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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法与侠

法与侠

                  王世涛*

 

法与侠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贯通历史,具有共同的神韵和气质。

法者,平之如水,从水,取法律的公正之义;法者,所以触不平而去之,从去。作为东方法文化象征符号的独角兽,青面獠牙,面目狰狞,酷似凶神恶煞,给人的印象是极其丑陋。这体现了东方法文化“兴功惧暴”的功能。在刑法文化发达的东方,法即“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惩恶治暴,这是农业文明和权力社会的政治要求。与东方法文化迥异其趣的是,西方法文化的象征符号是自由女神,其面容俊秀、线条婉约,阴柔妩媚,给人一种美的享受。在民法文化发达的西方,法即“公正与善的艺术”,这是财力社会产生的商业文明的价值诉求。中国学者“法之美”的研究,主要侧重法律的正义与和谐的内在美以及法的规范体系整齐划一的外在美。但美绝对不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东方法通过凶恶的外在形式达到使人们对法产生敬畏心理的目的,民众不敢以身试法,从而维护专制统治和政治秩序。然而,“大美无言”,至美不在于外在形式,东方的法之美体现为一种内在的气质,即“触不平而去之”,除暴安良、伸张正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肝义胆。而这一具有英雄史诗般的悲壮之美比外在形式之美更有美学意蕴和审美价值。著名作家贾平在欣赏丑石时曾说:丑到极至就是美到极至。过去我不能理解这句话的蕴意,至今面对独角兽时才豁然开朗。

根据《说文》:“侠者,俜也”。而《史记·游侠传》将“侠”解读为:“所谓言必行、行必果、己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i困,千里诵义者也。”侠构成了几千年华夏文明重要的精神内核,自古以来很多侠士被人们代代传颂。在先秦时代,“侠”的概念就形成了,在司马迁的《史记》中讲侠“能解人之缓急也”。“侠”蕴含着笃信和正气,这正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一种精神气质。侠体现了男人的阳刚之气,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浩然正气。侠需要一种勇气,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气度和胆量,侠还需要自我牺牲,有“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把牢底坐穿的奉献精神。此时,侠肝义胆是社会最难能可贵的一种精神。被后人顶礼膜的关云长,其人格魅力展现的正是这样一种精神气质。谭嗣同为中国变法图强甘愿流血牺牲以警示后人,其英勇赴死的壮举,令人扼腕叹息,“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展现的英雄形象何其伟岸!(当然,中国古代也有女侠,如秋瑾。“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展现女侠客的非凡气度。)这种侠义精神正是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思想源泉,也必将成为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精神动力。

然而,侠义精神作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最可珍视的价值,近代以降却逐渐被中国人所否弃,“五·四”以来的新文化运动总是试图否定“侠”的精神,将其视为封建糟粕,甚至麻醉人的精神毒药。诚然,侠在中国古代也存在着一些消极的因素,如“立气齐、作威福、结私交、以立强于世”,侠被人们利用成为结党营私甚至占山为王的工具。但侠的主流价值至今仍值得肯定。在力行法治的今天,不应当完全拒斥侠的精神。但遗憾的是,侠义之士在当今社会逐渐遁形。尽管中国法治逐渐走向进步,但社会的不公仍普遍存在,在某一时期在特定场合相当严重、甚至不能容忍。但是近年来国人面对社会不公和危难事件表现出的冷漠令人心痛。当歹徒行凶之时,多数国人充当了鲁迅所说的“看客”。即使不危及自身,救助仅举手之劳,人们都不能伸出援手。甚至出现了一恶徒在公共场合猥亵一少女,一群人围观的场景。国人的麻木已至于此,难道不令人痛心吗?当然,面对危难,也有人挺身而出,但其他人的袖手旁观,使见义勇为之士经常身陷嚣张歹徒的包围,孤力无援。最让人忿恨的是,有的被救助者事后竟然销声匿迹连作证的勇气都没有。让勇士流血又流泪。“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面对淋漓的鲜血。”中国的猛士在哪里?中国人的身形日益壮硕,但中国人的侠义精神却日渐消散。

前几年,大陆兴起武侠热,武侠小说、武打电影、电视剧流传、热播。许多年轻人对其中的高深莫测的武功非常疵迷。但其实武侠艺术作品的精髓不在于“武”而在于“侠”。武体现了该类艺术作品的“形”,而侠才是该类艺术作品的“神”。文化名人金庸通过武侠小说,诠释了侠义精神。他说:侠不仅仅是指武功,有武功但没有良心的人,武功只能是暴力。没有武功的人,同样也可以有侠的精神。金庸认为:侠就是正义精神,为社会公道不计个人得失挺身而出的勇气。无论是商人、还是官员都应该有侠的意识。现代社会已经不再需要武功,但还是需要侠的精神,这就是每个人都要讲法律、维护社会正义。金庸的这一番对侠的诠释真正道出了“武”与“侠”的内在关联,同时也暗含着“侠”与“法”的共通本质。无论法律人还是侠士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正义。一位学生曾经跟我谈过法律人的法律气质问题,但究竟什么是法律气质呢?我说,法律气质应是凛然的正气,即追求社会公正的行为取向,以法律复兴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以及信仰法律、捍卫权利的处世态度。可是,这位同学说,我接触了这么多法律人,但几乎没有觉察到这种法律气质的存在。是的,其实这也并不奇怪。因为绝大多数法律人将法律作为饭碗,对法律寄托了太多的物质功利。因此,法律人不一定有法律气质,法律气质超越了法律智识。甚至学富五车的法学家、见多识广的法律家也不一定有法律气质。因为,法律气质体现于一种法律的精神境界,即正义法律价值的追求和正义法律秩序的践行。这就要求,在学术上,法律人不是尾随政治风潮,而是引导政治朝向法治迈进。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必须身体力行地去直面社会不公,仗义直言、针砭时弊,而不是甘愿沦为御用文人专修道德文章,歌功颂德、粉饰太平。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不能明哲保身,而是需要冒一定的政治风险,舍身为民请命。就法律人的群体中,宪法学人最需要法律气质,如果宪法学者将宪法仅作为谋生的手段,这是中国宪政理想最大的悲哀。“为国为民,侠之大者”,宪法学人面对中国政府积弊更应当敢于直舒胸臆、并致力于改革中国的宪政体制,使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对于西方世界是否存在“侠”的问题,存有不同的看法。研究武侠小说的北京大学 孔庆东 教授认为,侠是中国文化中固有的东西,很难翻译成西方语言,在西方语言中没有完全对等的一个概念。但学者们普遍认为,西方的骑士其实就是东方的侠客,共同特点就是行侠仗义。当然两者是有区别的。金庸认为:西方的侠客都是信奉上帝的,希望死了以后能上天堂。而中国的侠客不求回报,有一种自我牺牲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侠客比西方侠客的境界更高。其实,无论东方的侠客还是西方的骑士,都有正义感和救世的情结,都有与社会恶势力抗争的勇气。因为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不公平的,甚至有时非常邪恶黑暗。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正是从不公平到相对公平的进步过程。已逝的历史常常表现为极大的不正义:有些人富可敌国,有些人却家徒四壁;三宫六院中的帝王可以妻妾成群,而太监同样作为男人的基本生理性征都不能自保。没有对这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的抗争,社会如何进步?不对苦难民众倾力相助,百姓何以脱离水火?因此,只要社会不公正的现象存在,人们将永远抱有弘扬正义、惩恶扬善的诉求和愿望。而“法”与“侠”恰恰既满足了人们的心理诉求又寄托了人们的社会理想。

谁说东方法的象征符号独角兽不是一个侠士呢?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