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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法制日报:如何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春夏秋冬,白天黑夜,人民警察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老百姓的安宁,风里来雨里去,甚至不惜用自己的生命与犯罪分子搏斗。正因为有了他们的付出,才使得人们安全放心地去做好每份工作。但不知人们是否清楚,

人民警察在如此辛苦的环境中工作,他们的合法权益却不时被少数人非法侵害。

袭警频发挑战警威

2002年,安徽省利辛县农民陆吉付在卖血中交叉感染,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他利用老百姓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不断进行犯罪活动。

陆吉付的行为早已经被警方掌握,利辛县刑警队长王纯青也已盯上了这个人。

今年2月25日,陆吉付来到利辛县周集村代秀彬面粉厂索要面粉,被面粉厂职工拒绝后,陆开始辱骂该厂职工,不料被在一旁的一只狗咬伤。陆吉付以此为由索要赔偿款1000元及面粉一袋。次日,陆吉付又邀了两名艾滋病患者再次来到面粉厂,要求再次赔偿。代秀彬立即向警方报警。

王纯青为了不惊动陆吉付,在离面粉厂200米就将车停了下来,徒步走进面粉厂。陆吉付自然认识眼前的刑警队长,脸刷地白了。就在王纯青准备将陆吉付带上警车时,陆吉付突然咬破自己的嘴巴,用手将自己的脸涂得血红,随后将血水吐向王纯青和其他警察。王纯青的手依旧没有松开。这一招没有得逞,陆吉付变得更疯狂,他竭力用沾着血的手抠挖王纯青的左手,继而,又猛地蹲下身去,死死咬住王纯青的小腿,带血的牙深深扎进王纯青的肌体。王纯青依然没有松开自己的双手,随后赶来的民警拽开陆吉付,将其制服。

2004年8月12日上午8时,北京市西城交警支队西外队副警长李超在纠正处理司机逆行超车时,违法司机朱某不仅不出示驾驶证,还突然启动汽车,将李超撞伤。司机朱某因为涉嫌妨碍公务被拘留,他的妻子因为纵容丈夫的行为也被一起拘留。

类似的袭警事件不胜枚举。据调查,今年1至10月,四川德阳市发生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36起,受侵害民警47人。从受侵害警种看,派出所16起,受侵害民警21人;其他警种3起,受侵害民警3人。从案件性质看,恶意反诉10起、伤害7起、妨碍公务6起、干扰办公秩序1起、其他12起。造成民警轻微伤4起,受侵害民警4人;民警名誉权受到侵害27起,受侵害民警37人;其他侵害6起。

为什么警察总受伤?

据有关人士分析,造成警察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个别群众素质较低,恶人先告状。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实行人性化管理,使个别群众误以为公安机关再不敢用强硬手段管理,抱着“大法不犯,小犯不断”的心理为所欲为,“你敢管我,我就投诉你”。加之公安机关内部要求严格,对投诉民警的情况进行调查,即使没什么问题,可能也要受到领导的正面启发和教育,由此往往给部分民警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尴尬。

二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的程序不懂,而是凭自己主观臆断,错误地认为民警处理不公,徇私舞弊,于是便不负责任地进行投诉。如邻里纠纷引发打架斗殴造成伤害,在未作出伤情鉴定之前,公安机关对肇事方还没作出处理决定时,伤者一方往往就以“我的人还在医院里,你们就把‘罪犯’放了,你们警察执法不公……”甚至有的还说:“你们警察收受了对方的贿赂,或你们是亲戚,警察徇私枉法”等。

三是群众对警察期望过高。在老百姓心目中,“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已根深蒂固,无论大小事都要找警察,比如自家下水道堵塞、煤气罐发响、门打不开等等,把警察看成是万能的。一旦民警在解决处理某些事件中,不能满足其要求,或不能达到其目的时,便对警察的信任度一落千丈,甚至产生怨恨情绪。

四是个别民警缺乏工作经验,特别是接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对方感情冲动时,个别民警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使矛盾激化或转移,导致少数人对警察产生仇视心理,为泻私愤报复民警,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投诉,败坏民警声誉,打击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是对侵害民警权益事件处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多数情况下,对侵害民警正当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除了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进行治安处罚外,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与民警“较量”的人群中不乏家中有“后台”,有些事件发生后往往被有的领导干部说情或施压,最后放人。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结果会令一些素质低的人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对民警的合法权益构成更大的威胁。

重拳出击严惩袭警

如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使人民警察的权益不被非法侵害,有关人士指出:

一是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如果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护,又怎么去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侵害民警的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对警察权威的挑战,更是对法律的亵渎,心须予以严厉打击。依照刑法、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今后,对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的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3、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抢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4、对执行救人、救险、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5、有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对民警的教育,把执法为民意识进一步落实到行动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是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加警务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和尊重人民警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公安内部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为民警维权。纪检督察部门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因严格公正执法而遭受诬陷、报复的民警和英雄模范人物,对诬告陷害者要追究责任,对殴打民警或暴力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以保护民警正当的合法权益。

五是对因公伤残的民警及时进行优抚。真正做到让人民警察流血不流泪,以此来凝聚警心,激励斗志。(叶斌 杜文革)

《法制日报》 2004年12月15日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