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很多人尝试给正义一个严谨的定义,然成功者寥寥无几。并非正义的理性成分过于晦涩而难于提炼,实因正义更多地是一种价值统一体,为秩序、平等、自由和社会福利之综合。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下正义的表征是不一样的。柏拉图的正义是秩序,秩序是最高价值,是社会运转的原动力,是以政治国家共同体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是平等,仅平等才是正义的,包括分配平等和矫正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则是实质正义者,他们的正义是实质的正义,只有经济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正义。斯宾塞则认为自由才是正义,和正义联系起来的最高价值不是平等而是自由。罗尔斯试图将自由、平等与正义结合起来,寻求建立一种个人本位的正义观。博登海默则更强调正义的理性要素。这些正义观当然都是正确的,但皆非为所有人达成一致共识的公理,从个体单一视角来解读社会总会有或多或少的缺憾。他们都试图于世俗国家之立场上来检视正义,非此即彼。究竟有没有既此又彼,或非此非彼呢?个体不同,环境不同,正义需求自然不同。简单地非此即彼,以自己所谓的“正义”强加于他方,其本身就是不正义的。正义应是一种共同体的需求,其衡量标准是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等各种价值相互博弈平衡的结果。
共同体是人存在的基本方式,它是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往往基于社会交往在一定的共识下而形成。共同体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主权概念下有国家共同体,发展概念下有经济共同体,和平概念下则有区域和平共同体、全球和平共同体。置于不同的共同体立场就会产生不同的正义观念。共同体视域下的正义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中的,有了交往,才有冲突、仇恨和化解冲突、仇恨的各种尝试,也才有了正义。当然人们恪守正义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更多地是为了利益,特别容易为眼前的利益所蒙蔽。这种惩罚威慑和利益实现是人们结成共同体的唯一目的,也是共同体的基本正义需求。当正义与国家共同体相联系时就很容易受到意识形态、历史因素甚至是所在民族本身天然的如“好战性”这样的劣根性所左右。这时候就需要把国家共同体视域下的所谓“正义”与真正的基于人性的正义观区分开来,置于区域和平共同体乃至全球和平共同体中来一试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