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韩老师、莫老师、蔡校长,各位同仁:
按照惯例,我代表会议组织者们做一点说明。
今天召开的论坛是第六届,我们先回顾一下之前几届的主题,分别是:
第一届:国家机构
第二届:部门法的宪法化
第三届:宪法程序法
第四届:宪法渊源
第五届:法律保留
应该说,青年论坛的选题,一方面强调基础理论、基本范畴,另一方面,也一直在尝试回应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在论坛形式上,我们坚持的做法是,每届只讨论4篇专门撰写的论文,每半天只讨论一篇。讨论充分,批评激烈。
论坛的成效是显著的。这当然体现在论坛成果在“三大刊”和其他的法学核心刊物上的发表,体现在《中国法律评论》《法学评论》等刊物上的组稿,更体现在,讨论确乎推进了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也形成了与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和立法等宪法实施的实务工作的良好互动。
就我个人而言,每一次论坛都收获巨大。比如,第四届论坛讨论完“宪法渊源”以后,我在给大一同学讲“宪法渊源”时,不再是用一页幻灯片潦草敷衍一下,而是可以比较自信地讲明白相关的概念和法律素材的关系。
上一届论坛的主题是“法律保留”。为了梳理这个舶来概念,各位论者都援引了大量德国、日本的文献和学说,有听讲者不无揶揄地跟我说:“这以后不懂点德语、日语,都不敢研究宪法了”。而我的感受却是,在这次论坛的充分梳理之后,再讨论法律保留,似乎可以不再追溯到遥远的欧陆源头了,而是可以为中国法律体系下的独立建构。我最近完成了一篇关于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律保留的文章,所做的就是建构贴合中国宪法文本的法律保留的分层结构。想法有了很多年,但如果没有去年论坛各位的讨论作为基础,这篇文章写不出来。
今年第六届论坛的主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法依据的核心条款。
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国宪法学的经典理论,强调全国人大的主权机关地位、全国人大的“最高性”和“全权性”、全国人大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并将其与《宪法》第3条、第62条等条款相联结,将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视为“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主张其展现了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宪法在国家权力配置上区别于西方国家宪法分权体制的特点。
然而,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真实实践上的不断发展,传统经典理论却因过于笼统而渐显不敷适用,在面对具体的问题和争议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解释和指引能力。近年来,关于全国人大地位和职权的一些议题,出现了更为深入精细的研究,例如对全国人大权力边界尤其是其兜底职权的分析、对权力机关概念的溯源等。
但现有研究仍然无法充分回应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例如:
1. 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和宪法的最高性之间的关系(例如,全国人大的修宪权是否存在界限;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会违反宪法)
2.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一宪法地位对全国人大职权范围的影响(可否从“全权性”中直接推导出具体的权限内容或一般性的权限分配规则)
3.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监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等其他“最高”机关之间的关系(“产生、负责、监督”的确切意涵)
此外,如果认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那么如何理解《日本宪法》第41条同样规定国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如何理解在一些非议会制的国家,议会亦被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蒙古国宪法》第20条);等等。
近年来,伴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论创新,面对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工作的稳步推进,因应《立法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范内涵的理论建构愈显迫切。如果宪法学不能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条款提出一套融贯的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就会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方向,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展开也将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这个主题的确定,是与众多学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实务界的朋友沟通讨论的结果。这里要特别感谢田伟博士,他在法释义学和比较法上的研究思考,让我对这个主题的理论纵深有了更多的认识,也感谢他对于主报告选题的建议。
在主题发布后,经过公开征集,我们最终确定的四位主报告人是杜强强、王理万、江辉、陈明辉。他们撰写了本次论坛的四篇报告,分别是:
王理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历史生成(1949-1954)
陈明辉:走出语词的迷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背后的政治理论与法理论
江 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四权”分类的重构
杜强强:论我国宪法上的议行复合结构
从主报告题目不难看出理论传承基础上的创新。例如,杜强强否定众多学者否定“议行合一”的观点,在坚持理论传统的基础上做了“议行复合结构”的创新;江辉对于全国人大“四权”区分进行了重构。是否成功,我们来听下面的评议和讨论。
从主报告题目也不难看出研究范式和方法上的多元。王理万回溯历史的进路,体现着近年来愈加受到重视的宪法学研究的历史视角(韩大元老师近期有“历史宪法学”的倡议,田雷、黄明涛也有类似的主张或者附议);而陈明辉的研究,按他自己的话,是要用法理论来化解政治理论带来的紧张,更是“政法法学”的新声。
此次论坛还有创纪录数量的书面评议,从内容来看,论坛反恭维、重“炮轰”的批评传统依然延续。不信,请看谭清值的对陈明辉的评议题目:“刚出语词的迷雾又入政法的泥潭”。
此次会议,仍由多家单位共同主办。这里要特别感谢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各位,感谢蔡立东校长,感谢任喜荣、李海平、沈寿文、邢斌文等各位老师,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的辛勤付出!感谢宪法学界的各位前辈老师一直以来的提携支持。感谢各位的与会。期待接下来两天的交锋。谢谢!
作者简介:张翔,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8日。 发布时间:202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