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交通拥堵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秦强
为缓解日益严重的城市交通拥堵,从4月12日起,北京市属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将开始实行错峰上下班。大部分单位的上班时间从早8点30分调整为9点,下班时间由17点30分调整为18点,涉及的人群大约有81万人。实行错峰上下班的本意是错开拥堵高峰,缓解交通压力,但是从实践反馈的信息来看,效果并不明显。据媒体报道,错峰首日,环线高速路拥堵路段不减反增至80条,而且车流高峰和拥堵时间也随之拉长,拥堵时段延长了1小时。
当然,单凭12日一天的数据和印象很难现在就断定错峰上下班的实施效果,其长期效果需要继续在实践中加以检验。不过,通过此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在缓解北京交通拥堵问题上的态度和决心。为了缓解北京的交通拥堵,北京政府可谓竭尽所能,从最初的“单双号限行制”、“公车封存制”、“五日限行制”,到最近的大幅提高市区停车费和错峰上下班,各项政策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其用心不可谓良苦。然而,从这些现有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尽管在实施的初期,交通压力或多或少的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加,这些管理措施的边际效用就体现出来,拥堵压力不减反增。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些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一直饱受质疑。从最终的“单双号限行制”、到现在要继续实行倒2012年4月10号的“五日限行制”,其合法性一直受到法学界的批评。
因为,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也不是可以任意妄为、毫无限制的,政府权力的行使也要遵循一定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尽管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实行五日限行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但是,实际上,这两个法律的规定是允许政府在出现特定情况的时候采取一些临时性的交通管制措施来维护交通秩序,其原意并不是以之作为长期限行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承认政府的限行是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证明类似的交通管制措施就没有任何问题。因为,现代法治理念表明,政府的行为除了要遵守形式上的合法性之外,还要遵守实质上的合理性,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即政府不仅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还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能够达到目的的。具体到治理拥堵问题,政府要证明这些措施能够达到缓解交通拥堵的目的,否则的话,如果治堵措施达不到治堵目的,那这些措施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但是实际情况是,由于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交通拥堵状况日益恶化,限行效果慢慢淡化,因而限行能否缓解拥堵还有待政府出具详细的数据加以证明,否则,实施限行、错峰之类的治堵措施就没有实质上的合理性依据。
再退一步讲,即使政府的数据在某种意义上能够证明治堵措施对于化解交通压力有帮助,还需要综合考虑治堵行为所取得效果与社会公众所造成的影响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如果大张旗鼓的限行、错峰上下班行为在化解交通压力问题上帮助很小,但是却给社会绝大部分民众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那么二者相权衡,我们就不能为了一点点的交通通畅去牺牲社会绝大部分民众的合法权益。这是现代法治理念中,比例原则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原载《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