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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访学散记之二:宪法学课:判例与规范

 

印度放学散记之二:

宪法学课:判例与规范

 

印度的宪法很长,所以这里的宪法课也很长,必须用一整个学年,才能把整部宪法理那么一遍。当然,如果愿意,也可以用短短的几天来勾勒印度宪法。因为也有很多人写过印度宪法的介绍性文字,但如果只停留在这一种层面上,你会发现,实在味同嚼蜡。――正如我此前所开的玩笑一样,写印度宪法学的逐条释义最为简单,如果将印度宪法全部翻译出来,大概有150页,只要举“一反三”――宪法上一个条文,自己再说三句废话,这样厚厚的一本专著便出台了。不过,这只是一种打马虎眼的做法,并非做学问的态度。真的认真做起来,像印度这么长的一部宪法,要用200多页介绍清楚,那毫无疑问,必须字字珠玑。就目前市场上的此类作品而言,恐怕还是Durga Das Basu博士所著的《印度宪法入门》最为经典,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这背后,Basu博士有近25卷的《印度宪法释义》(Commentary on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什么概念呢,换成国内厚本的《牛津高阶英汉词典》,至少有6本那么厚;即使他所谓的《简本印度宪法》(Shorter Constitution of India),那也有一千五六百页。不过,话说回来,这里的课堂上并没有指定的教材,虽然M. P. Singh教授修订的《V. N. Shuklar 注印度宪法》的口碑不错,而且本人也是这里的校长,但并无强买强卖之事。 ――想想自己几年前的遭遇,不禁有些感慨。当 时有位 老师教国文课,指定了自己编的教材,让我们买,我没买,那堂课点了三次名,我皆朗声应“到”,结果那堂课我还是缺席,每每觉得有趣而又无可奈何。――这里的学生大多只带个法条(P. M. Bakshi著:《印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New DelhiUniversal Law Publishing Co.)或者只带个笔记本或者手提电脑。Bakshi氏一书包含了宪法的法条,相关法条的判例中所给出的规则和原则,以及判例索引。但并不是十分齐全。老师们可能会要求学生自己去看判例,但估计学生看得也不多,但那几个比较活跃却是例外。

上课时,老师会先把法条讲一下,然后,就搬出一堆重要的判例,把系争问题说一下,然后给出双方的论证(argument)。不过,一般而言,判例总是略显散漫而缺乏条理­,一方面因为英美法的概念化程度总体不高,故而在论辩的逻辑的圆润自足上实在难以跟大陆法媲美;另一方面则因为法院之判决本来目的就在于解决纠纷,所以,只要证成自己的观点,在文本中或者在条文中有所依据,便穷其可能,不择“手段”。不过,即使如此,有一点,确实是我们要学习的,英美法或者缺乏成文法的传统,然而,他们对于文本的尊重却是体现在一个又一个的先例,Doctrine of stare decesis,这也是老师非常强调的一个原理。只有存在distinction上,才能够推翻或者改变法律。当然,相比之大陆法的法官,英美法的法官的权限似乎要大得多。

但是,即使如此,只要深入法院的论辩中,很快就会发现,法官们并未忽视所谓的规范,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都是围绕着规范语句展开的。而相比之下,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 许多 老师在课堂上实际上往往反而忽略了规范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点,反映在目前的法学研究中,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看到一堆打着宪法学旗号的“政治学”、“哲学”、“公共管理学”之类的论文(能否达到这些专业的要求则另当别论)。――也许,有时候,我们也该回过头去看看民国时期的法学研究成果,以我个人的管见,再过十年或者二十年,我们也很难达到那种高度。――至于这种教学的可期望价值,正如前篇所说的,它一方面培养了学生的规范意识,另外一方面也培养了学生的思辨能力,不仅拓宽了学生自己的视域,在课堂的交流中,围绕规范和原理所展开的论辩,也促使老师进一步思考。应当说是一种非常有益的互动。另外,法律学本身是一种技艺,作为法律系的学生,很多人将来是要走到律师、法官的岗位上去的,那无疑是需要一种技巧的。再者,即使作为一名研究者,我们同样也需要去解读文本的,Laurence H Tribe说,首先是文本;笔者的导 师韩大元 教授也常常强调宪法学与政治学和哲学的区别在于规范,或者更为准确的说,宪法学是一种规范化了或者受规范拘束的社会科学:这既是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规范作为法规范本身的要求,也是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从而区别于哲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公共管理学本身学科的独立性也存在问题的,但无可奈何的是,现在很多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文章跟公管的很像)等学科的要求。――至于所谓交叉学科,我以为固不可免,但亦视本门学科的发达程度而论,如果一个学科本身尚未发达,而其所谓的研究者或者未来的继承者却多数都在研究什么交叉问题,你说这是前沿?――“毛病!”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