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行政复议法尽快进行重大修改,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有效和及时。事实证明,若行政复议不能解决行政纠纷,当事人就会涌向法院,或者奔走上访;如果对诉讼和上访也绝望了,则会采取更极端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行政复议不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最后渠道,但应当受理和消灭大部分行政纠纷,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渠道
何海波
任何制度都有成效问题。行政复议制度的成效,在于它解决行政纠纷的能力。具体地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它受理案件的数量;二是它消除纠纷的比例。在缺少直接、可靠数据的情况下,后一点可以用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比例来大致予以测度。
然而,考察这两项指标,行政复议制度的成效很不理想。
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次年,曾有成倍的增长。但此后,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一直徘徊在7万件上下。
平均算下来,一个人口50万的普通大小的县,每年才有30件复议案件。这个数字甚至低于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更不要说与汹涌如潮的上访案件相比了。若不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复议,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必定更少。
一个理想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全国行政复议100万件、行政诉讼10万件、申诉上访1万件甚至更少,而不是像现在一样主次颠倒。
此外,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行政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比例(其中包括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履行)从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近30%一路走低,到2009年竟然不足10%。
虽然近几年在“大调解”的政策导向下,复议机关也强调调解,但从复议决定支持行政机关的不断攀升的比例来看,“大调解”政策总体上并没有提高行政复议的成效。复议决定支持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从2000年的52%逐年上升,到2009年达到66%。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的概率,明显不如行政诉讼(后者大约在二三成之间)。
行政复议申请成功率低下,反过来挫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阻却了他们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的积极性。
尽管这些年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官员尽了很大努力,也做过不少探索,但行政复议制度整体上成效如此低下,而且每况愈下,就让我们考虑到其原因不是人的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当前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性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法制机构缺少应有的独立性。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中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制机构只是经办却无权决定,决定权在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手中。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考虑更多的是政治,而非法律。他们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尊重法制机构的意见,没有任何规则可言;他们不同意、不签发法制机构拟议的决定,也不需要任何理由。在此情况下,谈论复议机构的专业化,也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二是行政复议程序缺少中立性。依照现行法律,当事人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自己的决定自己复议,其效果可想而知。这种程序设置上的不对称,反映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没有平等可言,暗示行政复议结果以支持行政行为为原则、以否定行政行为为例外。在这种内部程序设置下,行政复议的外部程序无足轻重,听证不听证,能有多大的区别?
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缺少责任性。经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仍然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现有的规则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这种规则下,复议机关的理性选择是,尽可能维持行政行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谁愿意去坐被告席?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率高得吓人,这一条是最直接、也最主要的原因。
行政复议的制度性缺陷,已经无法通过小修小补解决。事实证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行政复议的颓势。
必须对行政复议法尽快进行重大修改,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有效和及时。事实证明,若行政复议不能解决行政纠纷,当事人就会涌向法院,或者奔走上访;如果对诉讼和上访也绝望了,则会采取更极端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虽然行政复议不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最后渠道,但应当受理和消灭大部分行政纠纷,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渠道。
对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学者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议,如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等。在我看来,关键是三条:
首先,要改变现行的行政诉讼被告条款。所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均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其次,要确保复议程序的中立性。法制机构审理后可以作出初步决定,双方当事人对初步决定没有异议的,法制机构的初步决定就是复议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复议机关的领导请求复核;复议机关的领导不同意法制机构的初步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再次,应增强复议人员的专业性。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聘请熟悉法律的社会人士参加行政复议机构,参与行政复议工作。新进入政府法制机构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制周末》2010年6月10日第18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