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开是铁路系统改革的紧迫要求和基本路向
――通过改革医治“7·23”交通事故暴露出的政企不分弊端
莫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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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前新中国建立之初,摒弃了分路线、分地区的铁路分散管理方式,仿效前苏联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甚至独自设立了司法、教育、医疗等机构,铁路系统俨然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的“独立王国”。常言道,竞争带来动力和繁荣。那么垄断带来什么?兼具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地位的铁路系统,既有国家的行政权力又有企业的经济实力可以运用,成为左右逢源、好处占尽、公权私权完整、执法司法齐备的独立王国之后,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且都可淡然处之,那种傲慢专横、强买强卖的态度和做法十分令人担忧,最主要的是民众难以得到平等良善的铁路交通服务,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某些铁路部门采取强势欺人、压价赔偿的做法,与发生矿难后某些私营矿主的恶劣做法相似,而在需要运用行政权力来威慑民众时,它又摇身一变以维护社会秩序的政府机关角色进行活动以实现特殊的利益追求。2008年的机构改革惜未把铁道部并入新成立的“大交通部”,一个重要缘由是所谓“铁路建设的工程任务很重,铁道部直接管理使得工程进度和质量有保障”。在国内交通格局中处于“铁老大”地位的铁路系统,政企不分的诸多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也典型地表现在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当中。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组织目标方面的矛盾――要安全还是要速度?
胡锦涛总书记2011年4月在海南考察铁路工作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推进铁路体制机制改革,科学有序地推进铁路建设,不断提高铁路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证铁路安全万无一失,努力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注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在此,总书记特别强调了铁路建设要科学有序地推进,铁路发展首先要不断提高质量,铁路安全要做到万无一失。这是当下我国铁路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针。
温家宝总理在“7·23”甬温线事故现场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讲话时强调:不要忘记这起事故,不要忘记在这起事故中死难的人,它让我们更警醒地认识到,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安全,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高铁建设中要更加重视安全度,实现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统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但是,存在政企合一痼疾的铁路系统近年来的做法表明,铁路建设速度实际上是其第一位的政绩和利益追求,铁路建设质量却有意无意地被忽略:铁路建设投资可以花掉我国用于抵御金融危机冲击的4万亿元救市资金的三分之一以上来博得世界第一的政绩工程,高铁增速可以采取大跃进、放卫星、超常提速追求政绩的做法用6年走完那些发达国家走了60年的路程,内部人控制公司“自主创新”的铁路运行调度系统软件在争议和故障甚多的情况下仍迅即全线采用(这被称为“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家孩子绝对信得过”的做法);但是,建设质量、外部效应、运行成本问题却日益增多和严重:今年6月30日开通的京沪高铁耗时两年多即告建成,建设速度不可谓不快,但据媒体报道,从
这里顺便谈谈GDP冲动行为和评价标准必然带来的怪相和怪圈。在我国特殊的投资增长和干部考核模式下,建设工程质量难以提高甚至不能提高。这是因为,GDP增长主要靠投资拉动,特别是大型、巨型工程投资拉动,建设质量低下的道路、桥梁和其他公共工程迅速毁坏、垮塌后,能为启动新一波的政绩工程创造条件,可以再次计算GDP,否则再次投资建设就没有理由和机会。所以,不能不再认真反思我们的GDP增长数字的含金量。这里所说的工程,包括硬件工程和软件工程,而后者(例如铁路运行调度新系统软件)同样可有很大甚至更大的水份!当然也包括那些“献礼工程”,它们的质量和安全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这些都为铁路系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特殊温床,故须“注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这次甬温线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区间信号设备严重问题的开发机构“通号院”(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和“通号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盖因为如此,已成为众矢之的。
二、行为选择方面的矛盾――先救人还是先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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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设法尽快恢复通车,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如果我们不仅仅站在铁路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和期望平息社会怨气、转移公众视线的角度看问题,那就应当知晓恢复通车是有前提的,这就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宪法原则和立法精神。
2004年修宪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之后,我国在立法和行政立法上已悄悄地发生着许多富有人本精神和法治意义的变化,体现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民主法制精神。
与上述行政法规同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3条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体系中,第一位的是以人为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先,也即救人为先,尽管也需要“高效的处置”。该部门规章第36条还规定:事故救援完毕后,应当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恢复正常行车。
但是,在“7·
三、依法监管方面的矛盾――算“公务”还是算“家务”?
承担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对于有关的公民和组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这原本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但将其放到政企不分的铁路系统,事情就复杂起来,很难依法进行有效监管。
事实上,“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一天之后,铁道部就宣布再次发起一场持续两个月的内部整改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可是这种做法会有什么效果呢?记得2008年胶济铁路“4·28”事故发生后不到一个月,铁路系统就开展了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但一个月之后广西柳州就再度发生列车脱轨事故,导致4人死亡,此时铁路系统开展的安全大检查远未结束;2009年湖南郴州发生3死60余伤的“6·
此外,按照我国应急法制的要求,对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来说,信息公开也是一项关键举措。这次“7·23”甬温线事故发生后,之所以民怨甚多、民情激愤,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太多遗憾。因此,温家宝总理
那么靠什么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众的知情权?当然只能依照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
记得20多年前,在学界和实务界认真讨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如何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如何深化之际,曾有专家型的高级领导干部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叫做《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我认为这题目很有见地。在深入转型发展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和时间并不丰裕的战略机遇期,铁路系统惟有深化改革,按照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要求认真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运营、有效监管,我国铁路事业才能走上科学安全稳健发展的道路。那种强调“铁路特殊、风险太大、不能改革”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将这一说法中的“铁路”二字换成航空、公路、港口、通讯、医疗或环保等字眼也许都成立,但也都没有道理,其他系统的同志或许也没有这样想,至少没有这样做。简言之,勇敢面对和认真推进改革是铁路系统的惟一出路,政企分开是铁路事业改革的紧迫要求和基本路向。惟有认真作出此番努力,人们才能够平静地面对已惨烈逝去的那40条鲜活的生命!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全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专家,曾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