享资源”转变为社会大众的“共享资源”;另一方面加强对信息公开案件的协调及释法工作,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其依法申请公开信息,保护合法权益,尤其是面对信息公开案件中实质性争议并非信息公开问题,而在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问题时,更应注重审判方式和方法,坚持充分协调原则,多做案外工作,使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