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权是指公民将想要表达的内容以某种方式表达于外的人身权利,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微博行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互联网也不是无边无界、恣意宣泄的地方。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了公民的若干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并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此外,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微博用户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公众形象甚至人格尊严,便可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管理者而言更加不能利用微博恣意妄为。相反,法律对此有更为严格的规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可见,网站应对微博的内容进行监管,这是网站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意味着这两种规则的确立:一是“提示规则”,即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站提示自己遭到网络侵权,并可要求网站采取相应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站认为未突破法律的许可,也可以不予理会。但是这会使网站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因为一旦构成了侵权,那么该网站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却仍放任该行为,都属于明知故犯,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有些网站为了“博眼球”,提高网站点击率,一定要等到诉诸法律才会删帖。
微博平台其实是可在法律范围内规制的。首先,可以逐步推进微博“后台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