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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修改《立法法》的深化改革大背景

摘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重点在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立法工作,使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摘要: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重点在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立法工作,使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2015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改革与法律,特别是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在修改《立法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的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凡涉及《立法法》修改的举措和要求,都通过修改《立法法》予以落实。通过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体制,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新修《立法法》开宗明义,明确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立法宗旨之一。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很不完备,主导法治建设与经济改革关系的主导性思维是改革先行,先破后立,边改边立。现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且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必须首先坚持任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

  同时,针对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总结以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巩固改革成果,而且还要求坚持立法先行的新情况,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首先要求坚持依法推进,把现行法律执行好、实施好,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和创新。比如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提出议案,经2012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并在三年内试行。此前,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广东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但根据法律规定,要调整法律设定的审批项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次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措施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20142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工作方面要求和任务的研究意见》,主要是梳理《决定》内容涉及的现行有效法律,分析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明确需要制定哪些新法律、修改或废止哪些现行法律,提出落实立法任务的建议。

  习近平在这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按照这一指导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为支持改革而进行的立法和修法的步伐。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抓手和突破口,而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的是法律设定的,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打包”修改相关法律。这样,国务院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努力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始终做到各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换言之,推行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应当先立法或修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并及时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对需要制定、修改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启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201410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指出,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为此,新修《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要提高立法的及时性,使法律制度能够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的新期待;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要把握客观规律,使法律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实施有效管用;要提高立法的系统性,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做到各项法律制度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为此,新修《立法法》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并要求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重点在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立法工作,使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为什么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从国家层面讲,重大改革决策都是党中央作出的,立法对改革决策实际上处于适应、服务的地位。从立法的角度理解,党中央作出的改革决策提出新要求时,要及时修改法律适应改革的需要;有些改革决策需要法律授权的,要及时予以授权。

  但是,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并不意味着立法仅仅是简单地、单纯地、被动地“符合”改革的要求,同时还要通过制定、修改法律,使改革决策更加完善、更加周到,并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本文来源:�t望观察网

  根据新修《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原则,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不仅要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以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还要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这就需要做到:研究改革方案,应当同时考虑立法问题;制定或修改什么,先制定、修改或后制定、修改什么,要根据改革的重点、步骤来确定;立法体现改革精神,法律的内容要根据改革的情况而定,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新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赋予设区的市均具有地方立法权。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数量较多,地区差异较大,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规定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同时,为调动这些地方的积极性,鼓励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立法法》相应规定除中央专属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上述地方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都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实践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中央或国务院提出的一些具体改革事项授权。

20138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12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从立法上为上述自贸区创新对外开放模式、积极主动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创造了有利的法治环境。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权“两高”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国务院决定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等,使这些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对此,新修《立法法》第十三条予以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同时,针对现行授权立法规定比较原则,以往有些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要求等问题,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还明确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作者简介: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t望新闻周刊》2015年第12期。 发布时间:201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