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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弹劾朴槿惠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一词由“宪”和“法”组成,古时“宪”字与“法”字基本同义,“宪法”意为“法上之法”和最高法。韩国对繁体汉字“��”的释义为:由“害”字的一部分和“目”和“心”组合而成,意为用明亮的眼睛和心灵监视国家不做有害之事。在一个依照宪法运行的国家,所有国家大事和国家作用都应该以宪法为基础,根据宪法而运行。韩国实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长,如果总统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该怎么办?

中国历史上曾有武王伐纣,应对的就是这种情况。是故有孟子说:“我只听说过诛杀独夫商纣王,不知道什么叫弑君(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近期韩国民众举行的烛光集会就是一场民主革命。全国参加集会的人数超过了一百万,但是民众秩序井然,守住了集会自由的底线,未与公权力发生任何武力冲突。通过这次革命,大韩民国国民到底想得到什么?

国民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大韩民国宪法第一条。

一、民主共和国的主人是“国民”

大韩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很难看到这样的表述。比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以“立法权属于国会”开头,日本宪法第一条讲的是天皇。中国宪法第一条是关于国体的规定,阐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

“民主共和国”中“民主”的含义是国民当家作主,共和国是指没有君主的国家即“国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接下来第2款再次确认了主权在民原理。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宪法中“权力”一词只出现一次,即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换言之,民主共和国的真正的权力者是国民。因此,总统作为在五年任期内代理行使国民权力的人物,没有正确行使权力,比如违反宪法和法律时,国民可以要求总统返还权力。如果总统拒绝,可以通过宪法中的弹劾制度罢免总统。这和民主国家的抵抗权一样,都是国民的基本权利和特权。

韩国总统府对此辩称总统任期缩短有违宪法精神。但是,一个没资格的总统做满任期,才真正有违宪法精神,而且会让大韩民国的宪法蒙羞。

二、韩国的弹劾审判制度

1.制度存在的意义

弹劾制度是指,国会对总统等高层公职人员违反宪法的行为给予警告并事前预防,以及受国民委任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滥用权限,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剥夺其权限的制度。即弹劾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宪法的规范效力。

弹劾制度是国会对行政部和司法部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但长期以来韩国的弹劾制度流于形式。2004年3月12日国会通过卢武铉总统弹劾诉追议案,让人们明白弹劾制度可以成为牵制行政部的强有力手段。

2.弹劾对象公务员的范围

弹劾对象公务员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首长、宪法法院审判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宪法第65条第1款)。从弹劾制度的宗旨来看,“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是指很难按一般司法程序或惩戒程序进行诉追或惩戒处分的高层公务员。

3.弹劾机关

弹劾程序由弹劾诉追和弹劾审判两个程序组成。弹劾诉追机关通常是议会,韩国宪法也规定国会是弹劾诉追机关(宪法第65条第1款)。弹劾审判在实质意义上相当于司法作用,因此应该由公正、中立的机关承担弹劾审判。英国和美国的弹劾审判机关是参议院,德国和意大利的弹劾审判机关为宪法法院,日本的弹劾审判机关是弹劾委员会。目前韩国以宪法法院为弹劾审判机关,让宪法法院负责弹劾审判,这是因为将弹劾程序视为规范性审判程序而非政治性审判程序。

4.弹劾事由

高层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该公职人员是弹劾对象(韩国宪法第65条第1款)。将“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作为弹劾事由,这是弹劾制度和免职建议的不同之处,后者以政治事由为必要条件。弹劾事由是弹劾制度的最核心要素之一,但是对弹劾事由的规定过于宽泛,关于具体范围有很多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违宪和违法性的程度尚无明确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在2004年总统弹劾审判案中就此作出判决:“弹劾审判请求有理由时”是指公职人员的“重大”违法行为达到足以将罢免正当化的程度,而不是任何违法行为都能成为弹劾审判请求理由"。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被赋予”直接民主的正当性”,而且“继续履行其职务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宪法法院判决,总统有“重大违法”行为,足以作出罢免决定,才是弹劾审判请求理由。

宪法法院认为,上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从维护宪法角度看属于重大违法”的行为,比如对构成法治国家原理和民主国家原理的基本原则的积极违反行为,以及”辜负国民信任的行为”,比如受贿、腐败等”。

5.弹劾诉追程序

弹劾诉追由国会履行。弹劾诉追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其议决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但是,对于总统的弹劾诉追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提议和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宪法第65条第2款)。

受到弹劾诉追议决者自接到诉追决议书至弹劾审判为止,停止行使其权限(宪法第65条第3款、国会法第134条第1款)。韩国总统停止行使权限时,国务总理代理其权限(韩国宪法第71条)。

6.弹劾审判程序和弹劾决定的效力

在弹劾审判中,诉追委员是法制司法委员长,诉追委员向宪法法院提交诉追决议书正本请求审判,在审判辩论中,可以对被请求人(弹劾对象公职人员)进行审问(宪法法院法第49条)。

宪法法院应当自受理审判案件之日起180天之内作出终局决定(宪法法院法第38条)。弹劾审判请求有理由时,作出公职罢免决定(宪法法院法第53条第1款)。弹劾决定须经9名审判官中6名以上赞成(宪法第113条第1款)。

各个国家的弹劾效力不尽相同。在英国和法国,可以启动弹劾程序处以刑事处罚,而韩国宪法规定,弹劾决定仅限于公职的罢免。但是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被免除(宪法第65条第4款)。即,韩国宪法明确了弹劾制度的惩戒处分性质。

三、对朴槿惠总统的弹劾可行性

目前朴槿惠总统的支持率不到4%,朴槿惠政府已经沦落为不能行使任何权限的“植物”政府,这表明韩国国民想收回通过选举赋予总统的民主正当性。

除在野党议员之外,不少执政党议员也同意弹劾朴槿惠总统,因此预计国会通过弹劾诉追议案没有太大问题。国会提起弹劾诉追后,宪法法院是否作出弹劾决定才是关键。据分析,朴槿惠总统在履行职务中有重大而显著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因此足以作出弹劾决定。宪法法院应该很清楚,如果作出相反的判决,被称为韩国民主主义最后堡垒的宪法法院将被撤销。

但是,韩国是依照宪法运行的国家,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因此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判断朴槿惠总统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目前被曝光的只是冰山一角,但据韩国检方发布的中间调查结果,“朴槿惠总统至少是滥用职权、强迫、泄露公务机密的共犯,各种不法行为至少超过50起”。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韩国宪法法院所称“重大违法”,这一点毋庸置疑。当然,根据韩国宪法,现任总统享有不诉追特权,在退任或罢免之前不得起诉总统。

“不诉追特权”是指,除韩国宪法第84条规定的内乱或外患之罪外,总统在职期间免受刑事诉追。其目的是让代表国家的总统维持其身份和权威,保障总统顺利履行国家元首的职责。但即使是在职期间,也可以对总统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追,国会可以提起弹劾诉追。对于在职期间的刑事犯罪,可在其退职后提起诉追。因总统在职期间不能提起刑事诉追,因此该犯罪的公诉时效停止。

(2)为早日克服韩国的宪政危机,宪法法院应尽早作出决定。

宪法法院应当在180天之内对弹劾与否作出决定,但可以借鉴卢武铉总统弹劾案的经验,在60天之内作出决定。卢武铉总统弹劾案是韩国首次对总统进行弹劾审判的案件,因此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但现在的情况和当时不一样。韩国宪法法院由9名审判官组成,至少6名赞成,弹劾议案才能最终通过。问题是宪法法院院长和1名审判官分别在明年1月和3月任职期满。宪法法院院长经国会批准由总统任命产生,审判官经国会人事听证会批准由总统任命产生。因此,如果朴槿惠总统拒绝任命,有可能出现7名审判官进行弹劾审判的情况。朴槿惠总统任期所剩不多,如果弹劾决定程序耗费很长时间,弹劾决定可能没有多大效用。现在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宪法法院,希望审判官们能够尽早作出符合国民意愿的决定。

结论:宪法守护和共和国的“公共性”

宪法学中有“宪法守护”概念。“宪法守护”的定义为:“事前预防或事后排除侵害宪法行为,保护宪法的核心内容或规范效力免于变质或受损”。20世纪初德国等国家的学术界对谁是承担这个责任的“宪法守护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当今的民主国家,作为主权者的“国民”对守护宪法承担最终责任。

在朴槿惠总统事件中,朴槿惠总统的行为违反了韩国宪法上的民主共和国原理、国民主权原理、代议制原理、职业公务员制度等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作为一国总统,不管朴槿惠是否知晓崔顺实等“秘线实权人物”干政,既然造成了现在的后果,总统的这些行为便是动摇宪法根基的行为。此前朴槿惠总统解释称自己并不知道崔顺实等人扰乱国家纪纲,但是据检方调查,朴槿惠的解释都是谎言,而且朴槿惠是此次事件的主犯和共犯。

因此,作为主权者的国民当然可以判断当前的状况是“宪法遭到蹂躏”或“民主宪政中断”的状况。追究总统违反宪法的责任,对宪法遭到蹂躏、民主宪政中断的状况进行整改,这才是我们国民应该为下一代采取的“守护宪法”和“恢复宪政秩序”措施。因此,必须弹劾朴槿惠总统。

在这里让我们重新思考一下“公共性”的含义。“公共性”是民主“共和国”的生命,作为共和国的最后骨干,公共性最初是指军人和阴部。如果没有这些,人类生命和国家安全将受到威胁。军人守护着最寒冷最艰苦的边防,如果军人倒下,“国家”立即陷入危险。阴部是我们身体中最隐蔽最黑暗的地方,如果阴部患有重大疾病,“全身”都会不舒服,最终无法孕育和延续生命。这是阴部有“核”的含义的缘由。阴部是谁都看不到的最私密的地方,如果不能保持最干净的状态,作为公共性的最高表象的“世界”也将灭亡。这就是为什么健康的阴部很重要的原因。

作为国家之核的权力部门也是如此。如果权力部门腐败,国家就不能维持下去。权力部门应该像军队一样有牺牲精神,像阴部一样干净。只有这样,国家才能保持健康发展。权力部门腐败,国家就会灭亡。大韩民国作为民主共和国,现在包括总统在内的权力部门恶臭熏天,哪有资格要求国民、军人和公务员保持清廉? 权力部门肆意破坏宪法、藐视国法,哪有资格要求国民遵纪守法? 催生共和国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中心标题是“从国王就是法律(The King is the Law)”向“法律便是国王(The Law is the King)”转变。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革命是分开专制和共和、私人性和共同性的第一标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国王被处罚和处死。此次事件让人们认清总统及其亲信集团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事实。这是否定法治,理应以搜查、逮捕、入狱、审判、弹劾、驱逐(流亡)等方式予以严惩。

作者简介:孙汉基(Han-Ki Son),韩国釜山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韩国宪法学会国际理事。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6/12/8