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儿童被虐打事件。3月初,北京石景山警方将涉嫌针扎多名幼儿的幼儿园老师行政拘留;4月初,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称9岁男童遭高知养父母家暴,浑身是伤;4月下旬,浙江台州发生家长怂恿孩子以暴制暴虐童事件;5月初,陕西发生3岁幼童被人莫名毒打而路人漠视事件等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我国在1991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及2012年两次作出修改,确认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确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及司法保护制度;同时还于1999年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且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专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触及犯罪的须接受刑法制裁等等。
但值得反思的是,即便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仍然有大量的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发生。说明只靠法律条文,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深层次问题。究其实质在于社会普遍缺乏宽容和慈爱。
未成年人保护理应礼法结合,呼唤宽容慈爱。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对孩子足够宽容并充分慈爱。所谓宽容是指对待没有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未成年人及其行为,以平和包容的心态尽量给予谅解;所谓慈爱是指对待未成年人在心态和行为上均应充分合理关爱保护。当然,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宽容慈爱强调塑造一种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精神和氛围,绝不意味着对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的人和行为的放纵。
从法律的角度看,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文似乎缺乏法律的宽容和慈爱精神,无法型塑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深刻社会机理。法律为社会共同体提供基本的治理规则,既要惩恶更须扬善;法律通过调整公民与国家以及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期冀社会共同体达到一种有序和谐的状态,这需要法律不仅仅提供一种技术规则,更能提供一种常态机制,而宽容的精神是法律成为良法并产生普遍社会效果的基础。在法律的世界里,民法被认为提供慈母般的关怀,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其基本的法律品格是对人的尊重和关爱。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应融入法律的宽容和慈爱精神,并以此进行制度构造。
我国的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宽容和慈爱精神具有内在契合关系,并为之提供文化底基。宽容品格与包容意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儒家将“宽容”作为“仁”的重要内容,强调“君子尊贤而容众,嘉善而矜不能”。正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的包容性,才使其成为世界四大文化体系中唯一没有中断的文化体系。我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慈爱保护。《礼记》有云“幼有所长”,孟子更提“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居六政之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 其中,“讲仁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之一。
总之,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应该在理念上进行创新,实行礼法结合,在全社会倡导宽容和慈爱精神,并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最终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大爱(国家)、中爱(社会)和小爱(家庭)复合并存的立体化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