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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社会保险法》: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宣言

《社会保险法》: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宣言

 

林 海

 

 

《社会保险法》于201171日生效,该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或许也是第一部直面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位的法律――该法第95条宣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农民工来说,原本社会保障不足的状况将可能改善,特别是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农民工受伤后得不到赔付的难题,有望得到解决。

 

当前,由于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人享受不到医疗待遇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研究,仍存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即使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如果没有事先缴纳工伤保险,仍有过半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人生地不熟的农民工即使选择诉讼或仲裁,也只有一半的情况能得到赔偿,其余的则撞上执行难这堵墙。最后,面对高昂的法律成本,至少有1/3的农民工选择私了用人单位赔多少是多少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据此规定,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用工保险,都应依工伤标准进行赔付。同时,第八十四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再出现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农民工在遭遇工伤后,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先行赔付,同时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偷逃保费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将受到针对单位与负责人的双罚。假如用人单位仍拒绝赔付,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索。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用于清偿。这相当于将当前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的追偿成本和风险,转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这将有效地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也将保障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依法得到治疗和赔偿的权益。

 

另一项可能让农民工受益的新举措,是养老保险随本人转移的制度。我国以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充分考虑农民工跨地区就业的特点。97年出台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当时的保险管理登记机构,也未能完全满足农民工在离开本地后由个人续保、找到新工作后继续由企业纳保的要求。因此,如果农民工流动迁移,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这使得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名存实亡,并不能实际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而且,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累计缴费未满足十五年的,只要自行缴费至满十五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且第十六条还特别针对农民工返回农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规定,农民工可以将在城市的养老保险关系随人带回农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而继续缴纳保险,并在缴满至15年后,按月享受国务院规定的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或许,这将从根本上改善农民工老无所养、靠儿防老的局面。《社会保险法》这部保障公民医疗、工伤、养老、失业救济等权益的基本法,将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期待。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