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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模式需在探索中完善

顾敏康:前海模式需在探索中完善

 

前海特区制度的好坏,涉及到以后整个粤、港、澳合作区域如何整合的问题,制度设计方面应允许一定的灵活性,要给其很大的权限,否则将束缚前海特区的创新

 

  本刊记者 吕斌 特约记者 温贵和

 

自去年8月国务院批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来,这块完全依靠填海造出,面积仅为15平方公里的小地方,就吸引了外界广泛的关注。

濒于香港的前海,在经济及制度模式上将是融合港深两地之集大成者。前海位于特区深圳,却将实行比深圳更为开放、更为灵活的经济、法律政策,因此也被称为“特区中的特区”。

那么,前海特区将给深圳乃至全国带来哪些示范作用?其对加强港深两地的融合与合作将有哪些启发?制度设计上应该遵循哪些原则?针对相关问题,《法人》记者赴香港专访了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教授。

前海模式一定会成功

尽管前海模式尚未出台完善雏形,但在前海规划获批之前,其根本设计就已定调。鉴于地缘优势等因素,前海特区或多或少将借鉴香港的经济及管理制度。而前海又将超脱港深两地的现有模式,成为融合两地优势的新型地区。在顾敏康教授看来,前海模式绝对将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从目前来讲没有失败的可能。”顾敏康告诉《法人》记者,深圳特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成功的案例,而前海作为特区中的特区,无论从立法还是发展环境来说,都将是很灵活的。

目前,粤港合作是大势所趋,将该地区建成“世界级新经济区域”的目标将进一步提升前海特区的重要性,也将给前海特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粤港澳合作的平台是非常多的,前海的平台更为特殊,已经被标题化了,前海特区可以看做深港现代服务业的合作区,也可以是发展粤港澳合作区下面的一个试点,或者是深港先行的一个实验区。”顾敏康教授认为,前海特区面临的最大问题,将是涉及到港深两地的行政权力,香港在此方面不存在问题,基本法将赋予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权力,而深圳则需要相关授权。

在国务院批复前海规划之后,此问题也迎刃而解,但深圳本地还需要拿出更为细化的法律规范。

顾敏康认为,目前的前海规划仅仅停留在中央政府的授权阶段,还需要深圳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出台具体的法律措施,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因为按照前海特区的规划,深圳目前施行的法律将不适用于前海特区。

“这个模式可以参考香港地区的基本法。”顾敏康教授表示,一旦前海地区的“基本法”出台,完全可以依照其中规定独立施行,该模式已有港澳地区的成熟经验,执行起来并无问题。

制度问题解决之后,接下来就是经济和贸易方面的问题,顾敏康教授认为,前海特区的建立不能绕开CEPA问题(《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是“一国两制”原则下关于贸易地位的具体实践,简称“CEPA)

港澳地区与大陆一样,均为WTO成员,而前海特区在经济地位方面如何界定,对于外资进入、外商服务贸易如何对待等问题是否应按照CEPA的规则来操作,是值得考虑的,其战略目标一定要明确。

创造有特色的制度

“有人简单地把前海定义为深圳的土地、香港的管理机构,这是错误的。”顾敏康教授认为,前海特区制度的好坏,涉及到以后粤、港、澳的合作区,乃至整个区域如何整合的问题,制度设计方面应允许一定的灵活性,要给其很大的权限,否则将束缚前海特区的创新。

“有人问框架怎么搭,哪种模式为主?我觉得应该没有模式,以创新为主,怎么样做最高效就怎么做。”顾敏康认为,前海模式综合了内地、香港和其他国家、地区最好的经验,但是又符合它本身、本地区的运作。

“什么好的都可以拿来用,只要符合这里高效率运作的要求,这才叫前海模式。”顾敏康认为,前海模式的建立,并不是简单的说前海应该借鉴国外哪一种模式来进行管理,中国模式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也就是没有模式,摸到哪一块觉得好的,就可以踏上去。

前海地区本身有很多个性化的优势,从区位角度来说,前海是整个珠三角的一个福地,是交通枢纽的中心,加上现在跟香港紧密结合,地理毗邻的这种优势,深圳特区立法权的优势,这些优势其他地方都是不具备的,以这些优势、特色为基础,创造一种新的模式,才是真正的前海模式。

“其实前海模式就是可以设置一套最适合不同经济体制间紧密无间地合作、高效运行的模式。”顾敏康教授认为,这套模式既要有高度,也要有远见,又不能过于强调借鉴国外的经验,前海模式就是要创造出一些我们有特色的制度,这个制度是符合三地,未来是四地的情况,可以推广使用的经验。

“除此以外,一旦制度确定了,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顾敏康表示。

服务深港

深圳,是内地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而香港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是亚洲乃至全球重要的贸易重地,只有依托粤港合作的大局,前海特区才能获得长足发展,而反哺粤港,也成为前海特区的经济使命之一。

“目前,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没有放到议程上讨论,而这些问题将来是避免不了。比如外国的服务业不来,所谓国际化程度就大大地打了折扣。而外国的服务业进来,是同等待遇还是差别待遇?”顾敏康教授告诉《法人》记者,前海特区成立后,吸引外资将成为其重要目的之一,而外资进入以后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均需重新完善。无论前海定位为自由贸易区还是高尖端服务的创新区,外资进来之后该如何对待,服务业如何向外扩散,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以设立律师事务所为例,如果律师事务所在前海设立,能否面向深圳及香港两地服务?按照目前的大陆法规,外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执业受到一定限制,而前海特区的此类企业,在执业范围、开放程度等方面显然需要更为灵活的设定。

“现在前海出现的情况是土地是深圳的,但要在很大程度上借鉴香港的管理模式,那么就要出现一个谁主导的问题,是以香港为主导,还是以内地为主导,还是一半一半?”顾敏康表示,如果是内地主导,那么香港的模式该如何顺畅的执行就是个问题,他本人并不赞同香港的制度都是好的,但是香港有更为完善的公务员制度,还有廉政机构的监督。而制度的操作最主要就是人的因素,所以管理机构中人员配备的比例应该更为科学、严谨。”

司法层面的很多问题也是探讨的重点,前海特区设立后,很多客户都将是前海以外的,比如香港地区,那么司法以及执行层面该如何展开,其中涉及到属地主义、管辖范围等多个问题。

目前,前海规划中计划引入香港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其在前海的运作将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前海特区内的相关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既可选择香港仲裁机构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选择提出法律诉讼。而随着前海特区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前海特区中的此类“特色”还将有很多很多。

来源:《法人》2011年第3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