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开始,我所供职的某大学开始在本科生一、二年级实行晨读制度。可能因为晨读到场率不高等因素,本学期以来,先由有关学院试点,而后全校推广了一种新的考勤方法――学生每天早晨七点左右,被要求去各学院辅导员办公室或指定教室的指纹机上登录自己的指纹。校方为了贯彻实施该制度,不但有人财物的相当投入,而且自上而下进行检查落实。校方称“晨读活动的开展对促进学生良好学习、生活习惯的养成,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高校采取强制学生晨读及用指纹签到考勤的做法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若把此事件作为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诸多所谓“创新”的一个标本,则实能折射出目前教育法治中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对于晨读而言,如果是经过校方正当程序纳入到教学方案之中,就属课程的一部分,若不完成会影响毕业证的授予。但是,本文所谓的晨读行为明显不属于教学课程的一部分。首先,全国尚没有高校早晨七点就开始上课。其次,晨读不是由高校教务处管理,而是学工处负责,各学院辅导员落实。因此,其性质可以理解为教学之外的,学校在生活上对学生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行为若只是校方的倡导或表彰,一般也不会涉及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则牵扯到对学生基本权利的限制,就要纳入到合法性乃至合宪性的论域之中。
我不否认校方强制学生晨读和用指纹考勤方式强制晨读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是出发点是好的,手段是否必要,限制是否妥当,则另当别论。看手段是否必要,首先要看该手段是否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我阅读所及,似乎并未有法律、法规对学校有类似授权,而且校方也没有相关校规或文件出台。
其次,如果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那么采取该手段是否能达到目的。据学生说,由于对强制晨读认同不高,很多学生“匆匆赶到教室,睡眼惺忪排长队,按完指纹,听到机器发出一声谢谢,接着如释重负的回到宿舍,继续呼呼大睡”。据悉,由于大大增加了辅导员老师的工作量,这些学工部门的一线老师也怨声载道。
再次,如果有多种手段能够达到目的,应该采取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限制最小的手段才是正当的。对权利限制妥当性的考虑,就是老百姓所谓的,不能用“大炮打蚊子”或“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即采取该手段所造成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所欲达成目的之间应该有所均衡。目前,学校尚无法保证指纹安全,指纹的录入和输出也较为随意。从现实紧迫性上来说,也并未严重到非用指纹无以确定身份的程度。
用指纹考勤方式强制晨读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指纹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围,隐私权是基于维护人性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而形成的。一般认为,国家基于公益目的,在宪法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强制取得指纹是可以的,例如,指纹收集最早用于治安、刑侦目的,后来运用到一些重要的行政管理行为中。但各国法律均强调,收集指纹必须谨慎为之,要明确立法目的与正当程序。在美国,有法律规定,为防止冒领驾照,申领驾照的申请书上须附申请人指纹。为了防止不法分子进入证�恍幸担�证�淮右等嗽毙枰�用指纹验证自己合法身份后才能取得相应就业资格。美国法院确认了上述两类法律规定的合宪性,认为指纹作为个人资讯,受相关资讯保护法律的限制,不能任意公开,个人隐私资讯并非当然不得收集、处理、利用,只是应当增加限制条件。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公布实施的《户籍法》规定领取身份证要强制按捺和保存指纹。对此,“立法委员”对该条款是否违宪,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申请宪法解释。2005年11月30日,“大法官会议”决议:“指纹乃重要之个人资讯,个人对其指纹资讯之自主控制,受资讯隐私权之保障”,判断《户籍法》该规定立法损益失衡、手段过当,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属于违反宪法,不再有效。“大法官”同时认为:“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收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资料库存储之必要者,则应以法律明定其收集之目的,其收集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尤应配合当代科技发展,运用足以确保资讯正确及安全之方式为之,并对收集之指纹档案采取组织上与程序上必要之防护措施,以符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本旨。”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有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才能强制收集公民指纹。一是,要以国家立法即法律形式来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法律保留原则。二是,相关立法要具备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和限制的妥当性,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三是,要有关于保存指纹,防止其被目的之外非法利用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由此可以判断,某大学的校方不但没有强制收集指纹的主体资格,而且其行为亦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同时,强制学生晨读及用指纹签到考勤行为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在手段必要性和限制妥当性方面均存在明显瑕疵。对指纹信息的保存,学校也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措施。因此,校方应将这种不合法的做法尽快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