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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依赖与紧张:司法与媒介的传播关系样态

摘要:社会转型期敏感问题频发,社会价值多元,矛盾纠纷多发,日益增加的不确定感刺激着社会信息的接收和提供。面对新生事物和热点问题时,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一种“判断”来确定方向。同样肩负价值引导、利益厘定、社会整合的功能,司法和传媒作为社会的权威“发声”部门,其意见表达均对社会公众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正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司法与传媒间微妙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司法界和传播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依赖与紧张是司法与传媒之间主要的传播关系样态。在依赖和紧张关系中,传播者与传播媒介的目标和偏好是分立的,有时甚至是碰撞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传播关系样态值得关注:同化关系。

关键词:司法与传媒、依赖关系、紧张关系、同化关系

    摘要:  社会转型期敏感问题频发,社会价值多元,矛盾纠纷多发,日益增加的不确定感刺激着社会信息的接收和提供。面对新生事物和热点问题时,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一种“判断”来确定方向。同样肩负价值引导、利益厘定、社会整合的功能,司法和传媒作为社会的权威“发声”部门,其意见表达均对社会公众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正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司法与传媒间微妙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司法界和传播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依赖与紧张是司法与传媒之间主要的传播关系样态。在依赖和紧张关系中,传播者与传播媒介的目标和偏好是分立的,有时甚至是碰撞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传播关系样态值得关注:同化关系。     关键词:  司法与传媒、依赖关系、紧张关系、同化关系    根据传播学者鲍尔-洛基奇和德弗勒的媒介依赖理论,一个社会越动荡,社会危机越大或不确定因素越多,它就越需要信息、导向和定义。社会转型期敏感问题频发,社会价值多元,矛盾纠纷多发,日益增加的不确定感刺激着社会信息的接收和提供。面对新生事物和热点问题时,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一种判断来确定方向。同样肩负价值引导、利益厘定、社会整合的功能,司法和传媒作为社会的权威发声部门,其意见表达均对社会公众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正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司法与传媒间微妙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司法界和传播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1948年,美国政治学者拉斯韦尔提出了描述传播行为的经典模式谁?Who说了什么?Says what通过什么渠道?In which channel对谁?To whom取得了什么效果?With what effect)。虽然后来屡有改进和补充,但这一5W模式确定了以后传播研究的基本框架。这一模式启发我们,传播关系是司法与传媒的根本关系,作为传播者的司法机关正是通过作为渠道的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表达意见、引导舆论、提供服务。

 具体来说,司法与传媒的传播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样态:依赖关系和紧张关系。

 依赖关系:在竞合中追求动态平衡

 作为传播者,司法机关需要传播系统提供渠道资源以发布信息、表达意见;作为信息渠道,传播机构需要司法机关提供丰富的内容资源。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的传播。应该看到,在双方的默契配合下,司法领域的信息在传媒报道中所占比重明显增加,司法报道影响力和辐射力极大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增强。然而,在具体传播实践中,基于各自的目标偏好,双方信息供求关系往往并不平衡。

 一方面,司法机关更愿意通过专业化的信息传递,表达自己感兴趣或者认为比较重要的议题,实现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更愿意避开敏感性的社会话题,以免引起公众的争议。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在市场化竞争的压力下,往往受制于传媒本身的专业约束和受众的大众化兴趣,在内容选择上往往倾向于采取故事化、戏剧化、通俗化的标准。这种各有所好的状态导致媒介议题与司法议题之间的不完全吻合。一些司法机关关注的议题难以进入媒介议题清单。有的即使被纳入媒介议程,也难以给予优先排序,难以在报道资源配置上得到应有的重视。而媒介真正感兴趣而且愿意投入更多报道资源的议题,往往又不是司法机关的兴奋点,难以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回应。

 此外,司法机关偏好的往往是经验性、动态性工作信息。这些内指向信息,带有明显的组织和专业色彩,信息内涵比较明确单一,信息包装比较单调枯燥,增加了受众接受上的难度,这也往往是善于讲故事的媒体所难接受的。二者在传播偏好和目标上的分立和偏离,往往使媒介司法报道呈现出经验性、工作类报道比重相对较少,而案件、话题类报道比重相对较多的特点。

 司法机关作为信息发布者,在内容占有上具有天然优势,但其渠道占有的劣势却是不争的事实。而媒介的渠道扩容以及媒介间竞争的加剧,使媒介对作为信息富矿的司法机关更为依赖。在这样的力量博弈下,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在关系策略上正发生着微妙变化。一方面,司法机关主动适应媒介需要。在信息制作和发布上,更加注重人性化和通俗化表达,把信息与现实生活的意义关联表达得更加清晰,使信息更加符合媒介要求和大众口味;在议题设置上,更加关注民众声音和媒介热点,使司法议题与媒介议题、公众议题最大限度上吻合,进而产生共鸣效果;另一方面,大众传媒机构也纷纷做出妥协让步,通过增加经验性、典型性、动态性工作报道的比重,以获得在案件、话题等故事性内容上的报道优势。

 合办或者协办栏目是司法与传媒在实现价值、目标和偏好兼容上的制度创新。在电视、广播、报纸上,我们越来越多的发现司法机关与传播媒体之间的这种联姻。一方在信息资源占有和意义挖掘上有明显优势,一方在渠道资源传播技巧上有明显优势,通过强强联合,双方在一个共同体内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这种制度创新的价值在于,把供求双方资源的外部交换,以制度的形式内部化,通过减少谈判成本交易摩擦,实现彼此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彼此价值、目标和偏好的兼容与共同实现。

 应该看到,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之间在传播主导权方面的博弈是个漫长的过程。在相互依赖的前提下,让信息供求双方在竞合中实现动态平衡,使司法报道的蛋糕整体做大,达致彼此偏好的最大化满足,应成为双方共同努力的方向。

 紧张关系:舆论场中的话语权碰撞

 美国政治学者拉斯韦尔在谈到大众传媒的功能时,首先提到的就是监视环境,守望社会。大众传媒在西方曾被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也恰恰由于其舆论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舆论监督体现着大众传媒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其作用发挥是以权力制约为前提的,这往往会造成与被监督者的关系紧张。

 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是司法与传媒共同的使命,虽然实现的方式和渠道不同,一个是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个是通过舆论监督职能的发挥。作为监督与被监督者,一方本着依法、客观、理性的原则进行监督,一方本着主动、及时、坦诚的原则回应和对待监督,这是处理二者关系的建设性态度。良性互动的形成,往往使紧张关系成为暂时性形态。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这种紧张关系往往由于彼此的刻板成见而持续和加剧,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司法机关有时会对舆论监督持警惕态度,对监督诉求不及时回应,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大众传媒有时会运用其所掌握的话语权优势,以媒介审判的方式,优先给事件贴上标签,以先入为主的姿态对司法过程施加影响,造成一些不必要干扰。三是大众传媒对司法领域的一些问题,进行放大化处理,使其迅速升温为媒介热点议题,进而成了公众情绪发泄的焦点,给司法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消弭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紧张,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消除刻板成见。著名传播学者沃尔特李普曼在1922年出版的《公众舆论》中对刻板成见这样论述:大多数时候,我们并不是先看东西,后下定义,而是先下定义,后看东西。戴着有色眼镜看对方,不是解决问题的科学办法。

 大众传媒掌握社会权威话语渠道,抢占着话语表达的制高点,其影响力不容置疑。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有序而有效的监督是诊治社会问题保持社会健康运行的良方,是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的重要举措,是督促相关部门改进作风、完善制度的外在动力。但是,舆论监督权一旦被滥用,其杀伤力往往是巨大的,对被监督者所造成的形象和声誉上伤害也是短期难以恢复和修补的。因此,怕监督、躲监督、不愿意接受监督,也就成为很多部门的习惯性心态。我们还应看到,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越来越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司法机关处在矛盾化解的风口浪尖上。问题的成因不在司法机关,而问题的解决却要进入司法程序,这是法治社会的客观现实。这就使得司法机关陷入一种角色上的尴尬:社会公众的期待和要求很高,而司法机关在现实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资源和能力有限。这导致司法机关一方面要肩负繁重的执法办案和纠纷化解压力,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公众不理解、不认同、不满足所产生的情绪化宣泄和非理性表达。作为公众意见表达的重要平台,一些大众媒体也容易把民众对敏感问题的情绪和不满,以不加理性过滤的方式呈现出来,造成对司法机关的无形压力

 消除刻板成见,对司法机关来讲,就是要以开放的心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民意诉求,使之成为提升司法形象、改进司法工作的良好契机,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成为树立司法公信的建设性力量;消除刻板成见,对传媒来讲,就是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理性定位自身角色,明确权力界限,树立程序意识,避免角色越位和权力滥用,自觉维护法治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消弭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凝聚共识。维护和提升公信力,是当前媒介和司法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也是彼此建立共识的基础。司法提升公信力,需要和谐有序的舆论氛围,需要司法形象的积极构建,需要对舆论监督的开明态度;传媒提升公信力,需要对法律和法制的敬畏与尊重,需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传达,需要对民生问题的积极回应,更需要对社会发展的理性参与和建设性表达。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传媒占主动,而司法机关比较被动。主动性的话语权行使,要增加理性因素和规则意识,为容易恣意扩张的话语表达套上缰绳。被动性的司法应对,要增加主动因素,甚至要变被动为主动,加强与媒介的交流互动,及时把握民意研判舆情,及时关注热点和敏感问题,第一时间发出自己的声音,在深入把握舆论的基础上增强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依赖与紧张是司法与传媒之间主要的传播关系样态。在依赖和紧张关系中,传播者与传播媒介的目标和偏好是分立的,有时甚至是碰撞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传播关系样态值得关注:同化关系。同化关系是指作为传播者的司法机关与提供传播渠道的传媒在价值目标上的趋同。用传播学者吉伯和约翰逊的话说就是:一个传播者的参照系已被另一方所吸收和接管。在同化关系中,传播者与媒介的目标和偏好是重叠的。由于信息提供者在这种关系中通常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因而被同化的压力几乎总是在另一方。

   从我国的司法和传媒实践来看,最典型的同化关系体现在司法机关与其自有媒体之间。拥有自己的发声机构,是我国整体新闻传播格局给司法机关提供的方便,是司法机关应对传媒渠道垄断而建立的舆论引导、话语表达主阵地。在话语权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自有媒体最能充分传递而且最恰切传递司法机关自己的声音,从而在社会整体话语权格局中建立一席之地。当然,由于现实的权力关系,自有媒体往往以满足司法机关的需求为目标,以司法机关的判断作为传播的导向。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有媒体在价值、偏好上与司法机关趋同,但为了与其他传播媒体竞争话语影响,尤其需要在信息加工上遵循大众传播媒体的基本规律,在信息传播中尊重社会公众的信息接受习惯。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25日第5版 发布时间: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