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一般以教材体系为基础、以典型案例或事件为基础、以全景式的司法实践案件为基础构建其传统模式,该类模式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因此在方法论和体系上要求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应该有所更新,法律解释方法的侧重以及法律实证方法的侧重对于行政法案例教学应该是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 体系;模式;行政法学案例教学 一、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传统模式及其特征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是行政法学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一直以来行政法学教学对于案例教学的内容都非常重视,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教学模式。这些模式在一定层面上对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其基本形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教材体系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的建构。以教材体系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表现为如下特征:以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为结构体例,构建了案例教材的体例,案例起到的是对现有教科书基本知识体系的补充和附带说明的作用。教材在具体设计中往往先对特定的知识进行初步界定,其后以案例引入,再进行法理分析,为巩固行政法学知识点再加入补充的案例进行讨论。例如有的教材在探讨公共行政的基本范畴时,先对公共行政进行基本的界定,然后引入“董某诉郑州大学侵犯受教育权案”对公共行政进行具体的界定,并随即进行法律的分析,探讨公共行政对于行政法学行政范畴的拓展,进而引入“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案”来加深对于公共行政的具体认识。
第二,以典型案例或事件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的建构。典型案例或事件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的编排表现为如下特征:以行政法治实践中的典型事件或案例为基本线索,例如有的案例教程中,梳理了“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诉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非法占地案”、“区成不服九龙海关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支国祥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等,该类案件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其典型性分别表现为,第一起“官告民”行政案、第一起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案、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刊登的第一个“民告官”行政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2期刊登的第一起“民告官”胜诉的案例且原告根据《民法通则》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1},这些案件的编排以行政法治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为基本编排体例,阐释其中的典型意义和基础的行政法学法理内涵。
第三,以全景式的司法实践案件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的建构。全景式的司法实践案件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与典型案例或事件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的编排不同,全景式的司法实践案件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侧重于案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该类编排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逐年编排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编制的《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等,其中以《人民法院案例选》所编制的案例历史最长和最为全面{2},迄今已积累了近千个行政法案例,该类案例由于由权威部门编制并发布,因此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传统模式的弊端
以上三类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表明在日常的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已经不再局限于行政法基本知识的教义学的阐释,如何使行政法成为一门实践意义的学科以及如何使得行政法的立法规定向法律适用层面进行转化,已然成为行政法学教学领域的共识,但是传统的行政法案例教学依然存在诸多弊端,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侧重于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的梳理。以教材框架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以“理论知识”、“案情介绍”、“法理分析”和“课堂讨论”等为基本主线,该教学模式是对行政法教科书的解读,停留在对行政去基本原理、制度构成等静态层面。这种案例教学模式的最大功效在于,通过经验层面的具象言说以解读行政法学科理论层面的抽象,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只完成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第一次飞跃,
但这是远远不够的,该种模式的最大弊端也体现在此。理论的涵摄所指并非一两个案件就能解释清楚,以“孤案”释“法理”存在着挂一漏万的风险,这种方式对于非法专业的人士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对于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则不会非常有效。这种模式的弊端还表现在使受教育的对象在认识上产生僵化,不利于其视阈的拓展和融合。
第二,侧重于行政法典型案例或事件的意义阐释。典型行政法案例和事件对于理解行政法的发展进程和未来趋势具有一定意义,但其弊端表现非常明显,也就是典型的案件并不能代表行政法治实践的全景。在逻辑上理解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时应该把握的是,一般与特殊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所以不能以典型案例的特殊性来取代一般案例中所蕴含的实践理性。
第三,忽略了对行政法适用和解释的基本考察。“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于行政法而言同样如此,我们现行的教学体系和模式中对于行政法解释的关注是较低的,在行政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审查机制及个案考察等方面都存在欠缺的方面,因此我们要通过重视行政法解释而加强对于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对于行政法的适用;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中对于行政法的适用。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两个方面的忽略,使得行政法学所探讨的规范公权同时又赋予裁量的功能无法实现。
该问题已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对于如何创新行政法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等方面都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其中包括如下方面的努力:其一,编制行政法案例教程。学者们开始编写相关的案例教程,关保英教授编写的《行政法案例教程》、张树义教授编写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叶必丰编写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都开始探讨案例在解决日常教学中的机械方面。其二,开设行政法案例研讨的课程。有的学校开设行政法案例课程,试图通过案例来解决日常教学中的教条化的内容,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行政法案例研修等课程。其三,翻译研究域外的行政法裁判。有的学者从域外行政法裁判入手,分析域外行政法适用和解释的一般原则,例如朱芒教授着手探讨日本国行政裁判案例对域内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影响。这些尝试对于解决行政法教学过程中教科书式的解读的机械性做出了有益的贡献,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体系和模式的建构
如上所述,行政法案例教学静态的、封闭的、“以案说法”或“就案论理”式的教学模式对于非法学专业的背景群体而言是有效的,但是对于法学专业的研习者而言肯定是不充分的,因此在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要进行体系化的建构和方法论上的更新,其中体系化的建构依赖于方法论的转向。在方法论上而言,要促成案例教学和研习的优化,需借助如下的方法的革新和体系的建构。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侧重与行政法案例的研习
意义的获取在诠释学中理解需要特定的语境作为支撑,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语义的明确需在特定的循环结构中的循环运动产生,对于原初的含义进行不断的修复,方能校验为期待的意义脉络{3}。具体到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就是要通过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引入,使得处于法教义学意义层面的行政法文件在实践层面进行有效适用,因此需要把握如下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法规范的有效梳理。在传统的大陆法思维框架中,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大、小前提逻辑运动的产物,因此案件具体裁判的逻辑落脚点为对于法律规范的正确判断。就行政法而言,尽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的层级较为多元、涉及的部门较为复杂,但是对于基础性法律规范的梳理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于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竞合等问题是在行政法学案例教学中要予以强调和关注的。第二,行政法解释中技术理性的强调。在当下的部门法的法解释中,经过继受和传承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的促成,刑法、民法的法解释学处于勃兴的态势,而行政法解释的技术理性或仍处于起步阶段。例如民法层面的法解释则较为发达,并形成了以请求权和抗辩权为基础的民法解释方法和案例研习的范式,这种案例研习的范式对于特定的法学思维的训练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以现实案例为基础并穷尽种种虚拟案例的可能,更是为立法规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架起了化解法律漏洞的桥梁。行政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对于法律解释的技术理性强调就是要挖掘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对于该问题如何通过法律解释进行具体适用进行研究,如存在法律漏洞如何进行有效的漏洞填补,这些均是行政法案例教学过程中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所要进行强调的,并进而在真实案例研习的过程中拓展出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并拟制出一些相关案例。第三,行政法解释方法的有效把握。在法律解释学中,有些基本解释方法一直被关注,其中主要包括语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等基本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到有效运用,则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方面:其一,具体制度层面的障碍,例如行政诉讼的基本受案范围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可诉性的范畴,所以在运用一般解释方法时对于该制度性的限制不能随意突破。其二,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限制。法律意识形态是指在行政法律的解释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一般受主流的或者说是主导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影响,这也是在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的内容。
(二)法律实证方法的侧重与行政法案例的研习
以教材体系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和以典型案例或事件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总体上来说是单个案例的分析,这种单个案例的分析方法对于法律规范的把握和法律解释的技术上而言具有个体性的意义,但是从总体而言,需要通过实证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更多共同性和共通性的问题。具体而言,要把握如下方面:第一,萃取足够全的案例研习样本。样本的萃取是进行案例实证研究的基础,权威机关和部门发布和编制出版的案例是样本的主要来源,在现阶段实证研究中的取样来源于: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刊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辑的,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等。有些权威网站发布的案例也可以成为样本萃取的来源,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 court. gov. cn)、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www. chinalawinfo. com )、北大法意网(www. lawy-ee. net)等集成的案例系统,也可以成为样本萃取的来源。第二,以类型化为导向的取样选择。在如上权威发布的案例中进行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证分析,例如在分析过程中,可以案由为主线进行问题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的法律文件中,确立了诸如公安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等42种行政管理具体的范围,并厘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26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类型,在进行案例实证研究和分析时,可以行政管理的具体范围和行政行为的具体类型为基本主线,进行类型化为主导的取样构成。第三,以SPSS为典型的分析统计工具。SPSS是世界上最早的统计分析软件,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三位研究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研制,同时成立了SPSS公司,并于1975年在芝加哥组建了SPSS总部。1984年SPSS总部首先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统计分析软件微机版本SPSS/PC +,开创了SPSS微机系列产品的开发方向,极大地扩充了它的应用范围,并使其能很快地应用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的各个领或,世界上许多有影响的报纸杂志纷纷就SPSS的自动统计绘图、数据的深入分析、使用方便、功能齐全等方面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与称赞。迄今SPSS软件已有30余年的成长历史。全球约有25万家产品用户,它们分布于通信、医疗、银行、证券、保险、制造、商业、市场研究、科研教育等多个领域和行业,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专业统计软件{4}。在行政法学案例教学中,要借助新的方法和统计技术的有效使用,使得案例的研究更具有科学化和体系化的特征。第四,以问题为主导的取样分析。法律实证的分析不是案例资料的堆砌,更不应成为“就案说法”或“以案论理”的逻辑展开,而应该成为以系统的案例切入为主导、以问题为导向的案例研习方法。例如,就行政没收财产类的案例研习而言,就应该系统地研究如下问题:没收财产类案件在整个行政处罚中所占的比例;形成该比例的大致原因;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适用的具体依据是什么;依据各类层次所占的比重有多高;对于事实的认定与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有无区别;与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共同适用等的基本关系等方面。并在对于该类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行政没收财产的基本问题及对策。
(三)建构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基本体系
法律解释方法的侧重和法律实证方法的侧重是在方法论上对于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更新,这种更新必须依附于相应的案例教学的体例和结构,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基本体系应该从如下方面进行构建:第一,构建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体系。在一般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对于理论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内容往往是忽视的,而缺少理性关怀和体系建构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必然使教学的内容局限于封闭和僵化的状态。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理论体系中应该包括如下方面:在司法适用中的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解释的一般关系、司法适用中的行政法解释与司法适用中的民法解释、刑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司法适用中的行政法解释与法解释学的一般方法、司法适用中的行政法解释与解释学的相关理论、司法适用中的行政法解释现状的梳理、法律实证方法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运用等基本问题。第二,构建以问题为主导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内容体系。以问题为主导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内容体系,就是要在教学过程中把分散案例集中起来进行研究,减少个别案例的代表意义。通过有效解释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确立司法适用中案例处理的一般原则,从而指导对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深度解读。而内容体系的建构过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中确立的行政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具体类型进行相应的类型化的梳理。 注释:
参见周佑勇主编:《行政法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本书按照行政法学内在的逻辑结构与理论体系,分为行政法序论、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和行政救济论等四章的内容。在写作体例上,根据案例教学的模式和方法,每部分分为四个模板,即“理论知识”、“案情介绍”、“法理分析”和“课堂讨论”。类似于该种编排体例的案例教科书还有:莫于川:《案例行政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胡锦光:《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民法学的案例研习中,具有示范意义的是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所倡导的民法思维与民法实例,当然这种实例并非完全是实际已发生的案例,其中包括一些为梳理方便而拟制的相关案例。通过对实例的研习,系统地梳理和总结了一套研习案例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案例事实、问题和解答为中心,以请求权和抗辩权为主线,开拓了案例研习的全新模式,这种案例研习的方法为我国大陆民法学界广泛认可并效仿之。同时案例的研习方法及其形成的法解释学的立场和思维路径,在理论研究中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近年大陆法学界诸多理论研究的文章,以研习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出发,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法解释为基本思路尝试问题的解决。参见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对于类型化的案例检索可求助于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的案例集成系统,通过访问该系统,通过匹配不同的关键词可以检索到如下案例信息,检索到行政处罚案件2447件,没收违法所得案件149件,罚款类案件1505件,行政拘留类案件438件,行政拘留并罚款类案件255件,行政拘留、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类案件8件,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类案件139件,可以对于该类型化的案件展开实证类研究。
参考文献:
{1}杨小君.重大行政案件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1-14. {2}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Z]. 2006, (4).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93. {4}蔡建琼等.SPSS统计分析实例精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 -2. 作者简介:黄辉,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文章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