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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涉法涉诉信访≠困局、刁民、刁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困局、刁民、刁问题

 

━━从价值取向上的视角,审视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驻马店法学会 车春一 叶剑平

 

我国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设计,承载着公民政治参与、民意表达、纠纷化解、权利救济以及稳定维护的重要功能,充当着社会安全阀的角色。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国诸多信访问题中体现出的一个主要方面,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并呈现只增不下的态势。一般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一个困扰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似乎是一个个“刁民”、“刁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应然关系是什么,实然状况是什么,该怎样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怎样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一个不得不面对和深入研究的社会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是任者见任,智者见智,文章枚不胜举。

本文从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之视角,认为二者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并指出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求和重要任务之一;而和谐社会的建设,又要求必须依法、及时、正确地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此为中心,浅作以下分析。

 

一、涉法涉诉信访在我国的出现、发展和现状,以及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影响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人权救济机制,一般认为始于 195167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止目前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功能演变1

 

第一阶段是19516月至19791月的大众动员型信访。这一时期的信访受政治运动影响和制约,每逢政治运动一开始,来信来访猛增,其内容主要是揭发他人的问题;到运动后期及运动结束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反映运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落实政策的信访开始增多。

第二阶段是19791月至19822月的拨乱反正型信访。这一时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走到了中心,信访规模史无前例,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等。

第三阶段是从1982年至今的安定团结型信访。这一时期,信访从一种本为解决政治问题而设立的制度逐渐演变成了一种代替司法的救济手段,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人民群众面对司法腐败,往往只能寄希望于信访,寄希望于他们幻想中的包青天

与上述三个功能演变阶段相伴生的,是我国出现的三次大规模的信访高潮2

第一次主要出现在1954 年至1957年期间,因三大改造和抗美援朝取得胜利等原因,导致200 多万军人复员转业后就工作和生活问题进京上访。据内务部等11个机关1956 年的统计,全年来访人数共42000人次。

第二次主要出现在1979 年至1982 年,因文革受迫害的党员、干部、群众以来信来访的形式,要求平反昭雪,落实相关政策。中办、国办信访局仅1979 年就收到来信108万件。

第三次从1993年开始出现一直持续到现在。体现出信访量巨大且呈持续增高态势,主体多元化,内容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等特点。据不完全统计,就整体形势而言,全国31个省、区、市、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1998 年比1997 年上升37.3%,有的则高达205.4%1999 年比1998 年上升了7.6%2000 年全国县级以上三级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则是1995年的2.13倍。

典型地还表现在北京出现了“上访村”,根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报告来看,甚至形成了“上访文化”3

作为信访重要组成部分的涉法涉诉信访,和一般信访问题一样也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并在第三个发展阶段中表现较为突出,成为一个主要的方面,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高达70-80%。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方面的信访占总量的81%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不完全统计数字来看,1993年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54万件次,2001全年共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15万件次,2003年至2007年,来信来访问题达到1876.4万件(人),其中来信年79.7万件,来访年均295.5万人4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工作报告显示的数据来看,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同比上升11.69%;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507859件次5

截止目前,涉法涉诉信访高潮不但没有回落的迹象,反而依然如火如荼,呈持续增高态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凸显出公众对司法救济公信力的显性质疑。

因此,长期以来,各级司法机关把减少信访数量作为其奋斗的一个目标,并构成了司法机关一项重要而繁杂的工作。早在 195772,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就在第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讲:(接待信访申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半个世纪过去了,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的工作报告中又再次指出:由于法律对申诉没有时间、次数、审级的限制,因此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我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问题,不仅是信访者的难解之痛,也是党和政府、司法机关挥之不去的心病。从中央到地方,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人力物力各项资源的投入,从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地方各级官员,对涉法涉诉信访的关注度,均达到了前所未有,摸索的方法层出不穷,制订的对策各式各样,责问的严厉重之又重,而这一切并没有有效遏制涉法信访总量高位运行的态势。

《了望东方周刊》撰文认为,2003年中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访洪峰6,这一洪峰一直持续到今天没有减弱的迹象,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甚至在此次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绵竹市委书记当街下跪,也无法挽留数百遇难学生家长上访的脚步,引发了国内国际舆论的方方面面的争议和讨论。

“信访洪峰”的出现,尤其是其中的群体群诉事件数量增多,纠纷与冲突及范围扩大,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并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信访似乎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路上的一个“绊脚石”,似乎真的成了有些省市政府所称谓的天下第一难天下第一烦

无论怎样称谓,看来━━

信访成为社会问题,实在是一道特色的风景线!

 

二、现实中对待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和做法,以及对此认识和做法的法的法理辨析。

 涉法涉诉信访是一个充满了悖论和矛盾的现实。

从内容上来看,目前归类统计显示,涉法涉诉信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强制执行等;从数量上,自2003年以来信访量呈激增之势,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群访、重访、赴京、赴省、市上访现象不断涌现,甚至出现了自焚、跳河、跳楼等极端过激行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了连锁反应,如刚刚发生的贵州瓮安“6.28”事件,社会稳定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所以,作为反映社情民意晴雨表的涉法涉诉信访活动,凸现出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当给予关注,也必须给予关注并寻求解决。借瓮安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一次群众座谈会上表示,“6·28”事件必有深层次因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由此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反思”7

从现实中关于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上来看,主要分为三类:

一类认同涉法涉诉信访,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持此观点的,一般是个体,即一个个信访者和普通的公民。比如笔者在某中级法院代理一个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直接就提出让当事人通过人大信访途径向法院转件,以有利承办法官排除内部的不正当干扰;另如,新闻媒体披露的有些地方的法院的群体法官、公安机关的群体干警为维护自身利益整体信访的事件,表明身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者本身也在用信访手段表达诉权。这种认识,可以河北省磁县在探索破解疑难信访新路径中打出了“信访群众是亲人”8的口号作为典型。

第二类不认同信访,将信访问题认为是一个“困局”,把目前信访高发的态势归之于群众的觉悟,常常抱怨群众觉悟低、素质低,“胡搅蛮�C”,信访者是一个个的“刁民”、“刁问题”,破坏了政治安全和经济发展,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持此观点的,一般是国家机关及个别工作人员,尤其是负有消除信访发生或解决信访问题、面临“问责”的部分官员或者信访工作人员。由于信访存在的颇为明显的制度性缺憾,某些政府官员往往有意地对信访制度进行冠冕堂皇的“误读”,认为“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就是“刁民”和“不稳定因素”,认为上访从显性层面上讲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当地的社会稳定,从隐性层面上讲影响自己个人的政绩和仕途,个别贪官污吏还持有害怕因上访而使自己的腐败问题暴露的阴暗心理,对上访者千方百计地采取阻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比较典型的是 2008 0724 《第一财经日报》报导称,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 2008 628 举行的广东增城市公园化战略研讨会上直言:“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而对‘最牛钉子户’”,认为要平等协商,但不能要价过高。此言一出,立刻在网络上引发了大规模的刁民之争。龙永图也遭到了网民持续近一月的炮轰。据香港凤凰网 2008724以《直言政府不要被刁民挟持深圳市民要求龙永图道歉》报道称,深圳市民柳敏以一封特快专递将的诉求函寄到了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要求龙永图道歉,如果不予以回复,还将向法院起诉。

第三类是认为信访和以前的封建社会的“拦轿申冤”有异曲同工之处,是现代法制社会的耻辱!表达出了一种无奈、愤闷和指责。

从具体工作方法的角度来看,有以下几类做法:

一是一度在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依法解决信访问题。这是国家的主流工作原则和方法。为此,国家一方面加强了信访制度的建设,中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成员单位有中央办公厅、国家信访局、北京市等28个部门和单位,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等法规规章;另一方面加快了信访机构的建设,不但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而且在国家机关各行业各系统中建立了信访接待部门。中央要求:一是要在源头工作上下功夫,出台政策注意兼顾各方面利益,执行政策切实做到不折不扣,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不当和执行政策走样而引发群众上访;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通过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上访群众罢诉息访;三是要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处理好畅通信访渠道与规范信访秩序的关系,依法保障群众的信访权利,引导上访群众遵纪守法;处理好挖掘信访部门自身潜力与发挥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大信访工作格局。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合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实施《信访条例》,加强改进信访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完善社会稳定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二是提出了变“上访”为“下访”,“信访听证”、“四真”信访等口号,并采取了相应的做法。资料显示,河南、江苏、浙江等地建立了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变民众上访官员下访等作为破解之道,将各种问题就地在基层解决。有代表性的说法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指出,领导干部的素质最为重要,现在,基层政府的态度已有很大转变。无风不起浪,群众上访说明政府的工作存在问题。只有变被动为主动、变群众找我我找群众,村上的问题才能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石家庄市纪委书记姜瑞峰通过媒体呼吁为何不变上访为下访“看到上访的白发 苍苍的老 太太下跪,我就想到我的亲娘。老百姓为什么要给你磕头,她希望你能重视他,为她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我惭愧呀,我于心不忍哪,我们共产党的干部没有为老百姓把事办好啊!”9河北省迁西县实行“信访听证会”制度,通过搭建平等对话、多方参与、共同管事的平台,形成大信访格局10人民日报曾以《河北大名县信访工作――“四真”促进社会稳定》报导称:该县县委、县政府坚持“真重视、真接访、真解决、真问责”的“四真”理念,做好信访工作11

三是设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气度,建立了监督机构机制和督查督办人员。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随意性,这直接导致了各部门相互推诿。为了破除官僚作风,有些地方因此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这一制度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对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或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另外,很多省、市、县多级政府强化督查督办,特别是对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要逐案交办,逐案督查,限期解决。如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河南建立两查一访工作机制,即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查,对报结的信访案件进行回访,在案结事了、息访罢诉的基础上,力求使群众满意12

四是对信访者进行“围追堵截”、“劫访”,甚至采取羁押、强制送精神病院、劳动教养等手段压制信访,从而降低信访量。从法规的层面来看,集中体现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1982年到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扮演了治理信访的重要角色。但随着2003年“孙志刚事件”的发生,一个无辜的生命的离去,最终促成了一部违背宪法,实行了21年的行政恶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一个善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这就是孙志刚案件唤起公民权利觉醒的代价。从“收容”到“救助”的转变,意味着“孙志刚”这个名字作为一个维护公司合法权利的符号,将被历史所铭记。从各级信访部门对信访数量有统计和通报制度来看,这一制度被认为对地方官员造成巨大压力。特别是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别问题的解决,但在问责压力之下,对上访者千方百计地采取阻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社科院的调查显示,两年来,地方派人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的“截访”现象十分严重,甚至少数地方政府使用各种手段进行劫访,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情。更有甚者,打着所谓“依法治访”的旗号,以所谓规范信访秩序的名义,动辄将公众正当的上访视为非法借机压制打击,个别地方甚至将经常上访的群众作为“严打”整治的对象。广为流传的一份署名为"全体上访人"的《上访人员抗议书》就写道:"地方政府借用信访条例,滥用职权,欺压上访人员,用各种手段收容、遣送、关押、毒打,有的被送进精神病院,上访人员问题得不到解决,人身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摧残,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13。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应星撰文所言,信访制度是一个充满了悖论和矛盾的现实。一方面,国家一直强调要打破官僚主义的阻碍,不能对正常的上访群众搞拦堵;另一方面,国家又一再要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要尽量减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14

五是与信访者进行“讨价还价”,用支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盖房、安排工作等作为交换条件,实现“止诉息访”。调查称,一些地方党政机关通过各种手段如“销账”等,在信访记录和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某省某地党委下达正式文件称,“销账是无奈之举,是最后一招,也是最直接的花钱买稳定”15。比较典型是: 2004826,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集该省公安厅、检察院,某市、区两级信访局、公安局、检察院等机关有关人员,在排斥信访人冉金菊、冉金玉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了一个所谓冉全菊、冉金玉信访案公开告知会,当场兑现了1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前提条件却是由冉氏姐妹保证中止上访16。由政府“买单”,实现难�C信访户、难信访问题“罢访”的做法已不是新闻。

上述认识和做法,从法理上应该怎样评判呢?

首先,涉法涉诉信访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基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关于此问题,将在下面展述。因此,涉法涉诉信访无异是“师出有名”。既然国家设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就必然有其现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这就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和解决信访问题,要认识到信访者不是“刁民”、信访问题不是“刁问题”。

对于信访问题,时任国家信访局局长的周占顺语出惊人地提出了四个80%:群众信访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是有道理应予解决的;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17。《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的坦言,在近年乌市重复、集体上访等重大上访事件中,有80%以上的上访者是有道理的。中国社科院调查报告表明,2005年以来,因涉法纠纷再次来京上访的人中,37.78%的人因为法院不立案,28.48%的人因为判决败诉,而13.35%的人则是因为胜诉却未能执行18。这些数据,已经道出了问题的实质所在。那些反对信访,不认同信访的观点是要不得的,是伪科学的。

其次,应当认识到解决信访问题,是党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和职责。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正确、及时、负责地解决信访问题,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尤其是在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领导下,明确指出了要建设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司法的天职是公平公正。

之三、为了解决信访问题,为了解决“天下第一难、天下第一烦”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党政机关到各级司法机关,不能不说为了解决信访问题“煞费苦心”,工作不能不说“艰苦”,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章、办法不能不说全面,不能不说“新颖”,不能不说有“作用”。但一切不能偏离法律的轨道,一切要依法办事。应当标本兼治,不能“舍本逐末”。那种采取“劫访”,高压止诉息访的做法是可怕的,只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逾去逾远。今天你端了信访者的“小家”,明天的“大家”就要出问题。

之四,必须客观分析、清醒地认识到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和根源所在,从而真正找到解决信访问题的减压阀避震器

对于司法机关和各级党政机关而言,不愿看到信访问题;对于上访民众来讲,上访也并非一件易事 调查数据表明,90.5%的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甚至有研究者称,99%的上访者都是有冤屈的,“你想想,如果平安无事,谁愿意花钱、赔工夫、冒着饿肚子甚至病死的风险长年累月在外风餐露宿?”19。既然“两厢都不情愿”,但信访问题却实然存在着,数量持高不下,问题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尖锐,其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呢?以下以某县法院归结的原因作以答案20

第一,从执法者方面:1、在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有的行政领导往往出于主管部门,个人或亲友的利益,对审理案件批条子、打招呼,干扰了承办法官的独立办案和秉公办案;2、该立案不立案,久审不结,久执未结。;3、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不一,法院审判工作的某些环节存在隐性程序,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执法的误解;4、有的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驾驭司法工作能力差,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判决确有错误;5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办案错误,责任追究不落实;6、是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失于判断、惑于财色、或迫于权势,办三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造成当事人反映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而上访;7、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致使一些信访人越级甚至进京信访,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等等。

第二,从信访人方面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但是,司法的权威不足,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选择信访的途径;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3、信访人无理要求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

这些原因考究不可谓之不准确。但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社会转型突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弱势司法和弱势信访等深层次原因。

原因找出后,必须思考的问题是:到底是制度的缺失,还是制度没有落实;司法机关是否真正做到了“独立、公正、公平”,各级行政机关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是否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解决的是信访者和信访者的信访问题,还是从根源上消除信访滋生的“土壤”?

当这些问题定位准确了,才能避免“舍本逐末”的做法,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不浪费国家资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信访洪峰”问题。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及其价值取向。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

我国以现行宪法为核心,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为基础,为《民法通则》、《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实体法律为条件,以《信访条例》为专门性法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制度作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例,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申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申诉等。

由此可见,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权,首先是国家赋予人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包括了批评建议的权利和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参与社会与国家管理的公权利、以及行使私权救济的私权利,具有双重的意义。其次,涉法涉诉信访体现了党和政府历来的工作路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在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群众路线,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二是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要做到有错必纠。 正是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上,涉法涉诉信访被认为是人民司法的具体举措而取得合法的制度地位。

因此说,涉法涉诉信访不是“刁民”、“刁问题”,它是宪法和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国家的权力一样,不受非法侵犯。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

从现实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表现来看,信访的问题的主要有控告难、受理难、诉讼成本高、司法不公、案件超限、执行不力、司法工作人员腐败等诸多方面。从实质来看,信访者用信访的手段对这些问题进行控告、申诉、反映,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追求公平正义的“公权”要求和意愿,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私权”维护和对“权利变现”的渴望。

由此可归结出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实现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通过与党和政府的“信访”对接,让党和政府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以及听听“个人的说法”,实现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和互动;通过信访手段,反映对国家机关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达到反腐倡廉,消除权利、收入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正义,依法治国,实现民生人权。

这是我们必须剖析和认识到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如果认识不清或者错误,则即有犯处理态度和方法上错误的可能。  

再者,凡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其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体现,是在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规则,党和政府允许的法定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信访者并没有以杀人、放火、报复等违法犯罪的手段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手段,表达自己的不满或愤慨。

所以,涉法涉诉信访何错之有呢?

四、从和谐社会建设和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的共向性上,看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是中国共产党2004年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2005年以来,党和政府又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  2006 年10 月11 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社会实践的重大理论成果,标志着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要升华,也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问题的重大认识创新。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现阶段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不断加强,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但是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是:一、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二、科学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四、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五、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六、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主要有:一、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就要求必须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法律、司法、公共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二、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和谐社会建设与涉法涉诉信访价值取向的共向性,并决定了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

前述可见,和谐社会建设和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上具有明显的同向性和高度的统一性。构建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处理阻碍全面发展的不和谐因素,调整社会结构,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转变发展观念和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在个体方面的直接体现,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原则要求和具体任务之一。

二者价值取向具有共向性和高度的统一性。并且,这一统一性,又直接决定了二者辩证地统一关系。

从表象上来看,二者似乎是矛盾的,不可“同日而语”。一般以为,涉法涉诉信访现象的存在和持高不下,以及整个社会出现的“信访洪峰”,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大破坏和直接危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大的“绊脚石”,严重阻碍和制约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和实现。这也是反对涉法涉诉信访,将该项工作作为对立面看待的思想基础,近而表现在采取高压态势打击、制止信访的工作方法上。

从实质来看,涉法涉诉信访追求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最终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使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权利变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正确处理,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如果社会本身是和谐的,如果本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问题,那么“和谐社会建设”的口号就不会提出,更不会作为一个战略任务对待。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既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又是司法公正的检验台,更是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源。 只有涉法涉诉信访得到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处理,才能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反过来而言,如果涉法涉诉信访得不到正确的解决,则必然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及其价值的实现。

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涉法涉诉信访本身不会破坏或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而是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直接破坏和最大阻碍。

二者表象的对立,实质的统一,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体现出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楚而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党和政府、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而关于和谐社会建设和涉法涉诉信访价值取向的统一性,以及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的辨析,之于目前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而言,显得尤为迫切而又重要。

 

五、反思问题的症结所在,严格执法、准确适法,切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面对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问题,党和国家的投入不可不谓之大,关注的程度不可谓之不重,社会公共资源和个体资源的投入不可谓之不多,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不可谓之不痛,制度和方法不可谓之不全、不新。但是仍然无法跳出一个个信访“怪圈”。

有关数据表明以及有些学者和社会实务工作者将信访“怪圈”总结如下:

怪圈之一:“信访问题,上访洪峰影响社会和谐预防和处理信访的能力成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指标投入信访机构的人力、物力增加、信访机构权力增强民众上访成功几率加大成功上访刺激更多民众的上访热情、上访继续增多对上访的投入继续加大上访更有实效更多的上访最终形成了无法解决的上访洪流”21

怪圈之二:也是最常见、最受批评的,就是一次次、一层层上访,一次次、一层层批转,等因奉此22,例行公事,八股文章,衙门作风,终点又回到原点,不了了之,或者周而复始,无限循环。上访人员也好,“有关部门”也罢,在这个过程中,耗费了无穷无尽的精力和资源,问题始终不得解决,甚至还因为打击报复等原因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激化。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等等亦由此而生。

怪圈之三:上访,再上访,不断上访,终于幸运地得到某位高层领导的关注,哪怕是只言片语,雷厉风行下来,甚至钦差大臣出动,一切问题似乎迎刃而解[]。一些领导人好象也逐渐陶醉于这种貌似立竿见影的施政风格。诚然,上访的最初起因往往是问题依照正常程序已经不能就地解决,但出现上述事例的机会更属渺茫,现实中却经过媒体的刻意渲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心理暗示,进一步强化了上访思维之定势,助长了上访风气之流行,人们日益倾向于非程序化的解决之道,甚至诉诸于极端行为,以至于,越重视上访,上访越严重。而高层领导的直接干预,纵使在个案上有助于实现公正,这一方式本身却是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流风所及,将会导致更多不公正的隐患。凡此种种,未尝不构成一个新的怪圈。

怪圈之四:也不排除有少数上访诉求是过分的、无理取闹的,或者是政府职责以外的。极个别上访人员甚至由于自身原因或者长期压力,具有偏执倾向,不可理喻(虽然这很令人同情)。但不知何时,中国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哪个地方频频发生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这个地方就被认定为“社会不稳定”,有关官员将会面临严峻的“一票否决”。于是地方当局有时可能无原则地屈从于上访压力,一味迁就上访诉求,暂时图个息事宁人。有人发现了个中秘密,加以利用,制造事端,纠缠不休,又构成一个上访怪圈。

似乎应了那句歌词“月亮还是那个月亮,星星还是那个星星”,终点又回到了起点,信访的大军如同“春风吹又生”一般,浩浩荡荡;国家有关调查数字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信访问题,几乎看不到解决的希望……

一切的努力、一切的尝试、一切的改革、在现实的信访面前,在科学的数据面前,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上访”尚不能解决,“下访”就解决了吗?既然提出了要“真接访”,那岂不是说现实中存在“假接访”吗?等等,很多的做法,很多的口号,似乎为了“做秀”罢了。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我们既有法律,又有制度,既有机构,又有职责约束。问题的症结何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到底落实了吗?我们应该作何反思呢?

寻寻觅觅,到头来发现所要的还是跨下的坐骑。

1999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写入宪法,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面推进依法行政,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规定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公众福祉,是国家稳固、社会和谐之所在;奠定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指针,决定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与宗旨。依法治国、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与人权原则的入宪,已经和正在带来我国立法和执法在观念与制度上的双重变革。

宪法应该神圣,但更应该实用和好用。法律、法规应该适用,但更应该正当、切实地适用。

在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的“统领”之下,党要依法治党,国要依法治国,政府及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实现司法公正;党和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切实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真如此,则社会公平正义就随此实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则将不再是问题的问题了,信访的洪流必将随此泄去,我们的研究和讨论将趋向统一。

正如一位老信访者所言: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只要政府真正为群众的利益着想,为群众办事,老百姓没有不拥护的 2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即“热情”、“依法”、“负责”和“奉献”25。已经道出的出路何在。

这就应了那句老话,分权在于制衡;问题不是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是在于

━━━“做,还是不做”。

主要参考文献:

1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苏州大学 周永坤 教授, 2007 420 ,法治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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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2004114月,南方周末,作者赵凌、苏永通。

4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年至2008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008 年03 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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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了望东方周刊》,2003年。

7]《瓮安“6&#183;28”事件必有深层次因素,光明网, 20080711

8]《“信访群众是亲人”――河北省磁县探索破解疑难信访新路径》,国家信访局,http://www.gjxfj.gov.cn/ 20080512

9]《石家庄市纪委书记姜瑞峰:为何不变上访为下访》,人民网, 20060605

10]《河北省迁西县“信访听证会”化解疑难信访问题》,新华网, 20041028

11]《河北大名县信访工作――“四真”促进社会稳定》,人民日报,20086月。

12]《河南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大河网―河南日报, 20070830

13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 2005421,《中国改革》(综合版)。

14]《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2004114月,南方周末,作者赵凌、苏永通。

15]《社科院报告称上访文化已形成 地方截访现象严重》,中国电视台news.cctv.com/china 2007129

16]《<信访条例>可以休矣》,张耀杰,http://column.bokee.com/ 2005 1027

17新信访条例会否带来新一轮信访洪峰》央视国际, 200547

18]《考生必看: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五大热点》,中公网, 20070604

19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赵凌、苏永通,2004114月。

20]《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罗山县法院王建武、王祖华、徐刚,河南法院网,   2008 年05 月23

21]《涉诉上访现象的法理分析》,彭德才,法律图书馆  法律论文资料库 http://www.law-lib.com

22]《申论问题-上访问题》,www.govtong.com/ 2008 年4 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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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我国基层官员开始理性看待群众闹事》,新华网, 20050309

25]《信访成干部政绩考核重要标尺,温家宝提出四要求》,中财网, 2007331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