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的中国法学界,可谓颇为沉寂。惟有北大的陈端洪

当然,他们首要的具体目标,主要还是针对“规范宪法学”的。二人质疑这种秉承规范主义精神的宪法学乃至整个中国的宪法学在当下中国既不能解释现实政治、又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为此认为应代之以其他进路的有效思考。于此,端
他们言之凿凿,如指诸掌,于当下我国现实语境下似可信据,甚至难以辩驳,这就可能在无形中将“规范宪法学”乃至整个力求以法的规范去合理约束现实的规范主义法学推向了某种“死地”。但是,在我看来,他们在理论的阵地上奔袭之时,似乎陷入了从事实命题中直接推演出规范性命题的泥淖,甚至趋进了“凡是现存的就是合理”的误区。
为了将交谊十多年的老友
从“双手互搏”到“重拳出击”
端洪果然是有备而来的。他特意选取了自己新著《制宪权与根本法》一书中的首篇《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与宪法学者的对话》作为这次讲座的主题,此已可谓深思熟虑;而且据他短信预告,来之前又在家里“狂写”(我此后的描述)了两天,这又可算是补足了弹药;在人力资源方面,与他同属“政治宪法学”阵营的
当晚听众的人数,也果然超出了原先的预想,于是演讲厅不得不从小的会议室临时换成大的,且大家坐定之后还是济济一堂。据我暗下观察,端
但开场之前,室内却显得出奇的安静。众人强烈的期待,也许通过集体屏息之类的默契,已自然生成为一种临时秩序。
这时,主持人带着微微的颤音,宣布开场了。
主持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何海波副教授。他在介绍主宾时,不忘谦称一句:
到开讲之际,全场掌声雷动。端洪一时兴起,便要站着发言,于是大家为他挪来了一个齐胸高的西式讲台,让他气宇轩昂地傲立于台前,开始滔滔不绝的演讲。
且说那原定要讲的“一个政治学者与宪法学者的对话”,乍一听还以为是某两位高人在哪个悬崖峭壁上面piapia过招,其实在内容上,却是这位仁兄将自己“分解”为一个“政治学者”与一个“宪法学者”,并为之演绎了一场没有具体场景的、但在理论上却是针锋相对的对决。这当然是别出心裁的脚本,而且其中所拟制的“政治学者”的形象,可谓学养深厚,韬略在胸,俯仰之间气势如虹,而那位“宪法学者”,则视野狭隘,刻板生硬,面对“政治学者”苏格拉底式的究问,几乎诘屈聱牙,窘态百出,于是,整个对话也就水到渠成地按照预先安排好的实力分配格局产生了这样的结果:“政治学者”的观点以压倒的优势占据了上风。这应是端
那天晚上的端
激情的主体演讲超出了原定的四十分钟,而长达一个多小时。末了,这老兄还特地以施米特式的修辞手法,断言中国宪法学不可“吃错了药”,唯有施米特才是当下我们应该吃的“药”。
这哥们的论断,使我感到他完全坠入了施米特的历史气场。其实,自己在早年留日期间也曾一度瞩目过施米特,迄今仍然没有全面否定他在学说史上的座标意义,甚至也认同他个别的一些学术观点,比如宪法权利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又如他对近代议会主义精神史地位的深刻洞见。但我总体上还是同意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见解,认为施米特的理论是危险的,而令人忧虑的是,我的老友居然比施米特更加激进――这正如翌日早上我曾与恰好来京并默默参加了那场学术活动的浙大博士生白斌谈到的那样:在施米特那里,宪法被看作是主权者对一个国家政治体方式的一次性的总决断,但由
果然,在端洪的主体演讲之后,全场掌声雷动。
那掌声,骤然打破了现场中已经高度凝结了一个多小时的严肃气氛,又在无形之中将这种严肃的气氛进一步推向了剑拔弩张的态势。我感觉到,现场中的所有目光,都一齐投向了我。
但我示意,还是由
老高雍容大度地起身发言,依然保持了一贯娓娓道来的风格。这哥们原是哲学专业出身的,曾师
点评中,老高同意端洪的看法,认为当今中国宪法学的主流确实不能回答和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他虽然对端洪的部分观点也持有一些保留意见,主张应以英美的理论作为思考的准据,但总体上还是明确地支持了政治宪法学这一思考的方向,这使端
此时,
诤言对诤友:规范主义的剑气萧心
出场第一句,我便说:尊敬的端洪兄、全喜兄,今晚听到你们的发言,我热血沸腾呐!于是,全场爆出一片轻松的笑声。
接着,我顺便做了三点欢迎致辞:第一,欢迎
但是,――我说:我要对端
第一,今天端洪兄在主题中所涉及的“制宪权”这个概念,其实根本没有谈何“引进”到宪法学中来的必要,因为,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现代宪法学,都已然有了这个概念与理论。
我承认,传统的许多法律实证主义者是曾经排斥过“制宪权”这个概念的,比如德国历史上的国法学大师拉班德、耶利内克就是如此,日本历史上的公法学巨擘美浓部达吉也是一样,因为他们都将立法权视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并将“制宪权”吸收到立法权的概念之中。这对近代以来的中国产生过很大的影响,比如为了制定54年宪法,我国当时就特意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大,其原因就是由于当时人们认为,需要由这个立法机关通过那部宪法。但是,现代宪法学不同了,人们大多已认同了独立的制宪权概念,目前我国宪法学界也是如此,比如
第二,端
实际上,卢梭并没有提出制宪权的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按照卢梭的理论,“主权”也是被“立法权”所吸收的,为此不可能将制宪权与立法权截然分开。这个思想,对迄今的中国宪法学以及宪政体制均有一定影响。然而从学术上而言,要在当今的立场上重新梳理制宪权理论,我认为与其从卢梭开始,不如从洛克着手。诚然,洛克也没有明确提出“制宪权”这个概念,但在其《政府论》下篇中,已经提出了类似制宪权的思想,可谓是制宪权理论的萌芽。到了后来法国的西耶斯那里,“制宪权”概念第一次被明确提了出来,并将“制宪权”与“宪定权”区别开来,而立法权则被理解为是“宪定权”之一。这一点端
讲到这里时,主持人
这时,我由表及里,转向对端洪的“政治宪法学”之方法论的根本性批评:
第三,与施米特的政治法学一样,端
我的点评就这样快意地结束了。
事后,我也曾一度担心自己的这些点评是否过激,以致有失我们中国人所推重的待客之道。但凭心而论,我并没有全盘否定端
但这位怪才,已不是我十多年前在香港的一家酒店第一次遇到时还抽着劣质香烟、并对现实深怀忧虑的那个“愤青”,也不是只带来普通的长矛就来挑战风车的堂吉诃德――他毕竟已经练成了处变不惊的功力,为此还是硬着头皮接下去回应。
首先,他为自己没有注意到国内宪法学界已有人“引进”了制宪权概念与理论而坦然道歉,也为没有完整到施米特之后的制宪权理论表示遗憾,甚至同意施米特式的“政治法学”迄今还没有成功的历史记录。不得不说,这就是端洪作为一个学人的纯粹之处,也是过人之处。但他还是坚持认为,如果规范法学认同了“制宪权”这个概念,那就是这个理论“自身的不彻底”。显然,这位老兄是将“规范主义法学”限定理解为凯尔森式的纯粹法学了。殊不知,凯尔森法学充其量只是规范主义法学之一种,而在学说史上,自然法学派领域中的规范主义立场也不可忽视,只是在规范技术的成就上难以望实证主义法学之项背而已。
在整个回应环节中,端洪多少有些期期艾艾,为此
我说:我知道你对卢梭是有过“深读”的,但卢梭是偏激的,施米特也是偏激的,我就不知道你为什么研究卢梭就爱上卢梭,研究施米特就爱上施米特。如果你去研究希特勒……
听众发出会心的笑声,但端洪却不容置疑地说:如果你不爱他,你怎么想去研究他?
我说,那是学术研究中的“皮格马里翁效应”。难道医生研究病痛,也要爱上病痛?犯罪学家研究犯罪,也要爱上犯罪吗?
台下掀起一片笑浪。
尾声尚未到来
那是一场艰辛的激辩。直到最后,双方都感到意犹未尽。
是的,成熟的学者,总是需要论敌的,但往往只限于和那种在学术上是真诚的、通过交锋有可能真正裨益于自身理论之检讨与展开、而又无伤大雅、学术分歧不至于演化为个人恩怨的论敌进行名副其实的学术争论。虽然我未敢自谓成熟,但必须承认,对于我来说,端
当然,对于这位学术上的诤友而言,这场交锋也意味着,他的有关政治宪法学理论,虽然可以在晚近的许多讲坛上获得了许多学子的喝彩,而且施米特式独特的思考体系以及流丽的语言风格本身,也尤其容易在迷茫的时代语境之中博得年轻人的倾心,但在这次,却引发了一场激辩,而且可谓是我国近年法学界中颇为罕见的一场激辩。惟令人感慨的是,已有“施米特控”的端
当然,就像自己来不及全面阅读端洪的著述那样,端洪或许也没有真正了解到:至少我所主张的规范宪法学,其实在承认宪法作为“政治法”的特质,承认宪法规范内部的有价值性以及这种价值的有序性,并且认同可以相应地吸收道德哲学的、甚至社会学的、政治学的具体方法作为法学方法的补充等诸多方面,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可谓判然有别;二者相同的、事实上这几年也被一些粗心的学者误解为如出一辙的地方,除了规范主义的立场之外,乃在于同样高度重视法的规范技术,还有,就是在不同程度上将新康德主义的“二元方法论”作为方法论上的思考起点之一。但凯尔森法学曾经为了“方法上的彻底”,将这些加以绝对化,而我所理解的“规范宪法学”,则仅仅主张应该在吸收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方法的同时,警惕将“事实命题”与“规范性命题”混为一谈,尤其需要力戒从事实命题中无媒介地直接推导出规范性命题,由此据以在方法论上守备规范主义的基本立场。今天看来,昔日萌生的这种问题意识在当今中国法学中的重要性,现在终于彻底应验了,无论是“全端轰”,还是“强势攻”,正是自我陷入这种方法论上危险的泥潭之中。
有鉴于此,我事后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岂有文章觉天下,忍将功名误苍生!”――也许我多虑了,也许我过度地将学术研究自身的伦理规范问题转换理解为价值立场的潜在效果问题,但为了“安全”起见,在此还是要呼吁一下我的弟子:我们的规范宪法学宁为无用之黄钟,也勿为误民之瓦釜;守住一份寂寞,且看历史洪流;如果眼下时代的种种客观条件一时还无法承接并支撑这种真正可贵的皇皇正论,那也绝非吾侪独有的悲哀,根本无需自令放为。
而前文提及的周林刚,事后则在他的博文中以“激烈,但……不精彩”的标题,不无遗憾地评价了这场激辩。这位在我看来多少还有点茫然地怀有更多期待的年轻学人指出:我当时其实是被
此外,舌战之后的第三天,我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记述性的短文,端
是的,这场交锋,也许仅仅只是打破了沉寂之后的又一种沉寂――它的尾声,尚未到来。
原载《法学家茶座》第32辑(2010年第2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