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下的自由
自由作为一种法律价值,它首先指的是一种人的基本权利,一种不受制于社会和国家的自主性。如:财产自由、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利。从这一角度看,现代社会无疑是变得越来越自由了。自 16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公民在各个领域内的基本自由都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并且通过一套法律程序技术为这些自由的实现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自由的根源是法律传统中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是西方文明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西方社会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代,人们就有强烈的自由观念。当时的雄辩家阿尔西达马宣称:“上帝使人人生而自由,而自然从未使任何人成为努力。”而斯多葛派的学者们则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并提出了所有人都是自由与平等的思想。古罗马虽然没有产生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却创造了一个保护个人自由的宏大的法律体系―――罗马私法体系,为后世自由主义法制的滥觞。从启蒙运动到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自由主义成为西方国家正统、主流的意识形态,并一直扮演着资本主义制度设计师与辩护人的角色。
“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柏拉图
先哲柏拉图的这句话,很好的表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面对自由与法律,不禁要问什么是自由?自由与法律是什么关系?这两个问题。
“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就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马克思
“ 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相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
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 ―――― 贡斯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康德
“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 ――――罗伯斯比尔
再看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又无往不生存在枷锁之中。” ―― 卢梭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自由是靠遵守法律来维护的,因为法律是总体意志的表现。” ――――潘恩
“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西塞罗
从西方法律思想家的名言中,我们得知: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自由是以法律为界限,突破法律失去了保障的自由非自由,法律保障下的自由不容侵犯。
1935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所小学,高比迪斯家的姐弟两人,被学校赶回家,原因是早晨学校升国旗的时候所有的孩子都向国旗致敬,这姐弟俩却拒绝这样做。经说服无效,予以中止上学的处分。这姐弟俩是一家耶和华见证会的教徒。他们虔诚地相信,在《圣经.旧约》的出埃及记中,上帝教导信徒,不要崇拜偶像。他们相信向国旗致敬是违背上帝戒条的。当时的宾夕法尼亚州有宣誓法,规定所有公立学校学生在升旗时都要向国旗宣誓,否则不让进入学校。高比迪斯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律师的协助下,向联邦地区法庭指控,学校的做法妨碍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1938年9月,地区法庭裁决高比迪斯家胜诉,学校委员会不服而上诉,联邦上诉法庭维持原判。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保障的自由的范围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行动自由,财产自由,人身自由,更包括精神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除宪法之外,没有哪种法律法规可以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一个法治国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但是,法律保障下的自由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柏拉图有句名言:“无论在个人方面还是国家方面,极端的自由,其结果不能变成别的,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比如:很多中国人认为美国是以“自由”而出名。事实上,美国的州法律对自由是有很多限制的。 比如说,几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许卖酒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如果让警察看到一个21岁以下的年轻人从你手上买到了一罐啤酒,你肯定得去法庭。某些城市已经立法规定18岁以下的年轻人不能买烟。还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喝酒,因此,你不会看到美国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时喝啤酒,因为午餐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喝酒,因此,在公园里野餐,你只能带些不含酒精的饮料。甚至在大街上你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都是违法的,不管里面是空的,满的,还是装了半瓶酒的。同样,在汽车上,在驾驶员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有一个打开过的酒瓶,也是同样违法的,哪怕这只是一只空酒瓶。
虽然我们看到美国的很多法律对自由有很多限制,但是这正是美国人对自由的理解。他们知道柏拉图的那句名言,他们知道一旦自由无限制就会妨碍到相对其它人的自由,从而使自由失去意义。但是,美国人对自由的保障同样有着自己的经验。正如美国的乡镇会议:在乡镇会议上,居民们聚集在一起讨论和决定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每个人均可自由地与会,每个人都有权利独立思考和抒发意见,倾听其他与会者的发言。这里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然而,如果大家没有一致同意限制言论自由,就没有办法举行会议。因此,必须选出一位主席或主持来“维持秩序”,那么,“请安静”,这声明显限制言论自由的呼喊就被确定为一个必要的要求。在主席未被罢免前,他就可以执行会议规则。从消极角度看,主席的任务就是限制言论,如大家协定,没有“主席同意”就不能发言,而且辩论或讨论应当把话题局限在“适宜的”问题上。如果一个人有“发言权”,除非根据规则,没有人可以打断他。由于会议的目的是讨论和决定实际问题,因此必须限制和调整议论,但发言人“跑了题”或滥用发言权利或以其他方式使会议达不到目的,他就可以而且应当被宣布为“违规”并受到制止,如一再违规甚至可以被“剥夺发言权”或者被最终赶出会场。在追求对公共问题进行公共讨论的自由过程中,乡镇会议如果不这样限制言论就会使会议无效或没有效率。
美国的乡镇会议很好的说明了言论自由与合理约束之间的关系。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由权利,其行使也必须在遵循大家所共同认可的合理限度。
自由权作为一项人的固有权利,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西方的法律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丰富,在自由的法律保障上已经较为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的自由保障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还没有深入人心。在言论自由、财产自由等方面在现实中存在很多侵犯自由的情形。但是,随着法治的全球化,东西法律文化的交相融合,西方优秀的法律制度文化会不断的引入我国,我国的法治会进一步完备。
李维钊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