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某市外环东路“怪坡”长年使下行线路上的车辆减速慢行,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但今年六月份以来,平日里畅通无阻的上行线路突然梗塞,让人纳闷不已,原来是行政执法局设置的路障在作怪。两个相距五公里、互相照应的“瓶颈”常导致道路阻塞,行者多有怨言和不满。设置路障当然有警察参与(有一个新警种称为城管警察,与城管近乎不分你我),据说设置路障也获得了交警部门的准许,否则其设置路障行为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更多的质疑。
行政执法局设置路障,城管执法人员不辞辛劳、日夜忙碌,对那些有向特定区域运送低廉建筑材料嫌疑的车辆进行检查,目的是在政府丈量特定区域农民房屋建筑面积的工作完成之前制止村民继续乱搭乱建房屋的行为。据说,政府丈量农民房屋面积的行动已开始多日,但遭遇一部分村民的阻拦。原因是已经有不少有“能耐”的村民闻风扩建房屋,扩建的房屋面积多出几百甚至上千平方,扩建部分同样可以在拆迁时获得每平方750元的补助,而没有“能耐”的村民想方设法阻拦丈量行动,对政府提出了“朴素”的公道要求,要求政府等着自己像已经乱搭乱建房屋的村民一样扩建房屋后再行丈量,以求获得公平对待。于是就出现了行政执法局不顾交通堵塞而设置路障、昼夜检查车辆的情景,政府试图通过控制和切断建筑材料运输的办法制止导致拆迁成本日趋暴涨的违章扩建行为。
联想
近十几年来,成千上万的人走在进京上访的路上,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对上访者“围追堵截”,继而或者采取行政拘留、送“学习班”或精神病院、劳动教养等强制手段和措施,或者用钱换取上访者“止访”和“息访”;近几年来,城市拆迁“钉子户”频现,政府或者暴力拆迁,频繁发生致死人命的案件,或者没有是非标准地迁就当事人不合理要求,甚至造就“一夜暴富”的被拆迁户;近年来,北京市大兴区对自然村进行社区化管理,村庄建围墙、安街门,封闭不常用的路口,村口设有门禁系统,人员和车辆持证出入。村庄社区化管理模式在北京多地推广,引发了“是社会管理退步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争论。社会管理创新是近来政法部门强调的三项重要任务之一,与社会纠纷解决、廉洁公正执法相并列,它体现了政法工作的侧重。实际上,社会管理创新是转型社会治理的重大命题,它既是近十几年来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更是它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职能时常遭遇地方和强势集团的挑战,像房地产领域,政府的调控措施持续低效;市场监管职能因监管权责不清、监管能力不足而明显偏弱,像三鹿奶粉事件,尽管多管齐下居然还会死灰复燃;公共服务职能相对来说保持着日趋强化的趋势,像民生工程,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多地面向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职能因观念传统、体制陈旧、方式僵化而难以有效展开,像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凸现。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需要,它应当体现为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以及方式方法创新。政府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需要破除落后的管理思维,革新陈旧的管理体制,变革僵化的行政方式方法。政府应当破除那种“花钱买平安”、“花钱买稳定”的陈旧观念,确立政府主导、合作共治的社会管理体制,在消除纯粹的行政手段的同时,消解那种经济手段优先的方法,强调法治手段在行政方式方法中的重要作用。
就事论事
利益博弈是当今社会惯常的现象,但“不按规矩出牌”的博弈行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某市近郊农民与政府之间的这种非正常较量,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的问题也很多。比如,有政策正当性的问题。拆除特定区域的房屋以及补偿办法是一项公共政策,凡是受该政策影响的人都应当有权利参与该政策的制定过程,有权利表达不同意见和自己的利益要求。如果该政策不为村民所知,其正当性大可怀疑;再比如,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些村干部能够提早获悉有关政策信息,提前在政府丈量房屋面积之前“大动土木”,搭建在不久就会被政府拆除的房屋,从而赚得更多补偿,而一些无法获得信息的村民在得知真相后再行动已经为时已晚;又比如,有违法不究、守法不平的问题。那些临时搭建的房屋几乎可以肯定均属违章建筑,没有经过规划和审批,违法者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反而可以因其违法行为获得远远超出建筑成本的补偿,因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补偿而“一夜暴富”,而没有违章建筑的村民却因守法而明显“吃亏”而心生不平;还比如,行政方式方法问题。行政执法局采取的设置路障、堵截运送建筑材料车辆的行为,是纯粹的行政手段,政府以缺乏规则性的经济补偿、与村民的“讨价还价”推动拆迁进程,基本上属于经济性手段,它们实际上大都与执法和法治没有多少关联。社会管理应当贯彻民主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没有利益相关人参与社会管理政策过程,有违社会管理民主原则;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有差别对待,有违社会管理公平原则;社会管理过程中违法者获益、守法者吃亏,有违社会管理公正原则;社会管理过程中因不公平、不公正形成官民对峙而不能以有效手段应对,有违社会管理的效益原则。
我们换一个更平常、更熟悉的场面讨论问题。在该市某区,几百户住民已经根据商定的方案从特定区域搬迁,以便为正在兴建的公共设施建设让路,只有几户人家坚持不搬,坚持要求更多补偿。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政府“不得不”用更高的代价将“钉子户”请走,这是城市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和城市拆迁中的惯常做法。但这里就涉及到目的、手段和社会公平等问题。
问题一,为实现公共目的而实施拆迁工程,这是城市化、城镇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但就具体的拆迁工程而言,是否正当和必要,需要认真对待。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即使拆迁具有正当目的,那么有没有其他替代办法,这是必要性的基本要求;
问题二,搬迁补偿是否合理,宏观而言,政府拆迁补偿不应过低或过高,对于“钉子户”的不合理要求不能一味迁就,拆迁补偿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纳税人的钱也不能乱花。满足一些人过分的利益要求,会侵害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这也是社会不公的表现。微观而言,如果补偿不合理,在满足“钉子户”的合理要求后就应当根据公平行政原则给予先前搬迁的住户补充补偿。政府不应“亏待”那些愿意配合政府行政的公民,不应截留应该属于私人的利益;
问题三,如果搬迁补偿是合理的,“钉子户”的要求并不合理,政府应当有办法坚持是非标准,用法律手段解决,而慎用经济手段“买”稳定、“买”政绩。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愿搬走的住户搬迁,当法院作出支持诉求的裁决后,住户仍不搬迁,由政府相关部门强制搬迁。这里不仅关涉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变化,还关系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当然这也关系到社会管理观念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对政府提出了更为全面的法治要求,不能越权和擅权,不能揽权和滥权,政府管理必须接受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硬性拘束,并且需要接受认真对待公民自由、善待公民合法权益的软约束;与此同时,应当防止政府没有是非曲直的“安抚”,避免没有规矩方圆的“维安”,破除那种“花钱买稳定”――“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陈旧管理思维,杜绝那种“按闹分配”――“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行政惯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不仅针对政府,而且面向社会、公众和公民个体。政府须公正执法,做守法表率,公民须自觉守法,参与政府执法,只有这样才能共创法治氛围,开辟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新天地。
临时的结局
一个多月后的一天,该市外环东路上突然不见了城管执法人员忙碌的身影,长达两个月的“围堵堵截”就此结束,但随后政府拆迁兴隆庄的计划也变得悄无声息。转眼雨季到来,一些不顾政府禁令拼命扩建房屋以赚取更多补偿的村民,在连绵不断的夏雨中自尝其果,粗糙的扩建、持续的雨天造成原有房屋严重渗漏以至无法居住,深受其害的村民只好在外另租房子或者投亲奔友,以渡眼下难关。生活极为不便的村民到处怨天尤人,指责政府没正事,说话不作数,大呼上了政府的当。未知政府暂停拆迁计划的真实原因和动机,但原定计划被搁置客观上使那些违反禁令乱搭乱建的村民深受其害,也许这不是政府对付不守规矩村民的最好办法,或许这只是政府难以承受拆迁成本而作出的无奈选择,我们当然也可以设想这是政府以计划实施上的“退步”避开利益“让步”并赢得转机的博弈技巧。面对当下世事变迁,兴隆山亦悲亦笑,当政府计划拆迁兴隆山庄时,村民为扩张自己的利益不顾多方劝阻违章扩建,兴隆山曾为此悲感交集,悲叹政风民风社会风气日下;当政府暂停拆迁计划时,违法扩建并深受其害的村民责怪政府弃言无义,兴隆山都忍不住笑了,政府和村民原来可以这般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