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某地市委书记拒绝干预法院审案,被请托人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一声吼,吼出了让人尴尬的现实:遇到法律问题,很多人不是去找法律本身,而是习惯于去找领导、找关系、找门路。遇事找领导而不是找法,隐含的心理是,法院应当服从地方党政的领导,领导的条子比法律的条文更管用、更好用。而一些领导干部也不忌讳干预司法,一来显示权威,二来搞利益交换,还能获得灰色收入。
相信每个人不认同领导意志高于法律意志,都对领导干预司法深恶痛绝。然而,当自己遇到司法案件的时候,却往往下意识的反应:这事该找什么人,通过哪位亲戚朋友能牵上关系,得找哪位领导去打招呼,得给领导表示表示。
为何会形成遇事找领导的路径依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观念是一方面原因,更主要的在于权力尚未完全被束缚,在权力设置和运行机制两方面都还不够科学合理。
人们相信党政领导能对法院产生影响,是因为法院在很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比如人事任命,如果没有地方党委的推荐,法官乃至法院院长很难获得本级人大的提名。比如财政保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法院的行政运行、装备购置都会面临经费上的困难。法院在既有的政法格局中是角色分裂的,它既要执行国家立法,又要考虑地方党政的可接受性,法官和法院的很大一部分精力用在平衡法理与领导意志的关系上。
法院内部运行机制的行政化也使得外部干预不能被断然拒绝。法官要服从审判长,审判长要服从业务庭庭长,庭长要服从分管副院长,副院长要服从院长,这种官僚制的管理模式,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考核机制,导致办案法官不能不认真对待“上级”的招呼。即便不枉法裁判,也难免会使判决结果法定幅度内畸轻畸重。
要改变司法权威的低落状况,唯有更彻底的践行法治。首当其中的一条是保障独立的司法判断。按照宪法的规定,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服从的是宪法和法律。法院的核心工作是审判,不应参与服务地方、发展经济等非审判事务。法院的主体是法官,除法律外,法官没有别的上级。院长不宜参与案件审理,其角色应当定位于行政事务的处理者和服务者,而不是发号施令的指挥者。任何人都不能干预审判,凡有干预都要记录在案,都要及时问责。
除外部保障,司法赢得信赖的另一端系于内部的专业性。唯有专业的司法活动,才能产出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为此,规范法官裁量权,避免裁量标准的不合理差异就是必要的。同时,裁判论证的功夫是体现司法专业化水平的标尺。只给出判决结果而不充分论证法理的裁判文书是不合格的,说理不充分的文书也是不合格的。
形成遇事找法的信赖,还必须解决有法可依、有良法可依的问题。对于法治不彰的国情,很多人将原因归结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设计不合理。这种批评简洁快意,却不够负责。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制度存在不足是必然的。问题的关键可能首先不是法律制度不健全,而更在于是否已经将既有的法律制度落为实际。有很多法条制定出来之后几未实施,有的被架空。只有通过持之不懈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审查的技艺,才能建构出一套自洽的、有说服力的法律体系。
遇事找法是对社会的要求,更是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党带头守法是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基本要求。作为国家领导的核心,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的标准和自觉性要高于社会民众,唯此才能发挥示范意义。党要维护司法权威,不仅是不干预法院的个案审判,而且也要尊重法院就事论事、就法论法的职业特点。比如,司法的核心要求是定纷,这源于司法的判断权属性,而止争未必是司法能够实现的。
是否确立了法治的统率地位,表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是否形成了遇事找法的新路径依赖,则表征了法治的实现程度。沉珂日久,去除亦难,改变长期以来的制度惯性殊非一日之功。然而不做根本的改变,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就会半途而废,我们只有义无反顾。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本文删节版发表于《法治周末》2014年10月21日 发布时间:201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